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第一章
第 10.1.0.1 條 為了合理配置滅火器,有效地撲救工業與民用建築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範。
第 10.1.0.2 條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的生產、使用和貯存可燃物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本規範不適用於生產、貯存火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庫)房,以及九層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條 配置的滅火器類型、規格、數量以及設置位置應作為建築設計內容,並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標明。
第 10.1.0.4 條 建築滅火器的配置設計,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條
工業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生產、使用、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後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後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後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工業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範附錄二。
第 10.2.0.2 條
民用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功能複雜、用電用火多、設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後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後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少、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後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民用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範附錄三。
第 10.2.0.3 條 火災種類應根據物質及其燃燒特性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 A 類火災:指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等燃燒的火災;
二、 B 類火災: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燒的火災;
三、 C 類火災:指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炔、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四、 D 類火災:指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五、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燃燒的火災。
第 10.2.0.4 條 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應由數字和字母組成,數字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大小,字母( A 或 B)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單位及適用撲救火災的種類。
第三章
第 10.3.0.1 條 滅火器應按下列因素和選擇:
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二、滅火有效程度;
三、對保護物品的汙損程度;
四、設置點的環境溫度;
五、使用滅火器人員的素質。
第 10.3.0.2 條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撲救 A 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乾粉、滷代烷型滅火器;
二、撲救 B 類火災應選用乾粉、泡沫、滷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 B 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三、撲救 C 類火災應用乾粉、滷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四、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滷代烷、二氧化碳、乾粉型滅火器;
五、撲救 A 、 B 、 C 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乾粉、滷代烷型滅火器;
六、撲救 D 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商解決。
第 10.3.0.3 條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同一類型滅火器時,宜選用操作方法相同的滅火器。
第 10.3.0.4 條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採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不相容的滅火器。不相容的滅火劑見本規範附錄四的規定。
第 10.3.0.5 條 在非必要配置滷代烷滅火器的場所不得選用滷代滅火器,宜選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或輕水泡沫滅火器等其它類型滅火器。
非必要配置滷代烷滅火器的場所的確定應按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和國家環保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必要配置滷代烷滅火器的場所舉例見本規範附錄七。
注:滷代烷滅火器係指滷代烷 1211 、 1301 滅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條 A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表 10.4.0.1 的規定。
A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 10.4.0.1
危險等級 嚴重危險級 中危險級 輕危險級
每具滅火器最小 A 3A
最大保護面積( m2/A ) 10 15 20
第 10.4.0.2 條 B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表 10.4.0.2 的規定。
B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 10.4.0.2
每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別 8B 4B 1B
最大保護面積(m2/B) 5 7.5 10
第 10.4.0.3 條 C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按 B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規定執行。
第 10.4.0.4 條 地下建築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其相應的地面建築的規定增加 30% 。
第 10.4.0.5 條 設有消火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下列規定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
一、設有消火栓的,可相應減少 30% ;
二、設有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 50% ;
三、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 70%
第 10.4.0.6 條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藏,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可相應減少 70% 。
第 10.4.0.7 條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 2 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 5 具。
第 10.4.0.8 條 已配置在工業與民用建築及人防工程內的所有滷代烷滅火器,除用於撲滅火災外,不得隨意向大氣中排放。
第 10.4.0.9 條 在滷代烷滅火器定期維修、水壓試驗或作報廢處理時,必須使用經國家認可的滷代烷回收滷代烷滅火劑。
第 10.4.0.10 條
在非必要配置滷代烷滅火器的場所已配置的滷代烷滅火器,當其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或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要求時,應將其撤換,並應作報廢處理。
第 10.4.0.11 條
凡已確定撤換滷代烷滅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場所,應在其原設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類型滅火器。重新配置的滅火器應按等效替代的原則和本規範第四章、第六章的規定進行配置設計計算。
滷代烷滅火器等效替代舉例見本規範附錄八。
第五章
第一節
第 10.5.1.1 條 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 10.5.1.2 條 滅火器應設置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第 10.5.1.3 條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 1.50m ;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15m 。
第 10.5.1.4 條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溼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保護措施。
第 10.5.1.5 條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應符合本規範附錄五的規定。
第二節
第 10.5.2.1 條 設置在 A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符合表 10.5.2.1 的規定。
A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 (m) 表 10.5.2.1
滅火器類型危險等級 手提式滅火器 推車式滅火器
嚴重危險級 15 30
中危險級 20 40
輕危險級 25 50
第 10.5.2.2 條 設置在 B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 10.5.2.2 的規定。
B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 (m) 表 10.5.2.2
嚴重危險級 9 18
中危險級 12 24
輕危險級 15 30
第 10.5.2.3 條 設置在 C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按本規範第 10.5.2.4 條規定執行。
第 10.5.2.4 條
設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均相同的相鄰場所,可將一個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二、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或火災種類不相同的場所,應分別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第 10.6.0.2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工程按使用面積計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按堆垛、貯罐占地面積計算。
第 10.6.0.3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10.6.0.3)式中 Q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滅火級別, A 或 B ;
S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 m2;
U —— A 類火災或 B 類火災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相應危險等級的滅火器配置基準,m2/A 或 m2/B;
K —— 修正係數。
無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 K=1.0 ;
設有消火栓的, K=0.7 ;
設有滅火系統的, K=0.5 ;
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或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的, K=0.3 。
第 10.6.0.4 條 地下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 10.6.0.4 )
第 10.6.0.5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每個設置點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 10.6.0.5 )式中 Qe ——滅火器配置場所每個設置點的滅火級別, A 或 B ;
N ——滅火器配置場所中設置點的數量。
第 10.6.0.6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和設置點實際配置的所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均不得小於計算值。
第 10.6.0.7 條 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計算應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確定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二、確定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三、劃分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
四、測算各單元的保護面積;
五、計算各單元所需滅火級別;
六、確定各單元的滅火器設置點;
七、計算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級別;
八、確定每個設置點滅火器的類型、規格與數量;
九、驗算各設置點和各單元實際配置的所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十、確定每具滅火器的設置方式和要求,在設計圖上標明其類型、規格、數量與設置位置。
建築滅火器配置設計規範
第一章
第 10.1.0.1 條 為了合理配置滅火器,有效地撲救工業與民用建築初起火災,減少火災損失,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特制定本規範。
第 10.1.0.2 條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的生產、使用和貯存可燃物的工業與民用建築工程。
本規範不適用於生產、貯存火藥、彈藥、火工品、花炮的廠(庫)房,以及九層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條 配置的滅火器類型、規格、數量以及設置位置應作為建築設計內容,並在工程設計圖紙上標明。
第 10.1.0.4 條 建築滅火器的配置設計,除執行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條
工業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生產、使用、貯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後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後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後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工業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範附錄二。
第 10.2.0.2 條
民用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應根據其使用性質、火災危險性、可燃物數量、火災蔓延速度以及撲救難易程度等因素,劃分為以下三級:
一、嚴重危險級:功能複雜、用電用火多、設備貴重、火災危險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後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災損失的場所;
二、中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多、火災危險性較大、可燃物較多、起火後蔓延較迅速的場所;
三、輕危險級:用電用火較少、火災危險性較小、可燃物較少、起火後蔓延較緩慢的場所。
民用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舉例見本規範附錄三。
第 10.2.0.3 條 火災種類應根據物質及其燃燒特性劃分為以下幾類:
一、 A 類火災:指含碳固體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紙張等燃燒的火災;
二、 B 類火災:指甲、乙、丙類液體,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燒的火災;
三、 C 類火災:指可燃氣體,如煤氣、天然氣、甲烷、乙炔、氫氣等燃燒的火災;
四、 D 類火災:指可燃金屬,如鉀、鈉、鎂、鈦、鋯、鋰、鋁鎂合金等燃燒的火災;
五、帶電火災:指帶電物體燃燒的火災。
第 10.2.0.4 條 滅火器的滅火級別應由數字和字母組成,數字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大小,字母( A 或 B)應表示滅火級別的單位及適用撲救火災的種類。
第三章
第 10.3.0.1 條 滅火器應按下列因素和選擇:
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二、滅火有效程度;
三、對保護物品的汙損程度;
四、設置點的環境溫度;
五、使用滅火器人員的素質。
第 10.3.0.2 條 滅火器類型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撲救 A 類火災應選用水型、泡沫、磷酸銨鹽乾粉、滷代烷型滅火器;
二、撲救 B 類火災應選用乾粉、泡沫、滷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撲救極性溶劑 B 類火災不得選用化學泡沫滅火器;
三、撲救 C 類火災應用乾粉、滷代烷、二氧化碳型滅火器;
四、撲救帶電火災應選用滷代烷、二氧化碳、乾粉型滅火器;
五、撲救 A 、 B 、 C 類火災和帶電火災應選用磷酸銨鹽乾粉、滷代烷型滅火器;
六、撲救 D 類火災的滅火器材應由設計單位和當地公安消防監督部門商解決。
第 10.3.0.3 條 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同一類型滅火器時,宜選用操作方法相同的滅火器。
第 10.3.0.4 條在同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當選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型滅火器時,應採用滅火劑相容的滅火器。不相容的滅火器。不相容的滅火劑見本規範附錄四的規定。
第 10.3.0.5 條 在非必要配置滷代烷滅火器的場所不得選用滷代滅火器,宜選用磷酸銨鹽乾粉滅火器或輕水泡沫滅火器等其它類型滅火器。
非必要配置滷代烷滅火器的場所的確定應按國家消防主管部門和國家環保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非必要配置滷代烷滅火器的場所舉例見本規範附錄七。
注:滷代烷滅火器係指滷代烷 1211 、 1301 滅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條 A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表 10.4.0.1 的規定。
A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 10.4.0.1
危險等級 嚴重危險級 中危險級 輕危險級
每具滅火器最小 A 3A
最大保護面積( m2/A ) 10 15 20
第 10.4.0.2 條 B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符合表 10.4.0.2 的規定。
B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 表 10.4.0.2
危險等級 嚴重危險級 中危險級 輕危險級
每具滅火器最小配置滅火級別 8B 4B 1B
最大保護面積(m2/B) 5 7.5 10
第 10.4.0.3 條 C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基準,應按 B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規定執行。
第 10.4.0.4 條 地下建築滅火器的配置數量應按其相應的地面建築的規定增加 30% 。
第 10.4.0.5 條 設有消火栓、滅火系統的滅火器配置場所,可按下列規定減少滅火器配置數量:
一、設有消火栓的,可相應減少 30% ;
二、設有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 50% ;
三、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可相應減少 70%
第 10.4.0.6 條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藏,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滅火器的配置數量可相應減少 70% 。
第 10.4.0.7 條 一個滅火器配置場所內的滅火器不應少於 2 具。每個設置點的滅火器不宜多於 5 具。
第 10.4.0.8 條 已配置在工業與民用建築及人防工程內的所有滷代烷滅火器,除用於撲滅火災外,不得隨意向大氣中排放。
第 10.4.0.9 條 在滷代烷滅火器定期維修、水壓試驗或作報廢處理時,必須使用經國家認可的滷代烷回收滷代烷滅火劑。
第 10.4.0.10 條
在非必要配置滷代烷滅火器的場所已配置的滷代烷滅火器,當其超過規定的使用年限或達不到產品質量標準要求時,應將其撤換,並應作報廢處理。
第 10.4.0.11 條
凡已確定撤換滷代烷滅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場所,應在其原設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類型滅火器。重新配置的滅火器應按等效替代的原則和本規範第四章、第六章的規定進行配置設計計算。
滷代烷滅火器等效替代舉例見本規範附錄八。
第五章
第一節
第 10.5.1.1 條 滅火器應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且不得影響安全疏散。
第 10.5.1.2 條 滅火器應設置穩固,其銘牌必須朝外。
第 10.5.1.3 條 手提式滅火器宜設置在掛鉤、托架上或滅火器箱內,其頂部離地面高度應小於 1.50m ;底部離地面高度不宜小於0.15m 。
第 10.5.1.4 條 滅火器不應設置在潮溼或強腐蝕性的地點,當必須設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措施。設置在室外的滅火器,應有保護措施。
第 10.5.1.5 條 滅火器不得設置在超出其使用溫度範圍的地點。
滅火器的使用溫度範圍應符合本規範附錄五的規定。
第二節
第 10.5.2.1 條 設置在 A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符合表 10.5.2.1 的規定。
A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 (m) 表 10.5.2.1
滅火器類型危險等級 手提式滅火器 推車式滅火器
嚴重危險級 15 30
中危險級 20 40
輕危險級 25 50
第 10.5.2.2 條 設置在 B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符合表 10.5.2.2 的規定。
B 類火災配置場所滅火器最大保護距離 (m) 表 10.5.2.2
滅火器類型危險等級 手提式滅火器 推車式滅火器
嚴重危險級 9 18
中危險級 12 24
輕危險級 15 30
第 10.5.2.3 條 設置在 C 類火災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按本規範第 10.5.2.4 條規定執行。
第 10.5.2.4 條
設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滅火器,其最大保護距離應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應按下列規定劃分:
一、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和火災種類均相同的相鄰場所,可將一個樓層或一個防火分區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二、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或火災種類不相同的場所,應分別作為一個計算單元。
第 10.6.0.2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計算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工程按使用面積計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可燃氣體貯罐按堆垛、貯罐占地面積計算。
第 10.6.0.3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10.6.0.3)式中 Q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滅火級別, A 或 B ;
S ——滅火器配置場所的保護面積, m2;
U —— A 類火災或 B 類火災的滅火器配置場所相應危險等級的滅火器配置基準,m2/A 或 m2/B;
K —— 修正係數。
無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 K=1.0 ;
設有消火栓的, K=0.7 ;
設有滅火系統的, K=0.5 ;
設有消火栓和滅火系統的或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類液體貯罐的, K=0.3 。
第 10.6.0.4 條 地下建築滅火器配置場所所需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 10.6.0.4 )
第 10.6.0.5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每個設置點的滅火級別應按下式計算:
( 10.6.0.5 )式中 Qe ——滅火器配置場所每個設置點的滅火級別, A 或 B ;
N ——滅火器配置場所中設置點的數量。
第 10.6.0.6 條 滅火器配置場所和設置點實際配置的所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均不得小於計算值。
第 10.6.0.7 條 滅火器配置的設計計算應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確定滅火器配置場所的危險等級;
二、確定各滅火器配置場所的火災種類;
三、劃分滅火器配置場所的計算單元;
四、測算各單元的保護面積;
五、計算各單元所需滅火級別;
六、確定各單元的滅火器設置點;
七、計算每個滅火器設置點的滅火級別;
八、確定每個設置點滅火器的類型、規格與數量;
九、驗算各設置點和各單元實際配置的所有滅火器的滅火級別;
十、確定每具滅火器的設置方式和要求,在設計圖上標明其類型、規格、數量與設置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