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神奇蘭鯨

    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重在證據。勞榮枝的案子這麼久了,有些證據鏈都斷了,法子英把一切罪責都攬在自己身上並早就死了。造成對勞榮枝案件的干擾。使法院久久不能宣判。不過我堅信勞菜枝作惡多端,身附七條命案,終會有血債血償的那一天。

  • 2 # 言為心聲124271091

    我就想問一句:如果沒有勞榮枝色誘,法子英殺得了人嗎?

    色誘第一個後,人死了!錢,由勞榮枝與法子英共同揮霍了!

    勞榮枝繼續色誘,直到死了七個人!

    這勞榮枝還不屬於故意殺人的共犯嗎?

    這還要什麼證據?這還用降低什麼嚴格要求?

  • 3 # 敏銳旭日AJ

    就本案而言,法院對勞榮枝做出死刑判決,是有其充分事實和法律依據的。勞榮枝和法子英是屬沒有主次之分的共同犯罪,也是就是說他們都是主犯,不是只對各自犯罪行為負責,而是要對這一案件中各自及合作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後果負全部責任。

    若證據表明他們倆地位和作用相當一致,而沒有確切證據證明其在犯罪行為中的地位,作用大小的情況下,勞榮枝的死刑是改不了的。

  • 4 # 5358109

    勞糸團夥作案妥妥的共犯,她以色誘將多名被害人引入自已居處後遭到劫殺,並被殺人滅口分屍,滅門鐵證如山!歪曲詭辯改變不了客觀事實的存在!!

  • 5 # 詩和燈謎

    勞案本來是一起極其嚴重的刑事案件,定罪證據充分,審判程序合法。但由於極個別律師覺得是大案,舉國關注,所以有炒作價值,便勾結被告人家屬,通過網絡(正常情況應當通過法定程序)興風作浪,企圖達到各自不可告人的目的。

    關於證據問題,如果不是炒作需要,腦子正常的人都可以想到,面對如此嚴重、社會關注度極高的刑事案件,專業力量強大的檢察系統不會不小心求證,專業力量同樣強大的法院也不可能會疏忽到必須是3+4的七人合議庭卻粗暴地違法組成三名法官合議庭。本案的開庭審理應該是做到了準備充分,經得起法律和社會的檢驗。

    再說說幾個律師。本人雖與他們同行,但絕對不能認同他們在本案中的專業水平。真正有水平的律師不會在網絡上興風作浪,也不會在法庭上靠另類表演奪人眼球。本案涉及相關幾個律師,應該說沒有突出的專業表現,也沒有得到業內承認的“大律師”,他們在各自的單位也算不上業務骨幹。尤其是他們對一審法律援助律師的人身攻擊,必須受到行業的紀律處分。一句話,這兩個人既不是好律師,也不是好教師,所謂20多萬字的意見書僅僅是虛張聲勢而已,毫無專業價值!

  • 6 # 話聊77621936

    只要證據鏈缺失不完整,就是證據不足,很難定罪。疑罪從無的原則必須貫徹落實執行,當今,中國的法制大比從前,最高法這麼長時間也沒宣判勞榮枝,已經說明了一切。

  • 7 # 宏志35

    不能,寧願漏網,也不能冤枉人,這是法制的進步,這是保護全體人民的權利,也是對司法機關的最嚴格的要求。如果降低對證據的要求,司法機關為了完成任務或者升職,就出現很多冤假錯案的發生,中國最缺的不是漏網,而是土壤易產生冤案。像勞案,最好是無期

  • 8 # 熱心畫板Yg

    勞榮枚自已不會承認動手殺人。

    而警方在審訊法子英時,法為了保勞,也會將殺人全攬已身。

    但是他會交待死者是由勞誘騙上門的。

    這與勞被捕後自行交待的相合。

    這策劃,分工,誘騙上門,控制,綁架,勒索,殺人,取髒款,撤離。潛逃一條龍,勞全程參與了的。

    無勞的協助,配合,法是完不成一系列操作得逞的。

    所以,從法的供訴,勞的供訴及現存被害夫妻二人的證言就能證實勞是共同主犯,而二審法院判三項死罪是成立的。況且,就其中一項死罪就應死刑。

  • 9 # 浙江養豬大叔

    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則,這麼重要的案件,不會降低對證據的要求!勞榮枝雖然已經過了20多年,很多證據已經模糊不清,但有很多證據還是在的,法院通過調查把證據串聯在一起,就是一條完整的證據鏈了,不然一審二審也不會判她死刑了!

    綁架勒索,殺人搶劫,全部都是重罪,每一個罪名,最高都可以判處死刑,七條人命在身的勞榮枝,絕對逃不了死刑的懲罰,現在只是拖延一點時間,讓她多活一段時間而已!

    案情重大,案發至勞榮枝歸案,又隔了20年之久,最高法院核查的時候,要重新看材料,看證據,甚至還要重新調查,據說勞榮枝的犯罪檔案和證人證言的材料,就有半人多高,可想而知這些核查時的工作量有多大的,所以需要一段時間,等案件全部核查完畢,最高法院才會做出裁定!

    最高院一旦做出維持二審執行判決,那勞榮枝的生命就是倒計時了!如果最高院認為證據不足,或者事實不清,就會發回重審

    在大量證據面前,發回重審的希望很渺小!畢竟七條人命在身啊,

    按照我們老百姓的說法,已經給勞榮枝多活了20多年!

    法網恢恢,絲而不漏,

    靜等最高法院的裁定吧!

  • 10 # 魔法柳葉cr

    一看就是信口雌黃,當年法子英被捕後,證據該收集的已經收集齊整了。誰說年深日久沒法搜集的。就拿買冰櫃一事,所有的證人證言都搜集到位了的,你跟我說年深日久?

  • 11 # 任我行

    勞榮枝智謀超人、在綁架、搶劫、殺人案中起到主動、主導作用,勞法狼狽為奸,色誘“仙人跳”謀殺七條人命,連3歲的孩子都不放過,殺人不眨眼的惡魔、製造了罪惡的滅門慘案。罪大惡極、不殺不足平民憤?法律的尊嚴何在?

  • 12 # 困貓2022

    證據鏈不完全根本原因是勞榮枝利用反刑偵手段逃了20年,所以因果責任應由勞榮枝本人承擔。而非司法部門負責去舉證。勞榮枝拿不出直接證據證明,那就按20年前審訊法子英的案宗裡面,判定勞榮枝的刑責來進行量刑。

  • 13 # 熱心孔雀5

    一審二審判決過重:判決時要前後對比:因為勞榮枝當初是人在江湖中:身不由己:這個案子就同現在傳銷一樣!進去了的人很少走掉:如果是發現會打得九死一生:對嗎:可以降低:

  • 14 # 不凡的天涯若比鄰

    這也是如今幾個律師所抓的要點,因為刑法如今是重證據,疑罪從無,這顯然是法律的進步。象以前呼格案,他有刑訊逼供現象,個別公安急功近利等造成,而且還是單案,而勞榮枝則不同,她屬於系列案,且不僅是涉及一種罪名,而且勞夥同法犯的案,她有自首和立功的機會,但她沒有,證明其是主犯之一,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她一直是被控制的,因為是長時間在一起。假如勞榮枝當年一起和法子英一起落網,早執行了,妥妥的死罪,這也是她不自首的原因之一,因為按所犯的案子自首也不夠減刑的。(個人觀點勿噴)

  • 15 # 平陽愚人

    勞榮枝三個死刑的定罪依據是和法子英共謀共犯,分工協作,不分主犯從犯,都是主犯。就共謀共犯、分工協作而言,不是沒有證據和證據難以找到,而是證據確鑿相當充分,根本不存在需要降低證據要求的問題。

  • 16 # 投資360

    九幾年案發時,審判也是講物證的,當時也有取得物證的技術手段,比如DNA,指紋這些當時都有!現在沒有這些證據與年代久遠有啥關系?難道是證據保存技術不行?降低對證據的要求更是與法治背道而弛,法律有明文規定從新從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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