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弟還是小學妹?我不是大佬哦。明清鹽業的發展還是很繁榮的,因為人口增加了啊,那麼多人要吃鹽,你說是不是?你小時候有看過《康熙微服私訪記》又名(康熙微服裝~記),裡面就有鹽幫和漕幫血拼。在明清時代,山東鹽商,揚州鹽商,潮州鹽商都比較出名,四川有個自貢也產鹽,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特點,1,官府控制,鹽政問題對封建王朝來說很重要。明清政府都設有專員管理鹽政事務。
明代,製鹽行業由戶部掌管。當時,全國共設有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河東六個都轉運鹽使司,鹽使司下設有分司,分司下設若干鹽場。山東鹽業的生產與管理也按照這個結構執行。《明史》卷八十《食貨志四》記載:“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曰濱樂;批驗所一,曰濼口;鹽場十九,各鹽課司一。”山東各鹽場在官方督導下從事鹽業生產,產量基本保持穩定。《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七洪武二年十一月己丑條記載:“設山東都轉運鹽使司,歲辦大引鹽一十四萬二千五引有奇。”這是指明初山東的鹽產情況。當時每引合400斤。進入弘治時期,改行小引,每引合200斤,但總產量未變。
2,鹽業從業者人數眾多,以山東為例,明朝的時候從事曬鹽的人就已經很多了。到了清代,鹽業繼續發展。清代山東從事鹽業生產的人員數量要多於明代,據嘉慶(嘉慶是全華人口已經遠遠多於明朝)《山東鹽法志》卷八《場灶·戶籍》記載,康熙初年,山東鹽場灶丁總數已達2.15萬人,超過了明萬曆末年的數額。清初灶戶的產業負擔與明代相同,據民國《福山縣誌稿》卷四《鹽法》記載:“各場灶籍戶口有丁曰灶丁,每丁徵銀一錢四分七釐三毫零。又撥給灶戶之地曰灶地,供芻薪者曰草蕩地,供煎曬者曰灘池地,每畝徵銀六釐。又鹽鍋每面徵銀一錢二分。又有魚鹽課鈔(明季設徵,以供蕃府,今仍其名)、食鹽折價(明時上下官司灶戶皆供食鹽,其後折價成例),皆徵之於灶戶。”雍正以後,灶戶負擔開始減輕。雍正四年(1726年)清查灶地,攤丁入畝,灶丁原有的“丁銀”有一半被攤入地畝徵收,到乾隆二年(1737年),灶丁的另一半丁銀“全攤地畝”,從此,官方徹底取消了灶丁的人頭稅,但從這以後,灘池徵課提高,“每灘一畝,應徵銀一錢有奇,二畝為一池,應徵銀二錢有奇”。總起來說,取消丁銀,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有利於灶戶生產積極性的提高。所以,攤丁入畝客觀上有利於鹽業的發展。
3,允許鹽商在取得官方許可後販賣食鹽。銷鹽制度歷來有官督官銷、官督商銷、官運官銷、商運商銷等形式。以潮州地區為例。潮州地區鹽業採取的是官督商銷制,就是官府監督商人去買,商人要花錢買販賣食鹽的資格。鹽商從鹽法道(鹽政機構)取得票後,到鹽場向灶戶買鹽,這一任務在廣東是由水客來完成的。水客即是“往場買鹽轉賣於商者”,(類似採購商)他們也是鹽商的一部分。水客把鹽運到廣州,由廣東提舉司拍稅後轉賣於商人,與水客兌買告往他所發賣者為商人。如水客運鹽到廣州後,沒有商人轉買,則水客也可轉為商人,可以親自運到各埠發賣,只是要迦納商人同樣的稅。
而且商人販賣食鹽的利潤是很豐厚的!歷史上的徽商就是先靠販鹽起家的。
小學弟還是小學妹?我不是大佬哦。明清鹽業的發展還是很繁榮的,因為人口增加了啊,那麼多人要吃鹽,你說是不是?你小時候有看過《康熙微服私訪記》又名(康熙微服裝~記),裡面就有鹽幫和漕幫血拼。在明清時代,山東鹽商,揚州鹽商,潮州鹽商都比較出名,四川有個自貢也產鹽,如果我沒記錯的話。
特點,1,官府控制,鹽政問題對封建王朝來說很重要。明清政府都設有專員管理鹽政事務。
明代,製鹽行業由戶部掌管。當時,全國共設有兩淮、兩浙、長蘆、山東、福建、河東六個都轉運鹽使司,鹽使司下設有分司,分司下設若干鹽場。山東鹽業的生產與管理也按照這個結構執行。《明史》卷八十《食貨志四》記載:“山東所轄分司二,曰膠萊,曰濱樂;批驗所一,曰濼口;鹽場十九,各鹽課司一。”山東各鹽場在官方督導下從事鹽業生產,產量基本保持穩定。《明太祖實錄》卷四十七洪武二年十一月己丑條記載:“設山東都轉運鹽使司,歲辦大引鹽一十四萬二千五引有奇。”這是指明初山東的鹽產情況。當時每引合400斤。進入弘治時期,改行小引,每引合200斤,但總產量未變。
2,鹽業從業者人數眾多,以山東為例,明朝的時候從事曬鹽的人就已經很多了。到了清代,鹽業繼續發展。清代山東從事鹽業生產的人員數量要多於明代,據嘉慶(嘉慶是全華人口已經遠遠多於明朝)《山東鹽法志》卷八《場灶·戶籍》記載,康熙初年,山東鹽場灶丁總數已達2.15萬人,超過了明萬曆末年的數額。清初灶戶的產業負擔與明代相同,據民國《福山縣誌稿》卷四《鹽法》記載:“各場灶籍戶口有丁曰灶丁,每丁徵銀一錢四分七釐三毫零。又撥給灶戶之地曰灶地,供芻薪者曰草蕩地,供煎曬者曰灘池地,每畝徵銀六釐。又鹽鍋每面徵銀一錢二分。又有魚鹽課鈔(明季設徵,以供蕃府,今仍其名)、食鹽折價(明時上下官司灶戶皆供食鹽,其後折價成例),皆徵之於灶戶。”雍正以後,灶戶負擔開始減輕。雍正四年(1726年)清查灶地,攤丁入畝,灶丁原有的“丁銀”有一半被攤入地畝徵收,到乾隆二年(1737年),灶丁的另一半丁銀“全攤地畝”,從此,官方徹底取消了灶丁的人頭稅,但從這以後,灘池徵課提高,“每灘一畝,應徵銀一錢有奇,二畝為一池,應徵銀二錢有奇”。總起來說,取消丁銀,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有利於灶戶生產積極性的提高。所以,攤丁入畝客觀上有利於鹽業的發展。
3,允許鹽商在取得官方許可後販賣食鹽。銷鹽制度歷來有官督官銷、官督商銷、官運官銷、商運商銷等形式。以潮州地區為例。潮州地區鹽業採取的是官督商銷制,就是官府監督商人去買,商人要花錢買販賣食鹽的資格。鹽商從鹽法道(鹽政機構)取得票後,到鹽場向灶戶買鹽,這一任務在廣東是由水客來完成的。水客即是“往場買鹽轉賣於商者”,(類似採購商)他們也是鹽商的一部分。水客把鹽運到廣州,由廣東提舉司拍稅後轉賣於商人,與水客兌買告往他所發賣者為商人。如水客運鹽到廣州後,沒有商人轉買,則水客也可轉為商人,可以親自運到各埠發賣,只是要迦納商人同樣的稅。
而且商人販賣食鹽的利潤是很豐厚的!歷史上的徽商就是先靠販鹽起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