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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鴻雁主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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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博學火車US風雨彩虹
醫生上班見死不救當然算違法行為。這就好比警察上班見罪犯不抓是一個意思,如果你當老師上班不教書,當工人上班不工作,當幹部上班不辦公一個道理。說小了你是失職,說大了就是違法,尤其是醫生見死不救國家養你幹什麼?職業道得何在?總的來說我認為當醫生見死不救毫無疑問就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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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小崔說法崔劍律師
醫生在上班時屬於工作狀態,屬於醫療單位的職工,醫生在工作時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在該採取救治措施時未採取救治的屬於醫療事故,應當被追究責任。
當然,如果醫生在經過自己的醫療技術診斷後,確認無需治療,且該判斷是不存在重大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是不可以認定為醫療事故,也無法追究醫生的責任的。
在發生此類糾紛時關鍵的問題就是醫生對於病人的救治手段是否符合一般醫生應當具有的一般救治措施,如果沒有就是見死不救,如果有措施,一般無法認定見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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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人皆知就無法心安
提出這種問題就已經很狹隘了,有種要醫生背鍋的感覺,但我想說的是:
1.醫生也是人,僅僅是個職業而已,人人平等;
2.不是所有的醫生都是神醫,專業和技術能力千差萬別,啥都會,啥都幹,啥都要管;
3.醫生上班的負荷已經夠大了,就算碰巧是本專業範圍,只能說救人是出於職業道德的本分;
4.醫生救人慘遭各種“毒手”的還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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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宋宣克
這個分地點和執業範圍來看。如果在上班的醫院,根據首診負責制,見死不救屬於違法行為;如果不在上班的醫院,見死不救不是違法行為,但醫生本人會有內疚感,我個人感覺不敢說所有的醫生,但是大部分醫生都會積極搶救,至少會積極撥打120,這是因為職業習慣,下意識的動作;當然,也和我們從小接受的道德教育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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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寧死不979
明確告訴你,即使上班的時候,見死不救也不一定是違法行為。
1,操作規程。醫院裡的醫生、護士,最重要的是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工作。發現病人出現生命危險怎麼辦?必須按照護士通知住院醫生、住院醫生通知主治醫師、主治醫師通知主任醫生的順序。主任醫師到達之前,醫生護士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進行準備和應急處理。
在我們社群衛生服務中心,我是全科醫生,如果病人有生命危險,首先想到的是通知醫院領導到場,同時撥打120,準備送上級醫院。但是很緊張,因為在120到達現場以前,必須負有責任。
2,力所能及。很明顯,在醫院以外,發現有人出現生命危險,是否出手相救,是需要智慧和勇氣的。比如老人倒地,首先必須判斷,可能是腦出血、腦梗死、心肌梗死、又可能又骨折,貿然扶起、搬動,可能造成二次損害;另外就是必須判斷,自己有沒有足夠的把握,因為你沒有裝置藥品,可能缺乏專業知識。
但見死不救,永遠不是我的選項。能夠做的事很多,比如保護現場、設定標識、撥打急救電話,病人呼吸心跳驟停,進行人口呼吸、心臟按摩等等。
會不會被訛詐?我是不會考慮的。
3,急中生智。如果有人落水,需要有人去救,那麼,我會毫不猶豫去救。
落水的人,在生命最後一刻,會抓住一切可以抓住的東西,如果有人去救,很可能被纏住,反而多搭進去一條性命。
因此,需要有技巧。比如游到落水的人身邊,摔出一件衣服,就可以拖著落水的人拉回來。或者從落水的人後背抱住,把人馱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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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兒科那些事
從入學醫學院到現在一晃二十幾年過去了,現實中遇到過這種情況,當時我是過去幫忙了,幸好一切順利,所以我提出這個問題。這個問題比較尖銳,因為涉及到搶救的成功率還有醫生的職業前途,有時當場需要立即做出決定是有一定難度的。
我的看法是這樣:
首先,醫生也是自然人,也是具有公民義務和權力,即使拋開職業身份,我想即使去救了沒有成功,法律和社會也會給予諒解,認定過程或許不復雜或許複雜,但總算問心無愧。
其次,出現環境不允許或者醫生確實沒有把握的情況,亦可以考慮不救治。醫生會治病救人沒錯,但是也要結合現場情況和條件,如果判斷機會渺茫,無力迴天,也應該面對現實,不做無謂的作態。在icu我們醫務人員有時也勸家屬放棄,何況是沒有條件的現場。甚至,勉為其難的救治失敗後,有可能面臨家屬的不理解或者憤恨,醫生將被譴責、毆打或者指控,法律要求醫生自己舉證倒置,總不能邊錄影邊搶救吧,只能寄希望於法律或者輿論,這是雙輸的局面,也是醫務人員最為擔心的情況。
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這是我們都懂的道理,也是醫務人員進去醫學院校的誓言,我想具有能讀完大學的智商、又能在臨床工作能力和醫務人員難於特意見死不救,主要是一些延伸的問題讓我們有所顧慮。沈騰演的小品《好人郝健》扶不扶老人極具代表性。
是啊,又是該不該扶老人一樣的道理,只是我特意加了一個醫務人員的職業身份,其實本質上是一樣的問題。希望這個問題不要困惑我們這整整一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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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冷月如鉤A
這個問題比較有意思,涉及法律道義職責問題,有必要釐清。
本人認為,醫生不上班時,見死救不救,不能強求,要根據自身情況自行決定,救應該鼓勵,未救不應追究。理由如下:
現行法律規定,合法行醫是指,在合法場所合法時間進行的與自己執業資質相符合的醫療行為。
舉例,你是一名消化科執業醫師,在執業證書標定的那個醫院的胃鏡室,在法定上班時間做胃鏡,就是合法行醫,即使出了問題也是醫療事故,由單位出面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解決。假設你到某鄉鎮醫院或者下班時間自行檢查病人,出了事故,則界定為非法行醫,責任自負。再比如,你是一個外科醫生,見鄰居小孩有病便為其開藥,出了問題也屬非法行醫。這就像持C照開大班車一樣,不出事,違法!出了事,犯罪!
就是說,醫生下班後,屬非法定執業時間,自然也是非法定執業場所,有關醫療活動屬於自主行為,與職責無關,不作為是本分,作為在法律上是例外。
因此,在不特定的時間場合,面對不特定的生命危機,假如你是一名醫生,有救人一命的高尚意願,首先需快速判斷,你是否有能力救助,如果超出了你的救助能力範圍,最好不要貿然伸手,否則會面臨法律風險。相對圍觀者,你畢竟是相對專業的人士,正確做法是撥打120,同時提供一些外圍協助,如脫離危險環境,去除危害因素等。當然,徒手心肺復甦是所有醫務人員的必備技能,可以大膽出手。但是壓斷肋骨也可能被家屬追責,要有思想準備。
這事,就像警察下班後遇到犯罪分子,出手制暴是職責的延伸,應該褒揚;自己不出手而選擇報警,讓此時此地段負有法定職責的來處理也屬正常,不應追責偶遇的警察不作為。
總之,醫生下班後見死不救,有兩種情況:一是無救人之心,為行業所不齒;二是能力不濟,不應苛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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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小王解憂
根據情況判定,沒有絕對的答案。
醫生不上班時,雖然不在工作崗位,但是救人一命勝造七級浮屠。雖然都不想多事,但是畢竟是一條人命,能救則救,不能救想辦法救治,同時等待救援。
以下情況醫生屬於違法行為:
醫生與需救助人形成法定收養協議的,還有就是與醫生屬於直系親屬的,屬法定上的救助義務。就跟媽媽與女朋友同時掉水裡了一個道理,你在法定義務上是需要救你媽的,但是有能力救倆,你確定不救你女朋友?
醫生臨時收取錢物,收受委託性質,進行救助。雖然已經下班,但實屬有救助義務。
遇到陌生情況不屬於違法行為:
與需救助人素不相識,他既不是你的病人,你也並非瞭解他的情況。在旁觀者的情況下,你並沒有法定救助義務,相反你要救助還需要保障自身安全情況下進行救助。
無論哪種情況,都需要保障自身安全前提條件下。也應該勇於尋求社會幫助和公共資源幫助,如交警,消防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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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六維魔咒
大陸執業註冊醫生,上班時勞動法管不著加班加點連軸轉,甚至幾塊錢夜班費還是違法的。下班時已經不再是醫生了,儘管有法律條文規定要義不容辭不畏一切施以援手,卻缺乏法律保障依據和人身安全支撐。
救人救命是每個人都必須主動承擔的責任,並不侷限於醫生,但有些風險誰都承受不起。就像老人跌倒你去扶,老人會很感激你要求你把他送醫院,一到醫院家屬也到場,老人一句被你撞的就昏迷過去,你就是跳到糞坑裡也洗不白。
救生員下水救溺水的人,比旱鴨子醫生實在靠譜。醫生必須保障自己的性命才能救更多人。自己都不懂水性貿然下水撈人,不要添麻煩就不錯了。
醫生有各自的專業限制,各自的認知水平。社會上的自然人,更應該懂得一些自救措施。根據執業註冊規定,醫生離開單位就不再是醫生了。超範圍執業超註冊地治病救人,必須承擔各種賠錢搭命風險。
就是在醫院,醫生救活一條命還被成功索賠救命時剪掉被施救者衣服的錢。在外面還是低調一點不要說自己是醫生,救活性命立即交接給120院前急救醫護人員後隱身。
醫生都自身難保了,還怎麼考慮救人是否違法,見死不救的前提是要會救、懂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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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淮北日月升
醫生見死不救是不是違法,要看他所處的環境和本身職責。
也就是說,如果醫生有法定職責救助,則應當救助,這是法律範疇的事情,不救助就會承擔違法的後果;如果沒有法定職責救助,則是不是救助屬於道德範疇,不救助不會承擔什麼後果。
至於哪種情形屬於有法定救助義務,舉例如下:
1、本人負責的患者;例如骨科的醫生遇到骨科分到本人名下負責的患者發生危險;
2、本人執業過程中,遇到在執業範圍內的患者發病;例如本人是心內科醫生,上班期間遇到突發心梗的患者;
醫生
醫生
3、本人執業過程中,遇到非本人執業範圍以外的患者,應當及時報告有能力處置的部門及時救助;例如本人是面板科醫生,結果遇到中風患者,這種情況應當及時報告急診科救助;
沒有法定救助義務,不救助不屬於違法行為的情形,舉例如下:
醫生下班途中遇到突發疾病的路人;
醫生在家中,鄰居突發疾病;
醫生休班遛彎,遇到突發疾病的路人。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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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純鈞RHGL
醫生見死不救也不一定違法。
題目談到法定救助義務。但實際上,就算醫生在上班,也不一定有法定義務來救人。
救人是醫生的職業,因職業而衍生出來的法律義務。那麼,既然是因職業衍生出來的,就屬於工作。醫生的工作是根據什麼來安排的?是根據需要被救治的人,他先與醫院形成了醫療合同。
醫生則根據合同做事。形成醫療合同了,醫生不救,是失職,是未履行職業義務,是違法的。
但如果需要被救治者還未與醫院形成醫療合同,醫生不救他,不算失職,這裡是談不到職業義務的。沒有醫療合同,救助行為與職業不產生聯絡,又何來職業義務?
所以就算醫生在上班,見死不救也不一定違法。
不是說你沒錢看病,只要到醫院去醫生就有責任救治你。你沒與醫院形成醫療合同,醫生沒責任非得管你不可的。這時的救與不救,是道德義務問題。
故而,所謂“會游泳的醫生應該下河救人”就是胡說八道了。不管醫生會不會游泳,他去救一個落水者,這只是道德義務。救,是情分;不救,是本分,談不到違法。
不履行道德義務是不違法的。因為從道德上來講,所有人看到有人落水,都有道德義務去救人,包括不會水的人。
你不會水,你見到這種情況救不救?如果你沒去救人,你覺得自己是不道德的嗎?覺得自己違法了嗎?
別把髒水往醫生身上潑。醫生伺候病人已經很累了,法盲就不要再給醫生添亂了。
最後我們講,“不能及時治好”。以上說了,只有當醫生與需要被救治者之間有醫療合同的聯絡時,醫生才具有法律義務。
還拿落水者舉例。醫生救落水者,他與落水者之間形成醫療合同了沒有?沒有啊。
那麼,這就還是一個從道德義務引發的救助行為,也就是見義勇為。而《民法典》第184條明確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題目上說“要是不能及時治好的話,發生意外情況醫生也說不清是不是他的責任,法律會不會保護他,醫生也有後顧之憂”這也是錯誤的。法律早就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了立法保護,而且解除了施救者的後顧之憂。
何況,就算形成了醫療合同的,只要醫生在工作中沒有過錯,病人死了,醫生和醫院也都不必負責。不然的,醫院裡死一個患者就賠一份,就沒人當醫生了,醫院也不用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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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游泳的醫生應該下河救人,因為醫生的職業是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那不會游泳的醫生沒下去救人會不會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您的這個問題,涉及刑法理論上的“不作為犯”,如果這個人不是由某個醫生的原因導致落水的,那麼在刑法上,這個醫生就沒有法定上的救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