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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博物閣
    稱為「通用」不怎麼準確,應該說:「史」和「事、吏、使」本一字分化。這幾個字的演變關係有點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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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骨文「史」和「事」,都是從「又(手)」持「中」。於省吾認為「史」和「事」二者在字形有區別,區別在於「中」的豎筆頂端是否有「V形分叉」:但是,也不是絕對,有些卜辭二者也不區分「分叉」和「不分叉」。比如:卜辭中的常見「我史」一詞,就不區分:

    《甲骨文合集3481》:「我史」的「史」有「V形分叉」

    《甲骨文合集9472》「我史」的「史」沒有「V形分叉」:

    所以,「史」和「事」在甲骨文完全就是一個字,靠上下文語境來區分,還可以表示「吏」和「使」。

    如:

    「史」表示官名——《合集》27125:「大乙史,王其鄉(饗)。」「大乙史」即專門管祭祀商王大乙的官。

    又表示「官吏」——《甲骨文合集6559》:甲辰卜,王:羌弗實朕史。意思是:羌不是朕(商王)的官吏。

    「史」表示「事情」——《甲骨文合集25》:「令眾[午卩](御)史(事)。」意思命令眾人擔起防禦之事。

    表示差遣——《合集》6357:「史人於洗」。意思是即派使者到洗地去。「洗」是商代的地名。

    所以,以上對「史」字的使用說明,在甲骨文階段,「事、使、吏」二字的職務都由「史」字承擔。「事、使、吏」這三個字還沒有造出來。

    從西周金文開始,「史、事」才在字形上有明顯的區別,從而產生分化,到小篆階段「事」中又分化「吏」:西周金文中「事」比「史」多了「屮」形,各自的職務才開始明確:小篆階段的「事」和「吏」產生分化:到戰國中期的金文,「使」字才從「吏」中分化出來:

    東土六國金文加「辵」或者「彳」旁:

    西土周秦文字加「單人旁」,比如秦系簡牘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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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古文字「史」這個「中」像於何物,卻有不同的說法:

    吳其昌:象手執旗(旗幟)之形,會「執事」之義。

    王國維:象手執象盛筴(簡冊)之器。馬敘倫:象手執筆形,會記事之意。陳夢家和徐中舒:象手持捕獵工具。見:《古文字詁林》,冊3,頁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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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國維先生《釋史》一文指出:史為掌書之官,自古為要職。殷周以前,其史官之尊卑雖不可知,然大小官名及職事之名,多由史出,則史之位尊地要可知矣。史之本義,為持書之人,引申而為大官及庶官之稱,又引申而為職事之稱。其後三者各需專字,於是「史、吏、事」三字於小篆中截然有別:持書者謂之史,治人者謂之吏,職事者謂之事。此蓋出於秦漢之際,而《詩》、《書》之文尚不甚區別。

    大意是先秦時「史」這一官職稱謂所指很廣泛,不單單指史官,也指一般的大小官員。

    因此,甲骨文中只有「史」一個字,引申可以表示「事情」、「史官」「官吏」、「使者」等多個意思:

    1、歷史就是一系列發生的「事」;

    2、「記事」之人為「史」;3、「管事」之人為「吏」;4、「委人以事」為「使」;這樣一個「史」字承擔的職務過多,容易產生歧義,所以,從西周開始到戰國漸漸分化「吏、事、使」等三個後起字:

    在古文字「史」的基礎上,稍微改造了一下字形,變成「事、吏」兩個新造字,

    在古文字「史」的基礎上,加「單人旁」造「使」字。這四個字到小篆階段全部定形,各有所專:這樣造字的目的,是分散母字「史」一部分職務,以實現精確表意,準確的記錄漢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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