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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幫兄聊社保

    總體上我認為沒有什麼新內容,也談不上是利好訊息。只是看見各地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意見實施以後,人民群眾的意見比較大,透過國家醫保局辦公室檔案的形式,重點強調了將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算是為之前的失誤打了一個補丁和漏洞。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21)14號檔案,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指導意見》中,早就有將定點藥店納入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規定。

    原文是這樣規定的,“不斷健全門診共濟保障機制,逐步由病種保障向費用保障過渡。將符合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提供的用藥保障服務納入門診保障範圍,支援外配處方在定點零售藥店結算和配藥,充分發揮定點零售藥店便民、可及的作用”。

    按照21號檔案的規定,其實將定點的零售藥店納入門診共濟保障機制,本身就是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重點內容之一,在各地職工醫療保險門診共濟保障機制實施意見中,其實也有這樣的規定,只是我們大家在閱讀相關的檔案時,沒有仔細認真看,沒有全面理解門診共濟保障機制的核心內容,只重點關注了個人賬戶減少了,只想著到門診看病不方便,根本沒有重視定點藥店可以報銷門診費用這一條。

    《國家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定點零售藥店納入門診統籌管理的通知》只是對原來的規定進行了強調和重申,其目的是為了解答大家關心的到門診看病不方便的問題。對於長期要到門診看病的人,如果透過醫院的長期處方,可以在藥店買藥,這同樣可以按照在醫院門診看病的方式,在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的範圍內,享受門診費用的報銷待遇。

    但也存在一個問題,就是到定點零售藥店去買藥,需要醫院的處方,還有就是藥價的問題,藥店藥價可能會高出醫院門診藥房的費用。畢竟醫院的藥是透過集中採購,實行零差價售賣的,零售藥房很多都是自行採購,而且有一定的購銷差價。

    到定點零售藥店買藥是方便了,而且也能報銷至少50%,但起付標準是按照三級醫院的標準來收取的,藥價也比醫院貴,還不如到二級醫院、一級醫院買藥方便和實惠。

    另外還有一條要根據醫院的處方來買藥,要開處方你還是要到醫院,普通的人群要買藥,就要去開處方,雖然規定醫院的處方可以保留三個月,但這隻適合少數慢性病、特護疾病的病人,普通人每次生的病不一樣,每次需要的藥不一樣,怎麼解決開處方的問題呢?

    綜上所述,國家醫保局的這個新規定,還是比較原則性的,具體實施過程中還有很多細節問題需要規範。比如哪些藥店屬於門診統籌基金支付的定點藥店,這還有一個過程,每次買藥的處方是到醫院去開,還是像現在一樣,透過定點藥店的電子處方就可以買?這些事情實施起來都還有一個過程,並不是立即就能解決的,我們還是耐心地等待和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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