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低調的雲烏

    “等待嫖娼”這一行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爭議性,是否違法並受處罰需要區分幾種情況:

    1. 僅是單純的等待,沒有進行交談和接洽嫖娼的行為,這種情況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不會受到行政處罰。因為等待本身只是一種正常的生活狀態,如果無法確認與嫖娼有直接聯絡,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不宜隨意界定為犯罪行為。

    2. 在公共場所如紅燈區明顯徘徊或等待聯絡嫖娼,且有目擊證人等證據證明其行為意圖,這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尋找賣淫媒介行為,屬違法行為,會受到行政處罰如警告、罰款等。

    3. 與賣淫人員進行接觸或交談,達成嫖娼意向,但尚未進行性交易行為,這種情況可以認定為尋找賣淫媒介行為,也屬違法,會受到相應處罰。但處罰的力度可能略輕於已經實際發生的性交易行為。

    4. 明示要求進行性交易但遭到拒絕,沒有實際進行性關係,這種情況也可以認定為尋找賣淫媒介行為,屬違法,但處罰相對較輕。如果惡意手段較為嚴重,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總的來說,“等待嫖娼”的行為本身不一定違法,關鍵在於等待行為是否與尋找或進行性交易有明顯聯絡。如果無法證明這種關聯或意圖,僅憑等待本身難以構成犯罪。但在公共場所等待聯絡嫖娼,或已實際與賣淫人員接觸,可認定為尋淫行為,屬違法而受處罰。處罰的輕重取決於行為的性質與後果。

  • 2 # 優美海風2

    等待嫖娼受處罰,將來就會有主觀有嫖娼都要受處罰,談論要去嫖娼也要受處罰,在去嫖娼的路上也要受處罰,這些都是等待嫖娼。以前就有人去問了一下站街女價格受處罰的,這就回到了上世紀九十年代了。

    講個事實,我有個朋友"大飛"是九十年代在國道邊開飯店的,大家都知道,那時國道邊飯店,找幾個女服務員在路邊招手拉客,有時也做些皮肉生意。

    可有段時間總是當地警察局的所長,帶著兩個"黑頭"(我們老家對協警的尊稱)開著警車,在他飯店前巡來巡去,弄得大飛生意也不好做。大飛透過關係找到所長,所長姓高。

    高所長就對大飛說:"你只要看見駕駛員在包廂吃飯,有女服務員陪著,就給我打電話。我們去處理,每次給你好處100,別的你就不要管了。你們飯店生意造做做,我們也不管"。大飛稱這為"放鴿子"。每天高所長給大飛定的指標是放兩隻鴿子。大飛最多一天放了八隻鴿子,弄得他別的生意都不想去做了。

    大飛與我喝酒聊起過高所長是怎樣處理這些事的。高所長一般只帶兩個黑頭,到包廂後先亮出身份,給涉事的駕駛員兩個處罰方法。一,拘留十天,通知家人。二,罰款走人。所有涉事駕駛員都選擇罰款走人,罰款金額1000到5000不等。給出處罰的理由就是"你想嫖娼"。大家看看近三十年前的處罰流程、處罰理由是不是很熟悉,是不是近三十年來都沒改變。

    如果"等待嫖娼"受處罰的事件越來越多,我個人認為是中國司法近三十年來還在原地打轉,沒有前進半步。

  • 3 # 青島市北老陳

    要當事人,是否真違法了,或中止違法,,拘留,罰款,針對已違法人,,做出處罰,,若中止違法,或,沒有實質違法,不應該罰款,拘留,,否則,,形成,,執法,公正性,,是權力濫用,,幾個案例,法院裁判,錯誤,,是要糾正的,,審判,,要監督,糾錯,,法院,監察室,,要糾正,錯審案子,

  • 4 # 淮北日月升

    “等待嫖娼”究竟違不違法?應不應該受到處罰?

    “等待嫖娼”,最近成了一個熱議話題。

    一、先看看案件概況。

    某日晚上,張某及李某某、蘇某等共謀嫖娼,由張某聯絡中介詢問價格和地點,次日凌晨張某與中介聯絡已到嫖娼地點,並商定了嫖娼的房間、人數以及賣淫女的照片 ,後三人到達嫖娼房間, 由蘇某進入房間打頭炮,當張某和李某某欲進入另一房間時被守候在此處的民警查獲。

    當日,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張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張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張某在拘留完畢後,以未實際嫖娼為由向上級提出行政複議,後上級做出複議維持的決定,張某不服,提出行政訴訟。

    嫖娼

    張某在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於2020年10月13日向羅莊區政府提出複議,羅莊區政府當日受理後,於2020年12月10日做出複議維持的決定,張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規定,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在本案中,原告和賣淫女之間已就嫖娼價格達成一致,張某等三人按照中介的安排等待嫖娼,其客觀上已著手實施了嫖娼行為,僅因公安機關的介入而未實施完畢,故其是否在房間內及是否主動進入房間並不影響嫖娼行為的認定。

    嫖娼

    警方在依法履行了受案、調查、詢問、告知等程式,並充分考慮案件情節後,作出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應予維持。警方的上級行政機關受理張某的行政複議申請後,處理程式合法,做出的決定正確,故原告請求撤銷警方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及警方上級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書,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判決駁回原告張某的訴訟請求。

    二、為什麼這個問題會引起熱議。

    第一個原因是,很多公眾和張某及其代理人一個看法,認為“嫖娼”屬於結果犯,如果沒有結果,做沒有過錯,不應當受到處罰。本案中,張某等三人已經就嫖娼的價格、地點等諸多問題達成一致,嫖資已經支付,關鍵的問題,三人的嫖娼已經完成了一人,因為警方的出現,導致張某的嫖娼沒有實際完成。這種“未遂”,系當事人意志之外的因素造成,應當不影響嫖娼的認定。

    第二個原因,警方的執法依據本身有漏洞。

    例如,《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四十一條第七款明確規定:

    未得逞行為: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於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而公安部《關於以錢財為媒介尚未發生性行為或發生性行為尚未給付錢財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則規定,行為主體之間主觀上已經就賣淫嫖娼達成一致,已經談好價格或者已經給付金錢、財物,並且已經著手實施,但由於其本人主觀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發生性關係的;或者已經發生性關係,但尚未給付金錢、財物的,都可以按賣淫嫖娼行為依法處理。對前一種行為,應當從輕處罰。

    嫖娼

    對同一種行為,前一個檔案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而後一個規定則只是從輕處罰。兩者顯然是有矛盾的。或者說,對本案當事人,處罰和不處罰,都有合法的理由。

    三、個人看法

    筆者認為,本案張某的所謂“等待嫖娼”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等待,嫖資已經支付,三人有一人已經嫖娼完成,張某已經進入房間,因為警方的介入導致“好事”不成,這種行為實際上應當把三人的行為當做一個整體處理,實際上是嫖娼已經進行了一部分,警方給予治安處罰五日,已經考慮了具體情節,做了從輕處理,應當是合理的。至於張某,自認為自己無措,提出複議、行政訴訟,結果都沒有得到滿意結果,反而把自己變成了負面網紅,可謂是偷雞不成蝕把米。

  • 5 # 葉律師

    這個案件已經過法院審理判決,法院最後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確認行政處罰合法,也就是等待嫖娼等於嫖娼。

    可能我們會認為賣淫嫖娼就是支付對價,發生性關係。但從公安機關查處賣淫嫖娼來說,賣淫嫖娼指賣淫女與嫖客之間的相互勾引、結識、講價、支付、發生手淫、口淫、性交行為及與此有關的行為都是賣淫嫖娼行為的組成部分,應按賣淫嫖娼查處

    也就是說,從你具有嫖娼的想法並且有相應的行動,可能只是處於結識貨講價階段,但公安機關就會以賣淫嫖娼進行處罰。進展到不同的階段,情節嚴重程度自然也就不同,應當根據情節不同採取不同的處罰。對於在相互勾引、結識、講價等階段,尚未有發生性關係,情節輕微的,我們公安機關完全可以予以訓誡、警告或罰款,不一定要予以拘留處罰。

  • 6 # 智慧夏文

    掃黃打黑,嫖娼也在其中,只要以盈利為目的,敗壞社會風氣,也系違法行為,受到處罰也系,罪有應得,這種有違道德,敗壞風氣,引誘犯罪行為,理應嚴肅法紀,才可扭轉,有時靠簡單的罰款,不足以威攝,還是法不健全,社會主義國家,不容許,這種事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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