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反言就是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普通法中,禁止反言也稱為禁止反悔。但是,中國法律實際上是沒有專門的明確條款,相關法條多來自於一些司法解釋。
它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為自己的陳述負責,以保護對方合理的信賴利益。
舉個例子吧。
我們說,一審時,張三起訴李四奪鐲,但是他覺得判得輕,上訴,這次又以掀被為理由,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張三的訴求法律就不支持。
換句話說,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已明確放棄的訴求,法院未予審理,後又以已經放棄的訴求作為上訴理由,二審法院適用禁止反言原則,張三就OVER了。
再比如,一審時張三起訴李四奪鐲,但是他覺得判得輕上訴了,這回他上訴的理由是李四不是奪鐲,而是割腰子,那麼,張三在一審的當庭陳述與訴狀中所主張的內容明顯矛盾,法院應用禁止反言原則,張三又OVER了。
再再比如,一審時張三起訴李四奪鐲,奪的是金鐲子,但是他覺得判得輕,他又上訴了,這回奪的不是金鐲子了,而是太上老君傳下來的寶貝金剛琢。那麼,二審所舉新證據與一審所舉的證據相矛盾,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也是不予確認,張三就又OVER了。
從普通法的角度來講,所謂禁止反言,就是說,除涉及身份關系的情況外,一方當事人因另一當事人之陳述產生信賴,則另一當事人不得因利己而否定其先前的陳述。
禁止反言就是禁止違反先前的言論。在普通法中,禁止反言也稱為禁止反悔。但是,中國法律實際上是沒有專門的明確條款,相關法條多來自於一些司法解釋。
它的目的,就是為了讓當事人遵守誠實守信的原則,為自己的陳述負責,以保護對方合理的信賴利益。
舉個例子吧。
比如說有個古代故事,掀被奪鐲。這個故事應該有很多人知道吧?
我們說,一審時,張三起訴李四奪鐲,但是他覺得判得輕,上訴,這次又以掀被為理由,根據禁止反言原則,張三的訴求法律就不支持。
換句話說,在一審訴訟程序中已明確放棄的訴求,法院未予審理,後又以已經放棄的訴求作為上訴理由,二審法院適用禁止反言原則,張三就OVER了。
再比如,一審時張三起訴李四奪鐲,但是他覺得判得輕上訴了,這回他上訴的理由是李四不是奪鐲,而是割腰子,那麼,張三在一審的當庭陳述與訴狀中所主張的內容明顯矛盾,法院應用禁止反言原則,張三又OVER了。
再再比如,一審時張三起訴李四奪鐲,奪的是金鐲子,但是他覺得判得輕,他又上訴了,這回奪的不是金鐲子了,而是太上老君傳下來的寶貝金剛琢。那麼,二審所舉新證據與一審所舉的證據相矛盾,違反禁止反言原則,也是不予確認,張三就又OVER了。
差不多就是這麼個意思。只不過,禁止反言原則還是多見於民事訴訟,因為刑事訴訟有公訴人,沒有張三,不至於那麼沒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