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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欠我3萬塊錢,一直不還,我有借條,請律師費用說要5千多塊錢哎,有什麼最省錢的方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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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政商觀察者

    追債最好的方式就是當事雙方和解,但是該問題中已經明確提到“欠債的人一直不還”,那麼應對這種情況最好的方式就是選擇起訴,並爭取能夠在法院的調解下結束訴訟,並由法院出具調解協議書。

    因為法院出具的調解協議,只要一經送達就具備法律效力。一旦產生法律效力,那麼當事人就必須履行,如果不履行,另一方就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調解程式有還有一個必須的前提條件,就是當事雙方都同意,如果有一方不同意,是無法調解的。

    同時,如果案件不能通過調解程式解決,那麼法院只能依據事實進行裁判,一旦法院判決,就有可能要經歷一審和二審的等待期,非常麻煩,也浪費時間。

    另外,提問者在問題中提到,這類訴訟糾紛光律師費就得5000多,有什麼省錢的方法?

    其實這類訴訟完全沒有必要專門的聘請律師,畢竟有借條等充實的證據。而且,中國法律也沒有規定,起訴必須要聘請律師。

    也就是說,當事人完全可以自己完成訴訟,或者求助他人幫助書寫起訴狀後來完成訴訟。那麼,僅僅書寫起訴狀,是花不了多少錢的。

    其實現在起訴非常簡單,完全可以通過網際網路來完成起訴的立案程式,如果是簡單的案件,甚至可以在網際網路上開庭審理。而且該案的爭議金額非常小,完全適用小額速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根據以上法條,我們可以清晰的看到,只要符合以上條件,就可以依法起訴,而且起訴狀的書寫也是有法律依據的,完全不需要聘請律師代理。

    當然,這只是個人觀點,如果案情複雜,聘請律師能夠更好的幫助當事人梳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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