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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平常心9862505240043

    1.應當設置統一的外觀標識,使用“企業名稱(可為簡稱)+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名稱;

    2.根據業務需求及場地條件,合理規劃業務辦理區、群眾等候區、交通安全宣傳區等,設置配套引導標識,並提供飲用水、座椅等服務設施;

    3.設置公開欄,將本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業務範圍、辦理依據、辦理程序等,以及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姓名照片、投訴舉報渠道等事項進行公示;

    4.設置查驗區的,應當保持視線良好,施劃標誌標線,確保場地平

  • 2 # 散落漫天回憶的難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方便群眾辦理機動車登記業務,規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業務辦理工作,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及相關工作規範、公安交通管理“放管服”改革要求等,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定義和範圍】本規定所稱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是指機動車銷售企業、二手車交易市場、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金融機構、保險機構等單位,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下,協助辦理指定機動車登記業務的專門機構。

    第三條 【工作職責】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指導、檢查和監督,製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管理辦法。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區的市或者相當於同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設立和監督管理,結合本地實際製定工作細則。

    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車輛管理所負責對本轄區內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指導培訓和日常管理。

    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參照本條第三款和第四款的規定履行管理職責。

    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管理下協助開展業務受理、車輛查驗、信息錄入等工作。

    第四條 【系統要求】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應當使用公安部統一的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專網服務系統(以下簡稱“專網服務系統”)、互聯網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台系統(以下簡稱“互聯網平台系統”)辦理機動車和駕駛證業務。

    第二章 設立條件及程序

    第五條 【基本要求】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二)經營服務範圍包含機動車銷售、二手車交易、機動車安全檢驗、報廢機動車回收、汽車金融、保險等與機動車相關業務;

    (三)依法納稅及繳納社會保險金;

    (四)單位及法定代表人無不良信用記錄;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場地要求】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場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應當設置統一的外觀標識,使用“企業名稱(可為簡稱)+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名稱;

    (二)根據業務需求及場地條件,合理規劃業務辦理區、群眾等候區、交通安全宣傳區等,設置配套引導標識,並提供飲用水、座椅等服務設施;

    (三)設置公開欄,將本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業務範圍、辦理依據、辦理程序等,以及收費標準、工作人員姓名照片、投訴舉報渠道等事項進行公示;

    (四)設置查驗區的,應當保持視線良好,施劃標誌標線,確保場地平坦、硬實,長度、寬度和高度符合相關技術要求;

    (五)設置與辦理業務相匹配的牌證、檔案存儲專用場所等;

    (六)主體建築及場地應當符合建築安全、消防等相關要求。

    第七條 【人員要求】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工作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機動車和駕駛證管理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技術標準,上崗前接受相關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從事機動車查驗的還應當取得相應車型的查驗員資格證書;

    (二)無犯罪記錄和吸毒行為記錄;

    (三)具有良好的語言表達和溝通能力。

    第八條 【配套要求】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應當根據業務需求配備下列設備和系統:

    (一)配備能夠滿足辦理業務所需的計算機、條形碼閱讀器、身份證閱讀器、高拍儀、掃描儀、證件專用打印機、照片打印機、塑封機、專用文件櫃等設備;

    (二)安裝應用專網服務系統或者互聯網平台系統;

    (三)業務辦理區、查驗區以及牌證和檔案存儲專用場所應當安裝視頻監控系統;

    (四)協助開展機動車查驗的,應當按相關規定及技術標準配備查驗智能終端、查驗工具、視音頻記錄裝置等,安裝查驗監管系統;

    (五)協助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業務的,應當提供自助或者網上繳納車輛購置稅、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等便利,實現“一站式”辦理。

    第九條 【設立程序】對設立機動車登記服務站的,由所屬轄區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是否符合本規定第五條有關要求,按照第六條第(六)項對場地實地考察,並書面通知結果。

    經確認設立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完成籌建後,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六條至第八條的要求組織現場驗收。驗收合格的,與機動車登記服務站設立單位簽訂協議及責任書,明確業務範圍、權限職責、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責任追究與賠償等內容,組織相關業務人員培訓,同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協助辦理業務範圍

    第十條 【機動車業務範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可以協助辦理除使用性質為危險貨物運輸、警用、消防、救護、工程救險、校車以外的機動車註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抵押登記、注銷登記及檢驗標誌核發等機動車業務。

    第十一條 【註冊登記業務範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可以協助辦理小型、微型載客汽車,以及載貨汽車、機車註冊登記。

    第十二條 【轉移登記業務範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可以協助辦理載客汽車、載貨汽車、機車二手車交易轉移登記。

    第十三條 【變更登記業務範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可以協助辦理載客汽車、載貨汽車、機車變更登記。具體變更事項為: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營運機動車改為非營運機動車使用性質改變的;

    (四)換髮新能源汽車專用號牌的;

    (五)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車輛管理所管轄區域的。

    第十四條 【抵押登記業務範圍】金融、保險等機構設立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可以協助辦理抵押權人為本機構的抵押登記和解除抵押登記。

    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協助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業務時,可以一併協助辦理抵押登記。

    第十五條 【注銷登記業務範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設立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可以協助辦理本企業回收拆解機動車的注銷登記。

    第十六條 【其他機動車業務範圍】機動車登記服務站還可以協助辦理下列其他業務:

    (一)對符合六年內免檢的機動車,核發檢驗標誌;

    (二)對本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機動車,核發檢驗合格標誌;

    (三)對所屬轄區未銷售、以及銷售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核發臨時行駛車號牌;

    (四)對使用性質為非營運、營轉非、出租轉非的機動車,協助辦理補換領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

    (五)機動車所有人聯繫方式變更。

    第十七條 【駕駛證業務範圍】有條件的機動車登記服務站可以協助辦理持居民身份證的內地居民、持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駕駛證業務,包括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定年齡換證、自願降低準駕車型換證、駕駛人住所信息發生變化換證、駕駛證損毀換證、駕駛證遺失補證、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駕駛證延期換證、駕駛證延期審驗、延期提交《身體條件證明》、駕駛人聯繫方式變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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