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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京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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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南京楊超律師
不同之處,不僅在怎麼處罰上,是否定罪量刑上,司法程式上等等。
陳喬恩年初因在臺北市酒駕遭逮捕,並被臺北地檢署以”公共危險罪”起訴,過年前原本臺北地檢署以陳喬恩犯後態度良好且念她初犯,決定判決緩起訴,期限2年,並要求她提供60小時的勞動義務,更考量她長期在內地工作,限她1年半內完成即可。檢察官依職權提出再議,上週遭高等檢察署駁回後,現在緩起訴確定。而據瞭解陳喬恩要義務勞動應該會是安排她從事反酒駕或其它公益事務的宣導活動。首先,比較對醉駕的處罰上。
陸: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臺: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便構成公共危險罪。民眾有酒駕行為至少判處2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並從嚴處罰。但也有例外,即食用燒酒雞等含酒精食物而非直接飲酒,或未肇事、酒精測試值低於0.55毫克、3年內未再犯、已接受戒癮治療的單純酒駕犯,可減輕處罰。
其次,看訴訟程式。
大家會覺得陳某檢察院暫緩起訴似乎在包庇犯罪嫌疑人,但其實這個制度我們也有,一般稱之為“附條件不起訴”
附條件不起訴一般是要附條件的,條件一般不是法定的,而是有一定的創新性,之前遇到過一個大學生盜竊被附條件不起訴,附的條件是大學期間的功課要達到什麼什麼標準等等。社會服務附條件國內還不完善,因為我們國家這方面的體制機制還沒建立起來。美國還有社會服務令等制度,我們沒處服務,這方面中國大陸還要多學習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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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蘋果耗子
是否合理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事件經過及分析:
年初,臺灣藝人陳喬恩因在臺北市酒駕遭逮捕,並被臺北地檢署以”公共危險罪”起訴。
年前,臺北地檢署以陳喬恩犯後態度良好並且考慮到她是初犯,遂決定判決緩起訴,期限2年,並要求她提供60小時的勞動義務,同時考慮到她長期在內地工作,要求她在一年半內完成勞動。
不太瞭解中國臺灣地區的法律,不過公訴事由既然為”公共危險罪”,若參照中國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那麼已經涉嫌重大犯罪。而最終判決結果僅是緩起訴處分並需在1年半內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動,讓人感覺處罰可能過輕。
具體回顧一下陳喬恩酒駕被抓的過程:
1.4日凌晨1點多陳喬恩酒後開車上路。
2.違規紅燈右轉,被警方攔下,並告誡她別危險駕駛,差點造成意外。
3.由於身上明顯酒氣,遭警方要求下車酒測,酒測結果達0.67.
從上述過程可以看出,陳喬恩酒雖然酒駕闖紅燈,一方面實際並未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所以臺北地檢署以”公共危險罪”起訴。起訴後,因陳喬恩是初犯且認罪態度良好,轉為判決緩起訴並在一年半內承擔60小時的義務勞動。緩起訴也許類似於中國的緩刑制度,推測若在一定期限內又發生相關違法行為,違法人將會被再次起訴判刑。
從上述分析來看,陳喬恩的判決還是比較公正和合理的~
如果陳喬恩酒駕發生在中國大陸地區將面臨什麼處罰?
也就是酒駕闖紅燈,酒測值高達0.67會違反哪些法律規定,承擔什麼責任?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100毫升、小於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非醉酒駕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中關於酒後駕車處罰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記6分。
看來,中國臺灣地區的處罰還是要重一些,在沒有造成嚴重危害結果的情況下,酒駕都可能涉嫌危險方法危害安全了。
耗子君認為:明星作為公眾人物還是要嚴格要求自己,以身作則,引導正能量。酒駕的危害性極大,是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的極度不尊重,希望陳美女不會再犯,畢竟將來還要反毒的微電影,而自己還違法,恐怕不太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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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陳群律師
一、事件背景
陳喬恩2018年1月4日驚傳在臺北酒後開車遭逮,大安分局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臺北地檢署,9點她戴著口罩現身地檢署,10點35分諭令10萬新臺幣交保候傳。根據警方提供監視畫面,陳喬恩駕駛白色MINI違規紅燈右轉才遭攔下,與警方應答明顯緩慢,警方問:“你是喝啤酒嗎?”她回:“酒。”模樣狼狽。
原來,陳喬恩凌晨酒後開車上路,因為違規紅燈右轉,遭警方攔下,警方更告誡她別危險駕駛,差點釀成意外,她因身上明顯酒氣,遭警方要求下車酒測,結果酒測值達0.67.
二、處理合理
無論在大陸、在臺灣,醉駕都是輕罪,大陸前些年醉駕根本不入罪,醉駕剛入罪那會兒,反對之聲很大,記得第一個入罪的,報紙連篇累牘報導,那是著名作家高小松!好在,他很開朗,完全承認並完全接受。
現在,在大陸,”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人們共識。
陳喬恩凌晨醉駕,是因為她餓了。
呵呵,生活習慣不好啊,熬夜呀!凌晨一時在喝酒、在餓、在開車出門買夜宵!
如果按時作息、早睡早起,有這等事麼?
不過,話又說回來,她雖是醉駕,卻並沒有傷到別人,也沒有傷到公共財物,估計也因為此,檢方予其緩起訴、免牢獄之災,只是讓她拍微電影,而她作為演員,拍電影是分分鐘可以的事,做這樣的60 小時義務何妨,做600小時又怎麼樣?
三、是的,對明星的處理不一樣
對陳喬恩的處理確實與普通人不一樣。
可能警方、檢方正籌劃拍微電影卻發愁沒資金、沒名演員呢,陳喬恩送上門來,還免費的,還求之不得,多麼可愛並巧合!
普通人就沒這樣的待遇了,不是不公平,而是沒這名氣、沒這本事。
這也叫人盡其才吧,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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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件描述
據臺灣媒體報道:陳喬恩於2018年1月4日在臺北酒後開車遭逮,大安分局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臺北地檢署,9點她戴著口罩現身地檢署,10點35分諭令10萬新臺幣交保候傳。根據警方提供監視畫面,陳喬恩駕駛白色MINI違規紅燈右轉才遭攔下,經調查,原來陳喬恩凌晨酒後開車上路,因為違規紅燈右轉,遭警方攔下,警方更告誡她別危險駕駛,差點釀成意外,她因身上明顯酒氣,遭警方要求下車酒測,結果酒測值達0.67。
二、處理結果分析
處理結果合乎法理,卻不和人情。在臺灣的現行法系中: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便構成公共危險罪。。在這件事件中,陳喬恩雖是醉駕,卻並沒有傷到別人,也沒有傷到公共財物,因此檢方予其緩起訴、免牢獄之災,只是讓她拍微電影,在一年半內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動。但這樣的處理決定顯然將明星藝人和普通人隔離開了,如果此事件發生在普通人身上,處理決定可能就並非如此簡單了。陳喬恩作為公眾人物,她的一行一言都會影響大眾對待相似事件的看法與行為,如此輕微的處理決定對於明星而言不值一提,因此我覺得這樣的處理決定對於明星來說力度較弱,可能造成社會輿論的混亂,引起大眾的不滿,並且不利於國家對於酒駕事件的懲罰與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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