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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吳鉤的鉤沉

    我們先說清楚幾個相關的概念:縣令、縣長與知縣。

    中國自形成郡縣制之時,便出現了縣令、縣長的官職,為縣級行政區的長官。秦漢時期,縣令與縣長有一些區別:“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意思是說,萬戶以上的縣,長官叫做縣令,工資高一些;不足萬戶的縣,長官叫做縣長,工資低一些。

    到了隋唐時期,縣級行政區的長官都習稱縣令,縣長的稱呼基本不用了。不過,唐朝時又出現“知縣”一詞,知,主持之意。“知縣”即主持縣政的意思。此時,知縣與縣長也是有一些區別的:正式的縣級行政長官叫做縣令;以非正式身份主持縣政的長官叫做知縣。

    到了宋代,縣的長政長官通稱知縣,成為定製。不過,此時還保留著縣令的官職與稱呼。一般而言,知縣就是縣令,縣令就是知縣,都是一縣之長。不過,有些時候,宋代的知縣與縣令也有著一些區別:知縣是差遣,由朝廷從京朝官中遴選、任命;縣令是職事官,由幕職選人循資升轉而來。知縣的品階通常要高於縣令。

    說知縣是一個縣最大的官,沒有問題。但縣令則不一定。因為縣令屬於職事官,而北宋在元豐改制之前,職事官往往只作為階官,並不負責實際職務,比如說,刑部尚書是職事官,但他並不是刑部的長官,不負責刑部的政務,只表示他享受刑部尚書的待遇。實際管刑部的長官,是叫做“判刑部”的差遣。縣令有時候也是這樣:某某官員只是掛著某縣令之名,表示他享有縣令的待遇,而其實際的工作,可能跟某縣毫無關係。

    宋朝的官制,複雜吧?

  • 2 # 房肇英

    呃……怎麼說呢……如果題主問的是北宋元豐改制之前的情況,那麼筆者只能說那會兒縣令不一定是“一個縣最大的官”,一縣的長官也未必是縣令。

    北宋前、中期時,職官制度極其複雜,所以有關官員具體的官職爵勳與差遣執掌往往都得具體例子具體分析,下面筆者圍繞縣令相關稍舉幾例:

    監察御史、知河中府永濟縣事 楊應夢

    北宋元豐前的職官制度,發展自中晚唐以至五代十國。不再像唐代許多時候那樣,以文、武散官作為本官(階官)。而是以一些已經形骸化(甚至並未形骸化)的官職作為本官,來出任具體的職事官或差遣。這位楊應夢的本官“監察御史”就是一個可以是真正的監察御史,也可以是空頭官階的存在。當然,他的實際職務是“知河中府永濟縣事”,也就是永濟縣的長官。

    北宋文臣分選人、京官、升朝官三等。選人擔任一縣長官,即為“縣令”;京官和升朝官,以及武臣擔任一縣長官,即為“知某縣事”。

    三班奉職、知瀘州江安縣事 文信

    這則是武臣出任一縣長官的例子。這位文信便是以武官階“三班奉職”為本官,出任縣太爺的。

    吉州太和縣令 呂士元

    這位呂士元是一名選人,故而本官、職事官合二為一,來做太和縣的縣令。

    杭州於潛縣令、編校秘閣書籍 孫洙

    這位孫洙可就完全不是縣官了。他作為一名選人,是以“杭州於潛縣令”一職為本官,在京中幹著整理、校對秘閣圖書工作的官員。

    此外,偏遠地區,或者特殊情況下,一縣的長官還可能由本縣(甚至鄰縣)的縣丞、主簿、縣尉等佐貳來代理。更為特殊的情況下,甚至一縣之中根本就沒有流內官在任,而只能由吏員來代理縣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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