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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福星高照285674176

    一、1級至4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注:一到四級傷殘單位不能和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二、5級至10級工傷傷殘賠償標準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 2 # 用戶9256376276440

    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採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於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3 # 靜心亭主人

    一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a)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第二肢完全喪失功能,第三肢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二肢完全喪失功能;

    f)三肢完全喪失功能。

    二級傷殘 肢體損傷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c)二肢以上完全喪失功能。

    三級傷殘 肢體損傷致:

    a)二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d)一肢完全喪失功能,另一喪失功能50%以上。

    四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雙手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五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90%以上;

    b.一肢缺失(上肢在肘關節以上,下肢在膝關節以上);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另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d.一肢完全喪失功能。

    六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70%以上;

    b.雙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c.一肢缺失(上肢在腕關節以上,下肢在踝關節以上)。

    七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b.雙手感覺完全缺失;

    c.雙足足弓結構完全破壞;

    d.一足跗蹠關節以上缺失;

    e.雙下肢長度相差8cm以上;

    f.一肢喪失功能75%以上。

    八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30%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75%以上;

    c.一足弓結構完全破壞,另一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d.雙足十趾完全缺失或喪失功能;

    e.雙下肢長度相差6cm以上;

    f.一肢喪失功能50%以上;

    九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10%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50%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完全喪失;

    d.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50%以上;

    e.一足足弓構破壞;

    f.雙上肢長度相差10cm以上;

    g.雙下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25%以上。

    十級傷殘肢體損傷致:

    a.雙手缺失(或喪失功能)5%以上;

    b.雙手感覺缺失25%以上;

    c.雙上肢前臂旋轉功能喪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結構破壞1/3以上;

    e.雙足十趾缺失(或喪失功能)20%以上;

    f.雙上肢長度相差4cm以上;

    g.雙下肢長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長骨一骺板以上線性骨折;

    i.一肢喪失功能10%以上。

  • 4 # 用戶9629161587884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五條規定,1-10級傷殘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

    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

    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傷殘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傷殘

    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6、六級傷殘

    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7、七級傷殘

    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級傷殘

    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9、九級傷殘

    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等。

    10、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 5 # 豁達坦坦蕩蕩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或無生活自理障礙。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或者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無生活自理障礙。

  • 6 # 吳建國

    1、Ⅰ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識消失;c.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d. 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2、Ⅱ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b.僅限於床上或椅上的活動;c. 不能工作;d.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3、 Ⅲ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b.僅限於室內的活動;c. 明顯職業受限;d. 社會交往困難。

    4、Ⅳ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b.僅限於居住範圍內的活動;c. 職業種類受限;d.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5、Ⅴ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導;b. 僅限於就近的活動;c.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d. 社會交往貧乏。

    6、Ⅵ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幫助;b. 各種活動降低; c. 不能勝任原工作;d. 社會交往狹窄。

    7、Ⅶ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b.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c. 不能從事複雜工作 d. 社會交往能力降低。

    8、Ⅷ級傷殘劃分依據為 a.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b. 遠距離活動受限;c. 能從事複雜工作,但效率明顯降低;d. 社會交往受約束。

    9、Ⅸ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b.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c.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級傷殘劃分依據為:a. 日常活動能力輕度受限;b.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c. 社會交往能力輕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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