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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感煙、感溫探測器、手動報警器、樓層顯示器、聲光報警器、聯動模塊)
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上、下噴淋頭、末端試水裝置、信號閥、噴淋泵、溼式報警閥、高位水箱、水流指示器、水泵接合器)
3、防火捲簾門系統(防火捲簾門、低溫熔斷器)
4、氣體滅火系統(氣體滅火控制盤、七氟丙烷氣體瓶)
5、防排煙系統(排煙風機、正壓送風機、排煙閥)
6、消火栓系統(消火栓泵、室外蓄水池、室外消火栓、室內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一、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 溼式系統
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後,出水壓力不應低於0.05Mpa。應在開啟末端試水裝置後5min內自動啟動消防水泵;帶延時器的水力警鈴5-90s內發出報警鈴聲,不帶延時器的水力警鈴應在15s內發出報警鈴聲。
2. 乾式系統
乾式滅火系統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1min,開啟末端試水裝置1min內,其出水壓力不得低於0.05MPa。
3. 預作用系統
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充氣管道上設置的壓力開關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 ,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1min;僅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開啟預作用裝置的預作用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2min,開啟末端試水裝置2min內,其出水壓力不得低於0.05MPa。
4. 雨淋系統
雨淋滅火系統其配水管道充水時間不宜大於2min,自動和手動方式啟動的雨淋報警閥,應在15s之內啟動,公稱直徑大於200mm的雨淋報警閥調試時,應在60s之內啟動。
二、水噴霧滅火系統
1. 水噴霧系統滅火響應時間不應大於60s,液化烴或類似液體儲罐、甲、乙類液體及可燃氣體生產、輸送、裝卸設施的防護冷卻響應時間不應大於120s,甲B、乙、丙類液體儲罐防護冷卻系統響應時間不應大於300s。
2. 雨淋報警閥組:自動和手動方式啟動的雨淋報警閥應在15s之內啟動;公稱直徑大於200mm的雨淋報警閥調試時,應在60s之內啟動,雨淋報警閥調試時,當報警水壓為0.05MPa時,水力警鈴應發出報警鈴聲。
三、細水霧滅火系統
1. 響應時間
1)開式系統的設計響應時間不應大於30s。採用全淹沒應用方式的開式系統,當採用瓶組系統且在同一防護區內使用多組瓶組時,各瓶組應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應大於2s。
2)以自動或手動方式啟動泵組時,泵組應立即投入運行。
3)以備用電源切換方式或備用泵切換啟動泵組時,泵組應立即投入運行。
4)採用柴油泵作為備用泵時,柴油泵的啟動時間不應大於15s。
2. 持續噴霧時間
1)用於保護電子信息系統機房、配電室等電子、電氣設備間,圖書庫、資料庫、檔案庫,文物庫,電纜隧道和電纜夾層等場所時,系統的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小於30min。
2)用於保護油浸變壓器室、渦輪機房、柴油發電機房、液壓站、潤滑油站、燃油鍋爐房等含有可燃液體的機械設備間時,系統的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小於20min。
3)用於撲救廚房內烹飪設備及其排煙罩和排煙管道部位的火災時,系統的設計持續噴霧時間不應小於15s,設計冷卻時間不應小於15min。
4)對於瓶組系統,系統的設計持續噴霧時間可按其實體火災模擬試驗滅火時間的2倍確定,且不宜小於10min。
3. 水泵:主、備用泵的自動切換時間不應小於30s;水泵採用柴油機泵時,應保證其能持續運行60min。
四、氣體滅火系統
1. 二氧化碳
1)全淹沒:二氧化碳的噴放時間不應大於1min。撲救固體深位火災,噴放時間不應大於7min,並應在前2min內使二氧化碳的濃度達到30%。
2)局部應用:二氧化碳噴射時間不應小於0.5min,對於燃點溫度低於沸點溫度的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的火災,噴射時間不應小於1.5min。
2. 七氟丙烷
1)在通訊機房和電子計算機房等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於8s;在其它防護區,設計噴放時間不應大於10s。
2)滅火浸漬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木材、紙張、織物等固體表面火災,宜採用20min。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內的電氣設備火災,應採用5min。其它固體表面火災,宜採用10 min。氣體和液體火災,不應小於1 min。
3. IG541
1)當IG541混合氣體滅火劑噴放至設計用量的95%時,其噴放時間不應大於60s,且不應小於48s。
2)滅火浸漬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木材、紙張、織物等固體表面火災,宜採用20min。通訊機房、電子計算機房內的電氣設備火災,宜採用10min。其它固體表面火災,宜採用10min。
五、泡沫滅火系統
1. 固定頂儲罐非水溶性液體儲罐液下或半液下噴射系統,其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5.0L/(min.㎡)、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40min。
2. 外浮頂儲罐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12.5L/(min·㎡),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30min。
3.內浮頂儲罐非水溶性液體的泡沫混合液供給強度不應小於12.5L/(min·㎡ ),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30min。
4. 高倍數全淹沒系統當用於撲救A類火災時,不應小於25min;當用於撲救B類火災時,不應小於15min。局部應用系統用於撲救A類和B類火災時,泡沫液和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2min。
5. 泡沫-水噴淋系統的泡沫混合液連續供給時間不應小於10min。泡沫混合液與水的連續供給時間之和不應小於60min。
六、乾粉滅火系統
1. 全淹沒滅火系統的乾粉噴射時間不應大於30s。
2. 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乾粉噴射時間不應小於30s;室外或有復燃危險的室內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乾粉噴射時間不應小於60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