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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一樣的理工男視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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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綿寶寶ozz
首先,誘姦這個詞是個生活用詞,在法律上是沒有這個詞的。
所以要解釋這個問題,就得先知道誘姦到底是什麼意思。
廣義上的誘姦是指,利用欺騙的手段,引誘女性與自己發生關係。
這裡的欺騙手段可以是許諾錢、物,也可能是許諾幫助辦某件事,甚至可以是甜言蜜語。
但歸根結底,女性是自願與對方發生關係的。
這跟法律上的強姦有明顯的不同。
在法律上,強姦必須要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強迫女性跟自己發生關係。
女性對於關係的發生不是自願的。
因此,誘姦是不能跟強姦劃等號的,誘姦大機率是不犯強姦罪的。
在高校的大學生基本都已成年,因此也沒辦法適用與未滿14週歲少女發生性關係,按強姦罪名定罪處罰。
這個問題讓我想起了前段時間,西南大學教授性侵的新聞。
這位教授利用職務之便,與自己的學生保持不正當關係三年之久。
這種教授性侵學生的醜聞每年都有好幾個。
但這些教授大多數都只是撤職,沒有辦法抓起來判刑。
一是時間太久不好取證。二是這些人一般都不會脅迫,而是用一些好處誘導自己的學生,比如說留校任職之類的。
最後奉勸大家,如果在學校遇到這樣的老師,一定要及時舉報。如果害怕舉報會影響學業,那也要在保護自己的前提下,收集證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以權謀私”就跑不掉
不得不說掌控著學生“生殺大權”的“老師”該如何準確定性是個不大不小的難題,老師當然不是官員,但是又確實掌控著學生能否順利畢業的生殺大權。用於懲戒當權者以權謀私的現成法律條款能否應用到誘姦女學生的老師身上,目前似乎尚無成熟的範例。
現實中當權者可以拿手中的權利做交易,前提條件是他確實掌控有一定的權力。但老師不是公務員,對老師掌控的學生能否順利畢業的這點權力算不算公權力似乎也有著不同的看法,儘管一旦老師試圖將這種權利用來謀私的話,學生確實難以抵擋,只能乖乖就範。
但無論如何,這種影響到學生能否畢業的權力確實掌控在老師的手中,與當權者使用手中的公權力謀私有著異曲同工之處。因此一旦發生了老師將這種權力謀私的行為,就應該參照懲戒當權者公權私用的法律原則進行懲戒。
隨著改革的深入,如今“貪汙、腐敗”等原有國企,政府機構“專有”的罪名也開始出現在了部分私企的內部,因此有必要修改已有的法律條文,加強對此類遊走於法律邊緣地帶的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才能真正杜絕各種形式的不正當行為,還社會一個郎朗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