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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伊左離

    試用期結束前一天才通知員工被辭退,雖說沒有違法,但是也不道德,至少也得提前個一兩天通知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並且能夠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有違法犯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況,在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都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可以要求二倍賠償金。

    初出社會時,我也曾遇到過這種情況,當時是在一家賣茶葉的小公司做客服,試用期兩個月,也是在試用期結束前一天通知被辭退,沒有出具任何書面證據證明我不符合錄用條件,也沒有給我交社保,就連工資結算都壓了半個月(原本次月15號發放)。

    後來從事HR行業,逐漸瞭解一些法律之後,才發現當年的自己有多傻,無故被人辭退不會維權,不給交社保公積金也不懂維權,傻傻地給人做了兩個月廉價勞動力。

    為什麼會有試用期結束前一天被辭退的情況?

    出現試用期結束前一天被告知辭退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原因:

    廉潔勞動力

    個別企業(特別是生產型、銷售型企業),因為季節性或是業務量的增加,而選擇招聘一批臨時性的員工,等到了淡季、或完成業務量,就會把這批人員全部開除,為的就是節省成本。

    填補臨時空缺

    之前有朋友應聘前臺,籤三年合同六個月試用期,朋友在試用期期間工作也比較出色,還得到過領導的表揚,原以為能順利地度過試用期,結果在試用期結束前幾天被通知收拾東西走人,後來跟同時閒聊才知道自己是個替補,因為朋友的前任休產假,前臺的位置就空了出來,於是朋友就成了替補,等人家休完產假就得讓位。

    企業法律意識不強

    上一任老闆就是一個很自大的人,公司三四十人,女性佔了90%,人員流動性也非常大,入職超過半年的都是老員工,公司之所以留不住人,主要原因在於老闆。

    我剛入職沒幾天,老闆就讓我通知一位男同事辦理離職手續,表示自己不想在看到他,左思右想都想不明白老闆為什麼要要開除哪位男同事,後來從同事哪裡瞭解到,說老闆就是這樣,經常看人不順人就讓炒人,他們都習慣了。

    沒過幾天,我也走了,因為我不知道那天會輪到我被通知走人。

    雖說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用人的權利,但不代表可以隨意炒人。

    說明一點: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需要由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用條件或者有違法犯罪、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等情況。沒有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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