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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歷史研習社

    人口買賣是極其罪惡的交易,我們現在仍能看見人販子拐賣兒童的新聞。在古代,人口買賣是一種普遍的現象,甚至還得到了政府部門的允許。但是政府部門也會採取措施干預人口買賣,處置人販子。這種狀況出現的原因就在於統治者將人口買賣分為合法與不合法兩種,不合法的自然就受到了處罰。

    中國古代以農業為本,受自然影響很大。一遇上災荒,人們的溫飽就成了問題。走投無路的人們會靠買賣子女熬過荒年。無計可施的政府同樣會鼓勵人們買賣子女生存下去,根據《漢書·食貨志》記載,西漢代秦之時,社會凋敝,“而大饑饉,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過半。高祖乃令民得賣子,就食蜀漢。”

    漢高祖劉邦不得不令民間賣子以換取糧食,苟活性命。貧苦百姓在極端困難的生活境遇的逼迫下自願地出賣人身權利的行為就是合法的人口買賣。奴婢及戰俘也是合法的人口買賣物件。

    亂軍或匪人擄掠平民百姓賣為奴的人口買賣行為,就是不合法的犯罪行為。在古代這種行為被稱為略賣或掠賣。這種行為不僅使受害者受盡折磨,還給受害者的家人帶去巨大的痛苦,甚至還會造成社會混亂。古代政府針對略賣出臺了相關的法令,以此限制人口買賣。

    《唐律疏議》規定禁 “略人略賣人”“略和誘奴婢”。宋代法律書籍《名公書判清明集》和《宋刑統》同樣禁止以暴力手段、欺詐方法賣良人及他人奴婢為奴婢。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的《禁約販生口》一條中說到,販生口人有販生口、掠婦女、抑良為賤等三項罪名,該被徒配即被處以徒刑和流行。《宋刑統》有關非法人口買賣的法律條文中則規定:“略賣人(不和為略,十歲以下,雖和亦同略法)為奴婢者絞,為部曲者流三千里,為妻妾子孫者徒三年”,“和誘者各減一等。若和同相賣為奴婢者,皆流二千里。賣未售者,減一等。劫略,和誘及和同相賣他人部曲者,各減良人一等。”

    宋代將販賣人口的行為分為“略賣”和“和誘”,“略賣”指的是劫掠強制販賣,“和誘”則是人販故意誘拐,被害人疏忽大意造成的。“和誘”的罪行比“略賣”減一等。假如宋朝政府抓到了略買者,那麼他將按照被拐人的遭遇受到處罰。但凡略賣人為奴婢的,處絞刑;為家僕的,流放三千里;為他人妻妾、子孫的,判徒刑三年。至於“和誘”者則相應建議一等,但是假如誘拐了十歲以下的兒童並賣為奴婢,那麼同樣會被除以絞刑。可見,宋代對人販子的處罰還是很嚴厲的。奪去別人權利的人販子受罰實是罪有應得!

    參考資料:

    毛蕾、陳明光:《中國古代的“人牙子”與人口買賣》

    王國慶:《宋代人口買賣現象淺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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