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個受“夾板氣”的話題——業外的可能不關心;業內的又會感覺說的不專業。
試著回答。
對歐洲大陸法系,通常會叫做“成文法”;而對英美法系,會稱為判例法。準確的說,大陸法系應叫“民法(civil law)”;英美法系應叫“普通法(common law)”。
在歐洲大陸的“民法”體系中,如本題所說,的確存在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的不同。
古羅馬的民法(亦稱市民法,jus civile),是歐洲大陸民法的源頭。
羅馬帝國之後,歐洲的中西部被日耳曼人統治了幾百年。11世紀,歐洲經濟開始復甦和發展,文化和思想也日漸活躍。此時,人們在教會收藏的典籍中,重新發現並瞭解了羅馬法。一時,學習和傳播者趨之若鶩,使其很快傳遍義大利,後來又傳遍歐洲。但是,學習和傳播不等於能夠替代已有法律。於是,逐漸形成了羅馬法、教會法、封建的和日耳曼傳統的混合——這就是歐洲大陸民法產生的基礎,也是最早的民法體系。
文藝復興以後,宗教改革的實施和人文運動的興旺,使當時歐洲各國接連著手塑造自己的法律體系。
其中最重要的,當屬法國。
1804年,法國拿破崙法典(法國民法典)問世。這部法典,帶有法國大革命的深深烙印。
其主要有:
法規或成文法被作為主要法源;
廢除舊的法院,設立統一的法院系統;
自由平等博愛,成為立法的基礎;
取消所有封建特權;
禁止行會存在;
把天主教會財產發還給世俗社會;
把自由平等確定為家庭關係原則;
確定結婚屬於民事行為,允許離婚;
限制親權,限制遺囑權利,繼承遵循平等原則,等等。
這部法典中,明確規定法律應該是成文的,以便公民瞭解掌握。這就是“成文法”一說的由來。
這部法典,在法國延用多年。儘管在19世紀末也曾因自由主義被懷疑而受到質疑,但直到一戰和二戰後,由於國家干預的必要,法國才制定了一些單行法。
20世紀以後,法國法律的主要變化是:
年滿21歲結婚不必徵得父母同意;
大大減少了丈夫對妻子的權力;
繼承和遺贈更為公平和便於實施,等等。
德國民法也是歐洲大陸國家立法中的重頭戲。其與法國型並稱為德國型(日耳曼型),是大陸法系兩支中之一支。
德國民法其生也晚——1896-1900制定了民法典。比法國晚了100年。
但俗話說:“好飯不怕晚”——晚有晚的好處。
例如,
其內容排列更好,更富邏輯性,用語更為精確;
規定在一切事物中必須遵守善意和公平的原則;
禁止破壞良好道德、濫用權力、欺詐等違法行為;
結婚不由牧師而由登記官登記;
夫妻平權更為公平和明確;
繼承更為便捷,繼承者須承擔被繼承人債務;
所有權附有為社會服務義務,等等。
總體說,德國民法有民族的烙印,但相比法國民法,更細緻具體,更多現代色彩,更為嚴謹。
法國法典對義大利影響最深。而德國民法,對日本影響最深,二戰後,日本才又受到美國法律體系的影響。
其實,後來的蘇聯等國家,都受到“成文法”體系的影響。
歐洲法律中,瑞士民法典也佔有一定位置,巴西土耳其等受其影響。
再概括一下,法德兩國的民法,同於一源。法國民法帶上了大革命的烙印,由於產生較早,未免不夠精細。德國民法,仍保有日耳曼風格,晚了100年,更現代,更精細。
不知是否說清楚了。
這是個受“夾板氣”的話題——業外的可能不關心;業內的又會感覺說的不專業。
試著回答。
對歐洲大陸法系,通常會叫做“成文法”;而對英美法系,會稱為判例法。準確的說,大陸法系應叫“民法(civil law)”;英美法系應叫“普通法(common law)”。
在歐洲大陸的“民法”體系中,如本題所說,的確存在法國法系和德國法系的不同。
“民法”形成和發展的歷史。古羅馬的民法(亦稱市民法,jus civile),是歐洲大陸民法的源頭。
羅馬帝國之後,歐洲的中西部被日耳曼人統治了幾百年。11世紀,歐洲經濟開始復甦和發展,文化和思想也日漸活躍。此時,人們在教會收藏的典籍中,重新發現並瞭解了羅馬法。一時,學習和傳播者趨之若鶩,使其很快傳遍義大利,後來又傳遍歐洲。但是,學習和傳播不等於能夠替代已有法律。於是,逐漸形成了羅馬法、教會法、封建的和日耳曼傳統的混合——這就是歐洲大陸民法產生的基礎,也是最早的民法體系。
法國民法的特點。文藝復興以後,宗教改革的實施和人文運動的興旺,使當時歐洲各國接連著手塑造自己的法律體系。
其中最重要的,當屬法國。
1804年,法國拿破崙法典(法國民法典)問世。這部法典,帶有法國大革命的深深烙印。
其主要有:
法規或成文法被作為主要法源;
廢除舊的法院,設立統一的法院系統;
自由平等博愛,成為立法的基礎;
取消所有封建特權;
禁止行會存在;
把天主教會財產發還給世俗社會;
把自由平等確定為家庭關係原則;
確定結婚屬於民事行為,允許離婚;
限制親權,限制遺囑權利,繼承遵循平等原則,等等。
這部法典中,明確規定法律應該是成文的,以便公民瞭解掌握。這就是“成文法”一說的由來。
這部法典,在法國延用多年。儘管在19世紀末也曾因自由主義被懷疑而受到質疑,但直到一戰和二戰後,由於國家干預的必要,法國才制定了一些單行法。
20世紀以後,法國法律的主要變化是:
年滿21歲結婚不必徵得父母同意;
大大減少了丈夫對妻子的權力;
繼承和遺贈更為公平和便於實施,等等。
德國民法的特點。德國民法也是歐洲大陸國家立法中的重頭戲。其與法國型並稱為德國型(日耳曼型),是大陸法系兩支中之一支。
德國民法其生也晚——1896-1900制定了民法典。比法國晚了100年。
但俗話說:“好飯不怕晚”——晚有晚的好處。
例如,
其內容排列更好,更富邏輯性,用語更為精確;
規定在一切事物中必須遵守善意和公平的原則;
禁止破壞良好道德、濫用權力、欺詐等違法行為;
結婚不由牧師而由登記官登記;
夫妻平權更為公平和明確;
繼承更為便捷,繼承者須承擔被繼承人債務;
所有權附有為社會服務義務,等等。
總體說,德國民法有民族的烙印,但相比法國民法,更細緻具體,更多現代色彩,更為嚴謹。
法國法典對義大利影響最深。而德國民法,對日本影響最深,二戰後,日本才又受到美國法律體系的影響。
其實,後來的蘇聯等國家,都受到“成文法”體系的影響。
歐洲法律中,瑞士民法典也佔有一定位置,巴西土耳其等受其影響。
再概括一下,法德兩國的民法,同於一源。法國民法帶上了大革命的烙印,由於產生較早,未免不夠精細。德國民法,仍保有日耳曼風格,晚了100年,更現代,更精細。
不知是否說清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