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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奧列格薩連科

    有三個條件,全部滿足必須立案,第一,有犯罪事實,即便不知道犯罪嫌疑人也無妨,但有犯罪事實未必會追究刑事責任,還要看後續條件。

    第二,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有些犯罪行為因為沒有達到刑事年齡,過追訴時效,被害人報案才處理等原因,是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犯罪行為地屬於本地管轄,即便不是本地,異地發現了,也要移交。

  • 2 # 這個用戶沒有不存在

    刑事立案

    (一)盜竊案

    個人盜竊數額達到1000元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入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均立為刑事案件;慣犯作案或一個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

    (二)搶劫案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三)詐騙案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00元以上的,立為刑事案件。

    (四)敲詐勒索案

    以恐嚇、威脅的方法,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均立為刑事案件。

    (五)侵占案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或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在5000元以上,拒不退還的,立為刑事案件。

    (六)搶奪案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在500元以上的。

    (七)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

    (八)偽造、販運貨幣案

    偽造貨幣總面值在500元以上或幣量50張以上,販運偽造的貨幣總面值在1000元以上的或幣量在100張以上的。

    (九)非法買賣外匯案

    1、非法買賣外匯二十萬美元以上的;

    2、違法所得五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十)騙購外匯案

    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十一)擾亂社會秩序案

    擾亂社會秩序,嚴重影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正常進行的;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鬧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以暴力抗拒、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

    (十二)強迫婦女賣淫案

    以暴力、脅迫、恐嚇等手段強迫婦女賣淫的。

    (十三)引誘、容留婦女賣淫案

    以牟利為目的,引誘、容留婦女賣淫的。

    (十四)利用迷信騙財害人案

    利用迷信手段,一次騙取他人錢財、物品(折款)二百元以上的,或猥褻婦女致人傷殘的。

    (十五)走私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案

    以牟利為目的,制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為他人提供書號,出版淫穢書刊的;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象帶等音像製品;向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利用淫穢物品傳播犯罪方法的;在社會上傳播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

    (十六)賭博案

    以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的,或一次財博賭資在一千元以上的。

    上述各項中所說的“以上”,都連本數在內。

    (十七)偽造貨幣、有價證券犯罪案件

    1、偽造國家貨幣和國家財政金額債券犯罪案件;

    2、偽造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總面值在三百元(含本數在內,下同)以上的;

    3、販賣、運輸、窩藏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的;

    4、明知是偽造的國家貨幣、國家財政金融債券而使用、存儲、夾寄,數額在三百元或十張以上的。

    5、故意使用、販賣、窩藏偽造的其他有價證券和票據,非法獲利五百元以上的;

    6、教唆他人偽造、販賣、運輸、窩藏、使用、存儲、夾寄偽造的國家貨幣或有價證券和票據的;

    7、走私偽造的國家貨幣的;

    8、窩藏或出具偽證,包庇偽造國家貨幣或國家財政金融債券犯罪分子的;包庇販運或大量投放假幣犯罪分子的。

    (十八)毒品案件

    1、非法製造、販賣、運輸(含走私、下同)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或其他毒品,不論數量多少,原則上均應立案。

    2、提供場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從中牟利的,以販賣毒品罪立案。

    3、製造、販賣、運輸假毒品,以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非法攜帶、郵寄、託運的、以運輸毒品罪立案。

    5. 私種罌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當於生鴉片一兩)以上的,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立案。

  • 3 # 大通小哥

    為有效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受案立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懲治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公安部在深入調研論證的基礎上,製定印發了《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要求,對於群眾報案、控告、舉報、扭送,違法犯罪嫌疑人投案,以及上級機關交辦或者其他機關移送的案件,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都必須接受,不得推諉。群眾上門報案的,應當場進行接報案網上登記,當場接受相關證據材料,當場出具接報案回執並告知查詢案件進展情況的方式和途徑。對於報案時違法犯罪活動正在進行以及其他情況緊急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先出警進行緊急處置,處置完畢後在24小時內完成接報案登記。

    《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行政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作出規定。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根據《意見》,省級公安機關須完善執法辦案系統功能,實現接報案、受案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全流程網上運轉;逐步將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與信息智能關聯,實現接報案和受案立案辦案結案全過程可溯式管理。案件相關信息將通過公安機關互聯網平台和移動終端,依法及時向案件當事人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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