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罪不至死”絕不等同於“死不認罪”。
首先,沒有人給萬傳美定“死罪”。
關濤律師給“冒名頂替”下的定義是:侵害了個人的姓名權和受教育權,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並提出了糾正冒名頂替的辦法,如取消冒名非法獲得的文憑等。這些,與所謂的“死罪”差之千里。
其次,萬傳美死不認罪是錯上加錯。
為掩蓋醜行,萬傳美要自殺,這種死不認錯的個人行為,卻被萬傳家說成“罪不至死”,把一向辦事公道的萬書記繞進去了,為了保全女兒的性命,萬書記竟然同意與秀玉家簽訂《賠償保密協議》。萬家的做法是一錯再錯,錯上加錯。
其三,《賠償保密協議》不僅會繼續傷害秀玉,同時也會使萬傳美終生受害。
《賠償保密協議》的實質就是掩蓋冒名頂替的違法行為。照此“保密”下去,不僅繼續侵害秀玉的姓名權和受教育權,還會侵害秀玉的工作權,因為秀玉無法拿到上崗的“會計證”,而萬傳美損人不利己,將一輩子使用王秀玉的名字,而失去自我。
其四,“以死相逼”是昏招。
萬傳美為了保住顏面而自殺,但自殺了也是“畏罪自殺”,只能使自已顏面掃地。而萬傳家的“罪不至死”之說,雖然一時敷弄了萬書記,但紙是包不住火的。做人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不要使“聰明”的昏招,倒是老老實實認罪,才是唯一的出路。
其五,我們應該同情誰?
我們應該同情受害者,而不能因為害人者死不認錯、以自殺相威脅而去同情害人者,甚至指責受害人不該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這樣就會喪失良知、公平與正義!
我認為:“罪不至死”絕不等同於“死不認罪”。
首先,沒有人給萬傳美定“死罪”。
關濤律師給“冒名頂替”下的定義是:侵害了個人的姓名權和受教育權,妨礙了社會管理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並提出了糾正冒名頂替的辦法,如取消冒名非法獲得的文憑等。這些,與所謂的“死罪”差之千里。
其次,萬傳美死不認罪是錯上加錯。
為掩蓋醜行,萬傳美要自殺,這種死不認錯的個人行為,卻被萬傳家說成“罪不至死”,把一向辦事公道的萬書記繞進去了,為了保全女兒的性命,萬書記竟然同意與秀玉家簽訂《賠償保密協議》。萬家的做法是一錯再錯,錯上加錯。
其三,《賠償保密協議》不僅會繼續傷害秀玉,同時也會使萬傳美終生受害。
《賠償保密協議》的實質就是掩蓋冒名頂替的違法行為。照此“保密”下去,不僅繼續侵害秀玉的姓名權和受教育權,還會侵害秀玉的工作權,因為秀玉無法拿到上崗的“會計證”,而萬傳美損人不利己,將一輩子使用王秀玉的名字,而失去自我。
其四,“以死相逼”是昏招。
萬傳美為了保住顏面而自殺,但自殺了也是“畏罪自殺”,只能使自已顏面掃地。而萬傳家的“罪不至死”之說,雖然一時敷弄了萬書記,但紙是包不住火的。做人不要“聰明反被聰明誤”,不要使“聰明”的昏招,倒是老老實實認罪,才是唯一的出路。
其五,我們應該同情誰?
我們應該同情受害者,而不能因為害人者死不認錯、以自殺相威脅而去同情害人者,甚至指責受害人不該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這樣就會喪失良知、公平與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