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個很難簡單回答的問題,因為可以提出移民申請的途徑和種類各異,每個人的具體情形也不同。
對中國大陸出生的移民申請人來說,幾乎所有的勞工(職業)移民種類EB2345全部排期,等待移民名額。EB1暫時還不排期,但是很快也會開始排期。
1.勞工移民也分五大優先類別(從第一優先到第五優先):
以僱傭為基準的勞工移民一共有五個優先類別: (EB1, EB2, EB3, EB4, EB5)。
EB1第一優先包括三小類:EB1A特殊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B1B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outstanding researcher),EB1C 跨國公司高管。
第一優先的特點是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移民配額充裕, 但要求受益人的成就或能量很大。
EB2第二優先包括兩小類:非常規的國家利益豁免(NIW )和常規的EB2勞工證PERM。NIW不需要工作承諾,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不需要僱主支援。
常規的EB2,僱主要證明勞工短缺。僱主所承諾的工作應該至少要求碩士以上學歷,或者本科加上五年的工作經歷。
EB3第三優先包括兩小類:申請綠卡的工作崗位要求本科或至少兩年的技能經驗的歸為一小類。另外一小類是不要求學歷技能的。EB3的僱主也要證明勞工短缺。
EB4第四優先:宗教人士簽證。這要求有教會組織出面。受益人應該服務於教會的事工。
EB5第五優先:投資移民。也是華人選擇最多的一種移民方式,不需要什麼特殊技能,只需要投資款,要求簡單。
2.親屬移民又分優先親屬和近親親屬兩類:
近親親屬不受移民法上每年的配額限制,而優先親屬則要受配額限制。
近親親屬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以及美國公民(已滿21歲)的父母。
優先親屬分四大類別
第一優先: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
第二優先: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維持綠卡的根本條件就是要有把美國作為家的意圖。在維持這個意圖的過程中,居住時間不是唯一決定因素。考慮到一次離境6個月或者1年會帶來的明確法律風險,所以實踐中,我們會告知綠卡持有人每次離開美國不得超過6個月。
在不超過6個月的情況下,除因犯罪等其他特殊情況,實際上綠卡持有人進入美國是其固有權利,海關對於經常往返出境的綠卡持有人也只能採取多盤問和建議綠卡持有人主動放棄綠卡(建議綠卡持有人簽署I-407自願放棄綠卡申請)。
對於經常往返的綠卡持有人來說,必須明確的表明自己把美國作為家的居住意圖,如果海關在盤問中得知綠卡持有人沒有居住意圖的話,可以取消綠卡,因為歸根到底,意圖是維持綠卡的根本。
需要提醒的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下,雖然每次離境不超過6個月是個技術上安全的做法,但是我還是要強調,任何時候維持綠卡的根本在於要有把美國作為家的意圖,而不是各種時間點,或者大部分時間人在那個國家。除了時間之外還有許多因素都和意圖相關,綠卡持有人需要做一個妥善的總體安排。
這是一個很難簡單回答的問題,因為可以提出移民申請的途徑和種類各異,每個人的具體情形也不同。
移民美國的途徑主要是勞工移民和親屬移民。對中國大陸出生的移民申請人來說,幾乎所有的勞工(職業)移民種類EB2345全部排期,等待移民名額。EB1暫時還不排期,但是很快也會開始排期。
1.勞工移民也分五大優先類別(從第一優先到第五優先):
以僱傭為基準的勞工移民一共有五個優先類別: (EB1, EB2, EB3, EB4, EB5)。
EB1第一優先包括三小類:EB1A特殊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 EB1B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 (outstanding researcher),EB1C 跨國公司高管。
第一優先的特點是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移民配額充裕, 但要求受益人的成就或能量很大。
EB2第二優先包括兩小類:非常規的國家利益豁免(NIW )和常規的EB2勞工證PERM。NIW不需要工作承諾,不需要證明勞工短缺,不需要僱主支援。
常規的EB2,僱主要證明勞工短缺。僱主所承諾的工作應該至少要求碩士以上學歷,或者本科加上五年的工作經歷。
EB3第三優先包括兩小類:申請綠卡的工作崗位要求本科或至少兩年的技能經驗的歸為一小類。另外一小類是不要求學歷技能的。EB3的僱主也要證明勞工短缺。
EB4第四優先:宗教人士簽證。這要求有教會組織出面。受益人應該服務於教會的事工。
EB5第五優先:投資移民。也是華人選擇最多的一種移民方式,不需要什麼特殊技能,只需要投資款,要求簡單。
2.親屬移民又分優先親屬和近親親屬兩類:
近親親屬不受移民法上每年的配額限制,而優先親屬則要受配額限制。
近親親屬包括美國公民的配偶和未滿21歲的未婚子女,以及美國公民(已滿21歲)的父母。
優先親屬分四大類別
第一優先: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
第二優先:美國永久居民(綠卡持有者)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
第三優先:美國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優先:美國公民的兄弟姐妹。
維持綠卡的時間要求維持綠卡的根本條件就是要有把美國作為家的意圖。在維持這個意圖的過程中,居住時間不是唯一決定因素。考慮到一次離境6個月或者1年會帶來的明確法律風險,所以實踐中,我們會告知綠卡持有人每次離開美國不得超過6個月。
在不超過6個月的情況下,除因犯罪等其他特殊情況,實際上綠卡持有人進入美國是其固有權利,海關對於經常往返出境的綠卡持有人也只能採取多盤問和建議綠卡持有人主動放棄綠卡(建議綠卡持有人簽署I-407自願放棄綠卡申請)。
對於經常往返的綠卡持有人來說,必須明確的表明自己把美國作為家的居住意圖,如果海關在盤問中得知綠卡持有人沒有居住意圖的話,可以取消綠卡,因為歸根到底,意圖是維持綠卡的根本。
需要提醒的是,在現有法律規定下,雖然每次離境不超過6個月是個技術上安全的做法,但是我還是要強調,任何時候維持綠卡的根本在於要有把美國作為家的意圖,而不是各種時間點,或者大部分時間人在那個國家。除了時間之外還有許多因素都和意圖相關,綠卡持有人需要做一個妥善的總體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