回覆列表
  • 1 # 滄海一聲笑來了

    個人覺得掏鳥判十年半,有失公允!這足以影射出某些部門:該用炮轟時,你用彈弓射。該用鳥搶時,你用王八盒子比劃著還嫌力度不夠……

  • 2 # 老兔仙人

    關鍵問題是法律,法律的條款是怎麼產生的,而定法律的又是根據什麼依據來規定條款,掏鳥窩和貪腐是兩碼事兒,當今社會不平等的事情太多了,偷搶賭毒黃殺和貪腐應該是一論同罪,可是不然,罰款後就沒事兒了,我們找誰說理去!

  • 3 # 靈巧星空G2

    這案子當年判的沒問題,這十年肯定是有依據判的!他不但知道此鳥的價值,也知道價格,直接目的也是為了販賣,更知道販賣渠道!對法律肯定也十分清楚!因為他既掏了窩也抓了鳥更直接摻與了販賣!他知道能賣多少錢才去抓的!販賣的時候還知道兵分兩路!有些標題黨只提“掏鳥窩”而不提抓的是燕隼!就比如只說貓,而不提是熊貓一樣誤導不知情者!

  • 4 # 蒙湘牛

    面對當事人父親有可能會繼續申訴,當然應該支援,這是法律賦予公民應有的權利。但站法律的高度如何解讀,那另當別論。

    首先一點被告人掏鳥窩的行為應認定為觸犯國法,理應受到刑事追究,該案發生後歷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收集相關證據,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起訴,然後法院審判,最後交監獄執行。程式合法。

    至如該案焦點爭議點是重判,這一點值得探討,中國刑法對定罪量刑有嚴格標準,量刑輕重必須符合法律相關條文規定,不可隨意解讀法條,公、檢、法各司其責,相互監督,依據法律代表國家行使職權,不枉不縱,嚴格執法,同時有一系列相關法律保證執法公平公正

    刑事訴訟過程中,法官是最關鍵一環,嚴格執法打擊犯罪是國法賦予的神聖職責,法官具有特殊職權,不受任何外來壓力干擾,依法裁判。只要證據確實,程式合法、適用法條得當就應無條件執行,只有這樣才能體現法律尊嚴,有力維護社會正常秩序,震懾犯罪,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

    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讓法制的天空一片晴朗。

    圖源網路

  • 5 # 傲翔鷹

    有次和一位知名大律師吃飯。他有多知名呢?幾乎每天上電視那種。

    我們問他如此成功,退休之後想幹什麼。他說要去名校進修立法學,大陸學完再去國外學。我們不相信自己的耳朵,要知道他可是法律專家才有這樣的成就,居然退休後反而要去進修最基礎的法學?紛紛問他為什麼?

    他說:多年來我辦了很多案子,越辦越覺得毛骨悚然,因為我越來越對立法的初衷有了很深的質疑,這部法律制訂的目的是什麼?我接觸越深卻越來越看不清了。

    大家都沉默了。我對法律也有一些粗淺的知識,瞬間聯想起一些案件來。

    例如槍支的問題。槍支管理法的動機絕對是正確的,禁槍可以促進社會安定,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可是執行起來到了部門規章的階段,就變了味兒。例如公安部關於模擬槍外形的定義:有和制式槍支功能、顏色、外觀一樣的零部件,外形比例在真槍的1:以上的,視為模擬槍。那麼根據這個標準,我們看到的古董槍打火機、電子遊戲鐳射槍都是模擬槍,那怎麼能銷售呢?而且本人多年前曾在軍博二樓紀念品商店親眼看到1:1 的金屬64模型和駁殼槍模型,那個不違法嗎?

    而1.8焦耳更是有意思。槍口比動能超過這個數就直接認定為真槍,跳過了氣槍等環節,把玩具槍和制式槍支直接劃等號,這是何等的簡單粗暴和荒唐?

    可是法律就是法律,規定就是規定,制定出來不管對不對都要執行。於是就有了天津趙大媽和四川劉大蔚的世紀奇冤“假槍真罪”。這兩個案子適用的法律不能說對錯,可是執行起來畢竟是人執行的,沒有基本的認知和公道嗎?根據2018年最高法、最高檢下發的批覆,涉氣槍案要“考慮到社會危害性量刑”,那麼法官機械執法把一個擺攤討生活的大媽判三年刑,把一個軍迷小夥子判無期,初衷是什麼?執法還是整人?就如輿論說的:拐賣孩子和私藏真槍的貪官又判了多少年?

    再說撈小魚、收玉米、打麻雀、採蘭花等著名的小事大罪案件,法官執法時不考慮主觀故意、社會危害性嗎?哪怕情節輕微也非要送人去坐牢嗎?所以法律被這樣冷酷的人執行起來,就算是依法,卻不人道,失了民心。

    更別說“尋釁滋事”了,只要民擾官,必裝這個口袋,而誰擾了民,就是“建議自行調解”。

    最後說到正題,掏鳥案。無論這鳥有多金貴,也不如人貴。就算違了法,非要頂格重判嗎?留下“人不如鳥”的評價,和“不是你撞的為什麼要扶”有異曲同工之妙吧。

    所以法律本身需要更加文明,就如2018浙江兩高(總是浙江走在文明前列)的會議紀要:1.8焦耳可不起訴,6焦耳以下要分檔,合併考慮社會危害性量刑。

    司法文明,不止在立法文明,還在執法文明。人不如鳥,買玩具槍判無期,這種抹黑社會主義法律文明的荒唐事,該消停了。

  • 6 # 紅藍推演

    至於當事人閆嘯天的父親,在兒子即將出獄之際發聲“可能會繼續申訴”,從法律角度解讀:

    1.申訴是當事人的權利,也是當事人獲得公平正義的途徑。也就說,只要其父願意,按照正常途徑申訴是完全可以的。

    2.申訴的意義不大。

    (1)閆嘯天的犯罪事實是清晰的,即掏燕隼鳥窩二次,共得16只燕隼雛鳥,並進了出售獲利;收購一隻並轉手獲利。

    (2)法官的定性是準確的,即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3)當年的量刑已考慮到村民聯名信、閆嘯天是初犯、認罪態度和在校大學生等因素,而量刑為“情節特別嚴重”中的十年最低刑期。

    (4)閆嘯天的父親已經申訴五年,但仍未改變最終結果。其實閆父的申訴心情是可以理解的,與其繼續申訴,不如帶著判決書,在轄區的巡回法庭接待日,聽聽最高院專家的意見,免得再度浪費精力。

    3.律師的話不能不聽,也不能全聽。像這種引起全社會關注的典型案件,判決一定是經過合議庭再三斟酌的結果,出現明顯瑕疵的機率幾乎是零。

    那麼,有的律師在明知道不可能改變結果的情況下,還鼓勵當事人申訴呢?箇中緣由無非就是想借助熱點案例擴大自己的影響,抬高自己的身價。

    4.老百姓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價值有待提高。燕隼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也就是說數量很少,有瀕臨滅絕的可能。

    如果國家不嚴厲打擊獵捕和殺害行為,那麼瀕危物種就真的會滅絕。而物種的滅絕,導致損失的直接價值、間接價值和潛在價值,真的是無法用金錢來衡量的。

    保護生物多樣性絕不是一句口號,需要我們每個付諸行動。

  • 7 # 薛定諤的工資

    掏鳥,違法捕獵珍惜動物,確實是犯罪,法官按照法條裁判也沒毛病,上面也知道這個事兒輿論大,不想輿論影響司法,估計是當典型頂格處理了——你們看啊,我按照法律來判的,這叫鐵面無私。

    可是從另一個角度看,老百姓拿掏鳥這事兒類比拐賣婦女兒童,拐賣人口才判三年,掏鳥十年,從而得出了人不如鳥的結論,那這麼來看,肯定是哪裡有問題的。

  • 8 # 新光7d3e

    法律條文是不可動搖的,但我覺得如果人性化一點肯定能找到從輕情節。比如,貪汙一百萬判五年,一千萬判五十年嗎?五千萬怎麼判?不過一個億沒聽說有死刑的。

  • 9 # 人和萬事成家和萬事興

    大學生掏鳥窩被判十年半,貪官貪了幾個億能判多少年?能定什麼罪?是掏鳥窩對社會的危害性大,還是貪官對社會的危害性大,是人的生命高於鳥的生命,還是鳥的生命高於人的生命,正值青春年華的時期,可愛的學子,法官一錘定音判得不輕,就這樣毀掉一生的前程了,真是痛心疾首。

    為啥貪官越抓越多,已經不斷升級了,一貪就是幾個億,萬一是貪了救災救濟扶貧工程款怎麼辦?不知要害死害慘多少個家庭,這不叫故意殺人也是間接殺人,這天理難容良心何忍。這就是重罰民輕罰官,對官松對民嚴的社會現象,貪官為啥屢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就是違法的成本太低。

  • 10 # 嬋嘟噠

    現在的媒體太會顛倒黑白了,

    大家可以看看這個大學生都幹了些啥!

    多次出現問題,屢教不改,我覺得是罪有應得!

  • 11 # 何為道9527

    很多人看到一名大學生因為掏鳥窩被判了十年時間,就會感到匪夷所思,難道掏鳥窩也犯法嗎?

    就算犯法,也不至於判十年時間,這十年時間足以毀掉一個人,而且現在拐賣兒童的人販子也沒有被判處十年,這是不是處罰有點過重了呢?如果說這兩位大學生是因為不知道這16只鳥是燕隼,只是為了娛樂去抓,可能最後也不會被判十年有期徒刑。

    但實際上,被處罰的大學生並不是大家所想的那種,閒來無所事事,想透過掏鳥窩來增加生活樂趣,而是有目的、有預謀的捕殺和販賣野生動物,也就是他明知道這是國家保護動物,不顧違反法律去捕殺和販賣。

    根據河南省輝縣市檢察院檢察官稱,閆某實施的是“捕獵、收購、倒賣”一條龍,而且閆某不止實施了一次主觀的犯罪行為,閆某犯罪行為屬於特別嚴重的,所以在閆某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判處十年也屬於數罪併罰。

    覺得量刑過重,是出於世俗道德層面。但是法律是不可逾越的。如果是為了娛樂,哪怕是最後把燕隼吃掉了。都可以理解他們不懂法,不知情。有目的捕捉和販賣,這叫不懂法?他們是在知法犯法,挑戰國家法律。

  • 12 # 菩陽

    我不懂法律,就是一平民百姓。

    但是,我覺得這個法官更不懂法律,更不配當法官,還不如一個普通老百姓,他最稱職的是回家吧。

  • 13 # 撫長劍兮

    大學生掏鳥被判十年半。他判10.5年都是輕的,他就是罪有應得。

    一群“標題黨”,他幹了什麼是一句也不講。當事人閆某天,非法捕獵珍貴保護動物,非法販賣珍貴保護動物。

    閆某天知道那是保護動物,而且他是摜犯。他辯護理由根本就是在扯,他一直都在幹偷獵野生動物的行為。從他家查出了保護動物,燕隼和風頭鷹,根本就不是一次捕來的,人贓並獲。後來他也承認,自己知道偷獵的是什麼動物。

    網友還分享了他以前的發帖,他一直都在幹偷獵。

    嚴格講大專也的確是大學生。

    還有“非法持有槍支”,他的判刑但凡加上這個,他就遠不止10年。他判的都算輕的。

    鷹隼偷獵在大陸很長一段時間都很猖獗。大陸還有一部很有名的相關電影《無人區》。因為中東“土豪”的喜愛,鷹隼在國際市場能賣到數十萬美元。

    當然閆嘯某,那隻鷹只賣了150。

    給他洗白的人,真就是要流量,不要

  • 14 # 縱深968

    這個法官太殘忍,迫害青年,為了幾個烏蛋害了他一生,我不是說他執法錯誤,中國的法律把動物畜牲看得比人重要,華人是同等命這,包括這個法官的生命也沒畜牲珍責,這法官不通人性。

  • 15 # 遊牧20

    法不容情,再申訴也沒用。法官只要以法判決,結果不管你接受不接受那都是板上釘釘,本案經縣市省三審,從法律運用層面上講並沒有發現有不妥之處。退一萬步說,即使法律有問題後來做了修改,那也改變不了修改前的判決。

  • 16 # 柒拾而吾

    其實大家都知道,他被判十年並不冤。

    一是他掏的鳥是國家保護動物,而且是繁殖能力弱的動物。

    二是他不是隻掏一窩,而是掏了不止一窩,造成雛鳥死亡。

    三是他掏鳥後進行售賣,而且還會倒賣。

    他的行為不止觸犯了一條法律,還知法犯法。

  • 17 # 天下一橄欖

    這是典型的以權謀私,變相的敲詐勒索。難到一個人不如一隻鳥嗎?

    不管這法官判得對錯與否,應該深挖他究竟有多少隱藏的財產。

    判這種案的人絕對是個貪得無厭的人,不信深挖試試,其罪惡終究會露的。

  • 18 # 一心一意雙馬

    大學生掏鳥判刑這麼重,許多貪官汙吏吃老百姓血,喝老百姓汗的,為什麼不重判他們,對一個學生這麼重刑重罰合理嗎?請問社會還有公平倆字嗎?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張文宏說,將來還會出現數波流行,饒毅為什麼不出來說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