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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樂天派金桔DG

    高鐵女子被掌摑反扇對方耳光,警方判“互毆”,引起網友熱議,多數人認為警方和稀泥。我覺得,大家的這種心情是可以理解的。遭別人掌摑,然後回擊,這是一個正常人的正常條件反射。但是如果以平靜理性的態度分析對待這件事情,或許能使人重新審視這個問題。

    法律意義上的“正當防衛”,核心在於“防衛”,目的是阻止正在發生或有可能繼續發生的人身傷害,並不是為了對施暴者報復和懲罰。施暴者應當承擔什麼樣的責任、受何種懲罰,必須由法律判定並由專門機構去執行,而不能由其它任何人決定和實施。換言之,在一個法治社會,對任何犯罪,都應當對其施以法律制裁,而不是“以暴制暴”。這是法治精神。因此,當面對不法傷害時,正當防衛的限度僅止於阻止這種傷害,而非對傷害行為的報復和懲罰。

    清楚了這個道理,就容易理解警方為什麼裁定雙方為“互毆”了。具體到這個案件,施暴者(先動手打人的一方)掌摑了女孩,這是對女孩的傷害行為,女孩扇對方耳光,是在被傷害行為結束後並且沒有持續進行的情況下作出的。客觀上,該女孩扇對方耳光的行為,既不是阻止正在發生的傷害行為,也不存在阻止繼續受到傷害的客觀要素。因此,不具有“正當防衛”意義。該女孩扇對方耳光的行為,應該被推定為,出於氣憤惱怒,對施暴方的報復和懲罰。顯然,屬於“互毆”範疇。

    對於 “互毆”雙方,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也要理清是非曲直,根據責任大小,做出相應處理。相比較而言,先動手的一方,過錯多的一方,承擔的責任大,處理得要重。

  • 2 # 誰佔用了雕弓這個名字

    二十年目睹之怪異現狀。

    以後更新為三十年目睹之怪異現狀。

    應該沒那麼長命更新到四十年目睹之怪異現狀。

  • 3 # 眼觀六路

    警察曲解法律,扭曲社會價值觀

    一、對互毆的錯誤判例

    在四川高鐵上以及很多地方發生的“互毆”,都是警察“和稀泥”、“好賴不分”的結果。

    有一個流氓無賴追逐調戲、毆打孕婦,婦女只是在最後踢了無賴一腳,警察也判定為互毆。

    有一位孕婦老師在校園裡笨拙地走路,一個初中女孩子故意調戲、侮辱老師,用手去觸控、觸碰老師的下體和肚子,老師嚇得急忙躲閃,羞憤至極,踢了女孩一腳——孕婦笨笨地踢一腳,只是象徵性的、姿態上(影片上)看疑似踢到了,其實根本沒有踢到。殺師心切的女孩父母、網民便裹挾輿論,最終逼得學校讓老師道歉後,並逼著違法開除老師——開除孕婦的前提是孕婦犯罪、被捕。這位老師沒有犯罪。

    警察這種撕裂法律、扭曲解釋和運用法律,扭曲了社會價值觀,使人面對非法侵犯時不知所措。

    二、讓行與否都進行處罰

    當人們面對特種社會車輛(、、救援車、工程車、拖車、搶險車、灑水車)時,是讓行還是不讓行,怎麼讓行,百姓心中首鼠兩端。

    消防車、救護車、警車有特殊喇叭聲提醒,司機迴環顧,看特種車輛是否在自己身後,然後儘量避讓。

    灑水車雖然也有獨特喇叭聲,但是不用避讓。

    黃色車,你不避讓,它可能別你的車、把你的車按在護欄上拖行幾百米,給你製造巨大的損失,然後逃之夭夭;即使你️行車記錄儀,找到了它,它至多也是負責給你維修,你的藍色奧迪大幅度貶值,它是幸災樂禍的;如果你試圖阻止它逃跑,它就會向你展示高超的駕駛技術,在上海高架路上加油上竄,呈“差一點被藍色奧迪擠下高架路”的姿態,用“後果嚴重”把奧迪司機送進看守所。

    再回過頭來談紅綠燈前怎樣給救護車讓行問題。你不讓行,警察給你“從輕處理”——批評教育、扣3分、罰款150元。新聞再說“沒有耽誤病人搶救,病人轉危為安”。意思是這是【按‬結果‬論處‬】,如果‬病人‬死了,‬就會調動社會力量和輿論,認定司機不讓行與死人之間有因果關係(Post hoc, ergo propter hoc.),然後對司機進行人肉搜尋‬、、網暴‬、索賠‬、吊銷駕照‬;如果‬病人‬沒死‬,就是‬批評教育‬、駕照‬‬扣‬3分‬、罰款‬150元‬。

    那麼司機就遇到了巨大‬難題‬:①不讓道‬被罰‬3分‬、150元‬;②讓道‬以‬闖紅燈‬‬計‬,扣‬6分‬、罰款‬200元‬。

    被以闖紅燈‬為由‬錯罰錯罰的司機要自己去花錢、花精力申訴,有人申訴一年半載依然失敗,時間成本、燃油成本不計其數。

    所謂闖紅燈‬被‬處罰‬申訴‬失敗‬的理由‬是:

    ①‬司機‬沒有‬證據‬證明‬他‬是‬給‬救護車‬讓行‬了,救護車‬沒有‬當場‬給‬《讓行證明書‬》,事後‬再‬找‬,不容易‬找到‬當事‬救護車‬;即使‬找到了‬,救護車‬也不一定‬認賬‬,即使‬救護車‬認賬‬,交警‬也不一定‬採信‬,這幾種‬情況‬都有‬發生‬過‬。

    ②不該‬讓行‬而‬讓行‬。有一個‬司機‬看到‬自己‬身後‬有一輛‬救護車‬,心慌意亂‬,趕緊‬超過‬停止‬線‬讓行‬,不料‬救護車‬並沒有‬響‬警笛‬、也‬沒有‬駛離‬,而是‬填補了‬他‬的‬車位‬,交警‬給他‬扣‬六分‬、罰‬二百‬元。

    讓行‬姿勢不對‬。有一位‬司機‬聽到了救護車‬的‬‬警笛‬,也看到了‬救護車‬上的‬彩燈‬閃爍‬,一腳‬油門‬跑到了‬交叉路口‬對面‬。交警‬開了‬6分‬、200元的‬罰單‬,不與撤銷‬,理由是‬讓行‬只要‬過‬停止線‬,不要‬過‬十字路口‬。

    讓行‬、不讓行‬都‬處罰‬,可謂‬中國特色‬了‬,法律‬居然‬被‬警察‬運用‬得‬如此‬首鼠兩端‬、模稜兩可‬、讓‬人‬無所適從‬,真是‬中國‬的‬第五大‬發明‬啊‬。這種‬發明‬不是‬科學家‬創造‬的,而是‬人民警察‬。就問你‬服不服‬?

  • 4 # 不爭讀書

    互毆其實就是打架。互,就是相互,毆,就是毆打。相互毆打,那不就是打架嘛。

    如果說成是打架,就是俗話,說成互毆,就顯得像是專業術語。互毆與打架的區別,就僅僅在於一個是通俗的民間說法,一個是專業的法律術語。

    與互毆有所區別的是“鬥毆”。這也是讓許多吃瓜的人理解出現誤判的一個問題。鬥毆與互毆的區別是什麼?

    相信那些看熱鬧不嫌事大的主,真的說不明白了。

    與鬥毆聯絡在一起的是“結夥鬥毆”。鬥毆一般是有預謀、有準備、有固定傷害物件。往往人數要在三人以上。

    互毆還有一個特點就是往往起因是因為民間糾紛。比如高鐵互毆的起因就是因為孩子在高鐵上玩耍影響前排乘客,前排乘客吼孩子,孩子家長因此不滿,雙方開始爭吵,後來導致動手打架。

    鬥毆的起因一般與經濟矛盾有關聯。

    互毆雙方往往不認識,從來沒有見過面。鬥毆卻不一定,往往是相互認識,並有一定的聯絡。

    從高鐵互毆的影片上來看,雙方都以毆打對方身體為動機,定性互毆沒有任何問題。

  • 5 # 正步如虹9D8l

    我個人認為在網路上爭吵、互相攻擊是不可取的行為。雖然網路空間的匿名性和言論自由使得人們在網上可以更加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想法,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人們可以不受約束地傷害他人的權益和尊嚴。

    如果在網路上存在爭議,應該透過理性和文明的方式來解決,例如透過公正的仲裁機構或法律途徑。網路空間同樣需要規則和法律的約束,否則就會出現濫用言論自由、互相攻擊的情況,對社會秩序和個人權益造成損害。

    因此,我支援對網路上爭議的“互毆”行為進行判決,以此來維護網路空間的秩序和公正。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強對網路空間的管理和監督,營造一個文明、和諧、有序的網路環境。

  • 6 # 檢子

    互相毆打是警察的說法,屬於行政處罰,不屬於犯罪,依靠受到傷害程度進行懲罰。

    互相毆打不屬於法院的事。

    總的來說就是這樣的,可以理解和接受,如果擴大一點就是誰誰誰首先動作,不過這裡面出現問題,就是誰誰誰在挑釁,逼對方首先動手,對於不屬於犯罪的事兒問題就大了,警察沒有必要仔細研究。

    如果想要真的刨根問底的話就可以被警察拘留罰款以後再去法院起訴對方,同時也鼓勵對方也去法院起訴你,於是乎就可以完成老百姓所謂的法院吃完原告吃被告,因為起訴費有二份,一方80元,一共160塊錢

  • 7 # 趁醉裝瘋3304

    所謂的互毆!應該是兩個人相差甚微的身高,體力,性別,年齡等,如果一方比另一方身高,體力,年齡相差太大,那麼就夠不上互毆,比如一個身強力壯的欺負一個身材矮小體力不支的人,由於各種差距,再就是一個年輕小夥子欺負一個年過花甲的老人,一個身強體壯的男人欺負一個弱女子都不算互毆,必經有著很大的差距,就是互毆弱者不可能與其抗衡,

  • 8 # 勿以善小而不為144

    一切都是以官方的說法為準!因為官方是按照他們的說法執行,即使全華人民反對,也是無用的!

    按照官方的解釋,遇到犯罪分子找事,第一時間迅速逃跑,當然,逃跑的時候還是照顧壞人,千萬不能讓壞人在追你的途中,遇到意外跌倒受傷,或者死亡,那賠償損失那是少不了!

    第二,在逃無可逃的情況下,千萬不能還手,當然一定要保護重點部位,優先保全生命!受傷以後,可以報警,警察會為你討回公道!

    第三,在生命安全危險的情況下,那就只能採取必要措施,比如,對方用刀殺你,你可以空手奪刀,在奪刀以後,那就規定為犯罪終止,那你千萬不能用刀傷了對方,殺了對方,那就更麻煩了,可以定你故意殺人!

    第四,如果你功夫差,又不能空手奪刀,然後被殺了,那你還是不要傷心,畢竟你死了以後,警察會幫你報仇!

    第五,遇到危險,也不考慮那麼多,直接以暴制暴,在保護好自己前提下,儘量不傷對方,儘量不殺對方,當然在一切無法避免的情況下,只能以死相搏!再接受法律處理!

  • 9 # 醉玲瓏7788

    在網路上爭議的“互毆”判決中,如果雙方都有攻擊行為,那麼警方認定為“互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如果只有一方受到了攻擊,那麼被打者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進行自我保護,而不應該被認定為“互毆”。在任何情況下,法律都應該是公正、嚴謹的,不能因為個人情感或者其他因素而偏袒某一方。如果有人認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對待,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同時,我們也應該加強對法律知識的學習和了解,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應該儘量避免使用暴力解決問題,而是透過和平的方式來解決矛盾。如果遇到了被打的情況,我們應該首先保護自己的安全,儘量避免繼續受到傷害。如果情況允許,可以選擇逃離現場或者呼救求助。如果無法逃離現場,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例如使用防身器具或者進行格鬥技巧反擊。

    在法律上,互毆是指雙方都有攻擊行為,如果是互毆,雙方都有責任,都可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而如果是被打,被害人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進行自我保護,但是也需要注意不要過度防衛,否則可能會構成過當防衛罪。在實際情況中,如何把握被打和互毆的界限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如果是因為口角或者小矛盾而導致的衝突,雙方都應該儘量冷靜處理,避免使用暴力解決問題。如果是因為對方採取了攻擊行為,被打者可以採取必要的防衛措施進行自我保護。但是需要注意,防衛措施應該是必要的、適度的,並且不能過度防衛,否則可能會構成過當防衛罪。

  • 10 # 阿塔萊

    最近的幾個互毆事件發生以及判決結果確實讓人感覺爭議非常大。我只是一個普通人只能以普通人的眼光看待問題,比較典型的兩個案例,第一個就是高鐵摑掌事件,還有一個就是孕婦被事件均定性為互毆。

    在兩件事情上面,不能說是判決錯誤。但是給人一種法律模糊的樣子。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很清楚法律的具體規定以及判決標準。但是我個人感覺這樣判決讓老百姓感覺不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這樣的話就沒有安全感,所以我們遇到這樣的事情以後第一時間該怎麼辦?怎麼才能確保自身的人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我相信這些問題以後都會得到很好的解決,以後我們國家的制度以及法律也會越來越明確。

  • 11 # 倍兒爽8

    什麼互毆?有和浠泥的成分。張三也來找,李四也來找,且都有點小傷,不分青紅皂白,才有了互毆一說。我理解的互毆是打群架。

  • 12 # 臥連童子

    說真的,這種執法判決方式,實在沒有邊界感。兩個人有紛爭,有暴力,肯定是有一方挑起一方還擊,對於現在監控這麼密集的地方,判斷是暴力毆打別人還是還擊很難嗎?怎麼叫“互毆”。“互毆”不是相當於(約架,火拼)的概念嗎。難道是我的中文理解能力太差了嗎?還擊就是互毆,真的搞笑的說,“打贏坐牢打輸住院”難道別人無故打你左臉,你還伸過右臉給他打。問題是打完你的兩邊臉,不構成傷害鑑定等級,那是不是什麼事也沒有,打人者就可以愛打誰就打誰了?真不知道這些年法律界培養出來了些什麼精英人士。

  • 13 # 敏銳青山PU

    互毆就是相互毆打意思,相互辱罵,不存在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處理好的事情,事情反擊對方,就是報復行為,是違法行為,不是互毆,不僅罰款,還要拘留。

  • 14 # wzzwldh88

    互毆一詞含有約定的意思,就像決鬥,單挑啊。互相鬥毆總要講究個為什麼?分出個先後才容易理清是非曲直;這裡用詞應該用鬥毆更貼切,可見立法不嚴謹造成了文字上推,敲之爭。就事論事,公安有合乎情理的處罰理由,大眾有各種質疑的空間。小子個人覺得處罰先違法者,教育後賭氣者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 15 # 菩提非樹LW通城二中

    最近網路上“互毆”的爭議很多,可謂是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我並不認為一定是警官與法官的執法不公,而是立法上有瑕疵,不便於當事人把握尺度。

    我認為立法的初衷應該是讓所有公民懂得什麼是違法,然後努力成為一個守法公民。現行法律法規中存在明顯的“行為刑”與“結果刑”兩種。“行為刑”會遏制某種行為的發生,久而久之,會成為全民共識。中國的交通法規基本屬於“行為刑”,正因為如此,全民對交通法規的認識有了很大提高,聚餐時經常會聽到“我開車了,不能飲酒”之類的話。

    “結果刑”不僅法官難以把握尺度,會讓公民覺得執法不公,更會助長違法者肆意橫行。比如,“互毆”基本屬於“結果刑”。互毆的判定不僅會讓善良的人善良到體無完膚,而且會讓歹毒的人歹毒到肆無忌憚,更會讓先動手者下次打人時必須打到對方還手,以便判互毆,各打五十大板。如果只要先動手打人,或在公幵場合先侮辱他人,直接入刑,再按結果定輕重,而被迫還手者,在不過當時,不予追責。那麼文明和諧的社會可能指日可待了。對貪官汙吏的量刑,也基本屬於”結果刑”。近些年來,在國家強力反腐之時,可貪官汙吏好像還是層出不窮,觸目驚心,甚至有些判決結果百姓不理解,貪官汙吏本人也常覺得判決不公,要求上訴。究其原因,“結果刑”不僅會讓法官難以把握標準,公民也心存僥倖。如果只要有貪腐行為就入刑,先開除黨籍與公職等,然後再按危害結果定刑期,那麼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就近在咫尺,紀檢監察等機構也會輕閒無事了。

    法律法規與執法若成了惡者生存的肥沃土壤,那麼,善良的人必將遍體鱗傷。

    ———黎文 心語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rtx3060玩遊戲,最高畫質fps低,最低畫質fps為啥也低,是不是畫質低了顯示卡懶得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