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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村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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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風116067626
是的。
不過你這個問題描述的過於簡單,上海兩灣城這個案子十分的複雜,四千萬,並非僅是公共收益。該小區的“第三屆業委會”起訴的“標的額”實際是6200萬,最終一審法院支持了4000萬。
勝訴的這4000萬中,有的是“物業管理費按實結算部分的結餘、物業擅自列支的不應由業主承擔的成本與費用”,僅此一項就高達1500 萬元。
實踐中看,業主欠物業費時,物業公司可隨時“依法追繳”,幾乎不受限制。
而當物業公司違約,或侵占業主一方的公共收益時,業主一方想訴訟追繳,會面臨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一、單個業主,或部分業主聯名,無權主張公共收益。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對建築物區分所有結構下的公共收益歸屬進行了明確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可以看出,由於公共收益屬於共有權範疇,其行使一般應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進行。
在以前出現的案例中,當業主個人提起訴訟,多數會因“主體不適格”被駁回,理由是對於共同類權利,應以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為訴訟主體,個人作為訴訟主體並不適格。
偶有勝訴的,是打勝了所謂的“知情權”官司,法院判令物業公司公示公共收益的明細賬目而已,就是說,錢是這些錢,但還是揣在物業公司腰包裡。
二、即便業委會提起訴訟,難度也遠比想象中的要大的多。
1、立案時,法院會首先審查業委會是否具備訴訟資格,一般包括業委會是否依法成立並備案,是否得到了小區業主大會的專項授權,是否有對“一旦敗訴,訴訟費用如何承擔”的說明及承諾等等,稍微有瑕疵,就難過立案關。
2、被告一方的物業公司及開發商,均會以律師出庭,單憑業委會這幾個委員的能力,基本無法抗衡。
3、物業公司普遍不配合,或者會出具虛假賬目,亂報成本。業主一方要主張公共收益,舉證難度頗大。
4、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審計評估費用高昂,怎麼出,由誰出,這些都是問題。
兩灣城這個案子,僅一審案件的受理費就高達35萬,原告業委會需承擔15萬,被告物業公司負擔2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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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雲雨潤物
在現有的條件下,只能靠業委會起訴追討。
物業私營公司非法私吞業主們的4千萬巨額公款,已經觸犯了刑法,它是屬於盜竊罪的範疇,應按刑法拘捕移送法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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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藍夕陽
題主發這題,並沒在意事件的真實目的,只是為了黑物業。首先,公共類資金是專用賬戶管理的,管理使用都非常嚴格,到目前為止,全國還沒有發生過侵占的案例。上海小區的這個案例是非常正常的事,全國各地每天都在做,目的是追討欠交物業費,保證業主能得到應有的服務。
上海這個小區有二十多年了,是個大型小區,歷年來的欠費累積估計有六七千萬,收費率還是較高的。物業對欠費是無能為力的,只能依靠司法手段來幫助。所以,清算專用賬戶的官司,都要有個結果的,物業是有賬無錢,錢都被欠費侵占了,最終清算公共收益就是清算欠交物業費,我們小區八年前就這樣做過一次,是在法院的指導下進行的。
網絡上有很多這樣的報導,不過有些人只對清欠物業感興趣。並不知道小區矛盾的根源就是欠費。對法院追討物業歡呼雀躍的,大多數都是欠費的人,他們對法律法規很無知,所以才會鬧出這樣的笑話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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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淡咖啡豆
物業侵吞小區公共收益,園區個體業主不能起訴物業公司這是法律的缺失。現階段,一些物業公司收買業委會,比如免物業費,業委會因此不會替廣大業主去說話,這個問題必須從法律上去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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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聰明的麵條EJ
物業和業主之間的規則就不平等。一:物業合同到期和掌握其命運的第三方籤合同,不讓業主籤合同。二:物業費的包乾制收費方式,物業支出越少利潤就越高。
三:物業和業主的權力和義務不對等。物業的義務是服務,沒有量化指標。業主的義務是交錢,真金白銀。物業的權力是業主不交錢就起訴。業主解聘物業權利是根本不可能辦成的。業主在不平等的條約下無能為力。
強烈要求!小區納入城市管理。把交物業費的錢交稅給國家,國富民強,百姓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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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南京天馬
小區業主的公共收益靠業委會追討,在我們小區是不可能的。1.)業委會一般抗不住物業釋放的各種壓力.2.)業委會就是抗住壓力了,也經不起物業的誘惑,讓你產生內鬥。我們小區的公共收益都訴訟到法院,又被撤訴了。近20年了也沒有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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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開心懶寶
如果物業侵吞了公共收益,業委會是可以發揮作用的,但並不是唯一的途徑。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追討途徑:
提起訴訟:業主可以委託律師或代理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物業公司退還侵吞的公共收益。如果能提供充分的證據和材料,一般情況下法院會給予支持。投訴舉報:業主可以向相關監管機構或媒體投訴舉報物業侵吞公共收益的行為,以引起公眾關注和監管部門的重視。監管部門有時會對涉嫌侵吞公共收益的物業公司進行調查和處理。向業主大會匯報:業主可以通過業主大會討論並決定採取何種措施,包括委託律師、起訴、報警等,來追討物業侵吞的公共收益。如果業主大會決定採取行動,物業公司可能會面臨更大的壓力。總之,業委會是維護業主權益的重要組織,但並不是唯一的追討公共收益的途徑。業主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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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業委會科技
不靠業主委員會追討,不通過法律追討。難道要社區、街道追討?小區公共收益法律已經明確,民法典已經明文法規。公共收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也就是說全體業主的權利。權利主體按照法律行使相應權利,非權利主體只有被委託後,方能代權利主體行使權利。小區業主委員會未成立,小區公共收益只能靠收款企業良心來定。這個說小不小,說大也大的收益,對於多方都是非常關注的資金來源。故,只有權利主體維護自身權益,才能有權益的收回。靠誰?能靠誰?覺醒才是最應該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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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逍遙鳳凰
第一步只能這樣。業委會不作為,甚至狼狽為奸業主可先起訴業委會。迫使業委會出面。恰恰沒有業委會的小區,業主可以直接起訴物業主張自家(戶)權益,因為公共收益是物權衍生權益故以戶為權益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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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長樂未央73544806
每個業主都有追討物業侵呑小區公共收益的權利,業委會是經過業主大會選出的代表業主的合法組織,維護業主權益不受侵犯,是業委會應盡的責任,通過業委會追討要比單一業主容易得多,業主勢單力薄,只有組織起來才有力量,若業委會不作為,或被物業收買,業主也可以發起組織對物業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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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物業侵吞的四千萬公共收益,那只有靠業委會追討。這個問題必須是由業委會來解決,業委會是在業主大會授權下唯一為廣大業主維權合法組織。至於業委會一幫人是不是在全心全意的在的為廣大業主維護合法權益?能不能專業的有理有據的無私無畏的走上法庭去追討?是解決問題的關鍵詞所在。還有一個問題問題就是如果業委會已經成立已經存在,物業物業公司還能夠侵吞業主們共有的公共收益。那麼你說的這個問題就蠻複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