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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華銳眾合酒店諮詢

    首先,如果單位辭退就意味著原勞動關係終止,合同中的所有條款規定也隨之解除。

    其次,第二次簽訂,無延續一說,只能說是“再次建立勞動關係”

    再次,對於這樣的情況,一般單位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簽訂日就是正式工。

  • 2 # 暖心財經說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後,過一段時間又重新補籤當時的合同。

    有沒有效,首先要看勞動者認不認可。

    如果勞動者認可,並在合同上簽字,這份勞動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不簽字,當然是無效的。

    如果是有效的勞動合同,又會牽扯到一系列問題。

    首先,中斷的三個月的時間,是否提供了勞動,發放了工資?

    實際上補籤這三個月的合同,對用人單位是不利的。

    如果提供了勞動發放了工資還好,只需要補繳社保就好了。

    如果不補交社保,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他。

    如果當時沒有提供勞動,單位必須發放待崗工資的。另外,還是需要交納保險。

    如果勞動者不想回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他們索要經濟補償金,還有後續三個月時間的雙倍工資。

    所以,單位的這種行為其實很不明智,主要看勞動者對單位的忠誠度了。

  • 3 # 勞動小達人

    但是具體到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不好說了。首先你被單位辭退之後,有沒有政治的辭退檔案送達給你?你的社保關係和人事檔案有沒有被轉出?如果沒有,僅僅是口頭通知辭退,將你工資停發三個月。在這種情況下,三個月之後又和你延續原合同。而單位也願意將停繳的五險一金給你補上,這種情況下說白了就是給你放了三個月的無薪休假。三個月之後叫你回來上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這把工齡進行延續計算是沒有任何問題的。因為這種做法是雙方自願協商一致,在法律上不留痕跡的。這種情況算不算題主所謂的有效呢?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在辭退勞動者的時候。已經給勞動者送達了辭退通知,並且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了備案,在勞動者的人事檔案中也加入了辭退記錄。這就是嚴格按照規定辦理手續的,在法律上留有痕跡。勞動者在三個月之後重新和用人單位延續原合同。在這個時候,其實雙方之間已經建立的是一種新的勞動關係。只不過勞動合同的條款內容地點,均以原合同為準,只是合同期限發生了變化。

    訂立合同的基礎肯定是雙方平等自願,既然勞動者同意回來上班,繼續和用人單位履行原合同,那基於此基礎之上訂立的合同,肯定對雙方有約束力。這大概也是提出所謂的有效吧。

  • 4 # Sir聊HR

    你好,辭退後就屬於解除合同了,也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公司沒有關係了。

    間斷三個月,單位又延續和勞動者簽訂的原勞動合同,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也是無效的。

    勞動者間斷三個月後再次去原單位上班,屬於二次入職,基本跟新員工入職一樣,是需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的。單位不能用以前的舊合同代替,而且這樣做還存在法律風險。

    所以,單位用這種無效勞動合同與員工締結勞動關係,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行為,必須加以改正。如果單位不改,繼續這樣做,那麼一旦產生糾紛的話,是需要對員工補償的。

    總之,二次入職的老員工,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單位不能用員工離職前的老合同代替,這樣做是違法的,也是無效的。

  • 5 # 千里16094186

    勞動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間隔三個月,這三個月幹嘛去了?

    如果企業辭退違法,然後勞動者維權,申請仲裁。結果是勞動者仲裁勝訴,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合同文字不用變更,合同繼續有效。

    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合法解除,三個月後再次錄用。此時勞動合同應當得到變更,勞動期限由重新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終止時間可以是原終止時間,注意,同一家單位,不得重複約定試用期。

  • 6 # 剛哥的勞動法

    這個問題,要看單位辭退是否與勞動者辦理完畢解除手續,如果已經辦理完畢勞動關係手續,又入職,建議重新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辦理完畢解除手續,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延續原來的勞動合同。

    問題陳述不是很清楚,要根據具體案情再進一步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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