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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鬥天鬥地鬥自己

    當然不是無辜。

    首先我們要知道一件事:人命不如瀕危動物命。

    這點在法律裡面很清楚。對瀕危動物保護遠遠強於對人類的保護。因為人死個千兒八百萬的不會滅絕。但某種動物,可能死個幾隻,就徹底毀滅了族群繁殖能力。

    這點是立法的基本精神。

    其次我們要知道這個所謂的大學生絕對不是掏了家門口的鳥這麼簡單。當時就有人質疑“十年”是不是太重了。而司法部門當時也給瞭解釋,因為沒有流量或者有心人誤導,這個解釋至今沒有大規模傳開。

    大概解釋如下:這種鳥屬於獨居鳥種,一窩最多隻能有2-3個。而且因為屬地效應(不允許同類在附近出現),在周圍“xx”平方米範圍內,只會存在一窩。

    而這個大學生掏了十幾個瀕危鳥,而不是普通鳥。只能說明,他首先去了很多地方,而不是辯解的家門口。其次他是專門去掏鳥,而且是專門掏這種價錢高的瀕危物種,而不是隨便找鳥掏。

    罰十年並無不妥!

  • 2 # 淮北日月升

    “掏鳥案”大學生被判十年真就那麼無辜嗎?

    大體介紹一下案情。

    2014年7月,河南某大學大一學生閆嘯天和同鄉朋友王亞軍,掏了兩窩小鳥十二隻,飼養過程中死亡一隻、跑掉一隻,後來將小鳥發到朋友圈招徠顧客,最後賣掉的款一千多元,後經鑑定,16只小鳥均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燕隼。兩人在又一次掏鳥窩過程中被抓,分別獲刑10年6個月,王亞軍獲刑10年,罪名是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當然兩個收購的人員也被抓獲判刑。

    表面上看,這幾個人似乎比較冤,但是實際上,法院對其判刑基本還是比較規範的。

    為什麼說這兩個人不冤呢?

    應該說不冤。

    第一個問題,他們捕獵的確實屬於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根據林司鑑字(2253)號及(2254)號物證鑑定書的結論,該中心(2253)號鑑定書證明警方送檢的5只涉案鳥類鑑定意見分別為燕隼2只、隼形目隼科的動物2只,鳳頭鷹1只;(2254)號鑑定書證明警方送檢的在貟某家扣押涉案鳥類1只,鑑定意見為燕隼1只;上述鳥類均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動物。

    第二個問題,在法律層面,普遍觀點是,不知道法律並不是免責事由,即不存在不知者不罪。

    司法實踐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都以“不知法”為由為自己開脫,例如,某破壞通訊設施犯罪嫌疑人說,我不知道割下的是一萬門的通訊電纜,賣廢電纜得款僅僅二百元,不應當判刑;再如,某強姦犯說,我以為我們談朋友睡覺不犯法等等等等。法律已經明確規定捕獵國家保護動物入罪,而這兩個人以不知法為由為自己開脫,是說不過去的。

    第三個問題,這兩個人完全知道自己捕獵的是什麼。例如,幾隻小鳥就賣了一千多元,他們是大學生,熟悉上網,完全有條件知道這是違法犯罪行為等等。

    另外,根據檢方提供的證據,這兩個人是某動物交流群的成員,多次收售類似珍稀動物,在其售賣該批鳥類時已經標註了是某種珍稀鳥類,在口供中自己也交代知道是違法行為等等,這些情況足以證明此人並非不知,而是確確實實的明知。

    所以,這兩個人捕獵珍稀動物被判刑,一點都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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