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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戶667364761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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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尋道86
宋朝時期,跟歷代官場一樣,官員在朝為官是極易獲罪的,獲罪免不了受到處罰,其中貶謫外放是最常用的處罰方式。遭貶謫的原因也很多,一般有:觸犯刑律、諫議不當、惹怒皇帝、同僚詆毀、黨爭等等。在激烈的官場鬥爭中,是非罪過一般是皇帝說了算。皇帝一旦心情高興,或者新帝登基,這些罪過還可以赦免。所以在朝為官,宦海沉浮那是身不由己。運氣好的赦免罪過,可以官復原職、升官。運氣差的就只能是終身流放,客死他鄉。
宋代官員被貶某地,往往有三種處分形式:最重的是編管,即在指定地區居住,行動完全受到管制;其次是安置,在指定地區居住,行動有一定限制;最輕的是居住,即在指定地區居住,行動有一定自由。此外,除名也是比較重的處分,即除去官員名籍,成為平民老百姓,而降職任用算是比較客氣的做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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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獨一無二的期待夏天
宋朝對貶謫官員的處罰手段主要有編管、羈管、安置、居住等。
主要貶謫罷黜方式。
①對移:
“對移”是兩宋時一種相對最輕的貶黜懲罰手段。
州級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級主官(亦即“監司”,如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地方軍事長官(如制置使、宣撫使),可以在上報中央的同時,將自己轄下部分官員的差遣或職事官進行兩兩對調。
如是由於官員因老、病、昏庸等緣故不稱職,抑或由於官員有不法行為,而導致的“對移”,則即為一種懲罰手段。
②左遷:
即貶降職務,這在宋代有各色各樣的形式,我於此試舉幾種——
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四月,“監察御史裡行”(御史臺差遣)張戩落職【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縣”。
【注3:宋代有時也會用“落職”來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職事官”的狀況。這與前文所述的對職名的“落職”全然不同。】
如“近、大降遠、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舉荐不當,降本官(階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從“知廬州”降為“知池州”。
③差替、衝替、放罷:
這三者相當類似,都是不等該官員的差遣或職事官任滿,即行罷免,由另一官員頂替。該官員被罷免而失去職務後,情節較輕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銓選、任命;情節較重的,則還需要等待審查。
其中,“衝替”作為懲罰手段,重於“差替”。這兩者在北宋前期並不(或者說至少並不完全)具有貶黜、懲罰的意味,之後才漸漸成為了懲罰手段。
而“放罷”則出現於北宋後期,並在南宋時逐漸取代了“差替”與“衝替”。
④責授(責降):
指直接將該官員貶降、責授為各種閒散官,即基本無職守或完全無職守的,常用於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職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祿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
針對全部官職的主要貶謫罷黜方式。
①勒停:
指停止該官員所擁有官職的全部職守與權力。
“勒停”,或同時“追官”,稱“追官勒停”;或同時“除名”,稱“除名勒停”。前者一般還保留了某種程度的官銜,後者則失去了官員的身份。
②除名:
即俗稱的“削籍為民”,指官員被剝奪全部官職頭銜。之後,若其父祖近親仍有官身,則該官員的身份變為官員親屬;否則,為庶人身份。
這是宋代那些直接對官員的官職起作用的懲罰手段裡最重的一種。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機會敘復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