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又稱道路標志、道路交通標誌。設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標誌是實施交通管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的重要措施。 在古羅馬時代,從羅馬到加普亞的軍用大道上設有里程碑和指路牌。中國在公元 3世紀魏文帝時曾採用銅表記裡。不過在汽車大量使用以前,道路標誌的種類和數量都是不多的。隨著汽車數量的增加和公路運輸的發展,交通標誌的種類和數量逐漸增多,但各國都採用自己設計的標誌。1908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道路會議上,曾提出統一交通標誌的議題,但未達成協議。以後,在歐洲、美洲、非洲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地區性或世界性的交通標誌統一問題。1968年,聯合國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作為各國製定交通標誌的基礎。從此各國的交通標誌在分類、形狀、顏色、圖案等方面逐漸向國際統一的方向發展。 交通標誌有多種類型,可用各種方式區分為:主要標誌和輔助標誌;可動式標誌和固定式標誌;照明標誌、發光標誌和反光標誌;以及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誌[編輯本段]主要標誌和輔助標誌主要標誌 可分為四種。 ①指示標誌;通常為圓形和矩形,藍底白色圖案。用於指示車輛和行人按規定方向、地點行駛。如直行、左轉、右轉、停車、繞行等。 ②警告標誌:通常為等邊三角形(或菱形),黃(白)底黑(紅)邊,黑色(或深藍色)圖案。用於警告駕駛人員注意前方路段存在的危險和必須採取的措施。如預告交叉口、道路轉彎、鐵路道口、易滑路段、可能落石路段、不平路面、合流交通等。 ③禁令標誌:通常為圓形,白底紅邊,紅斜槓黑色圖案。是根據街道、公路和交通量情況對車輛加以禁止或適當限制的標誌。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車、限制速度、限制重量、限制寬度等。 ④指路標志:通常為矩形,藍(綠)底白字和白色圖案。用於指示市鎮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距離,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服務區和著名地點所在等,並沿途進行各種導向。如國道編號、里程碑、百米樁、分界碑、指路牌、地名牌,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加油站、修理站、停車場等的指示牌。輔助標誌附加在主要標誌上起補充說明作用。可分為表示車輛種類、表示時間、表示區間範圍和表示距離等四種。輔助標誌不能單獨設立。 輔助標誌 附設在主標誌之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分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編輯本段]可動式標誌和固定式標誌 可動式標誌一般用於臨時性施工現場,用畢後即可拿走。固定式標誌為永久性標誌,按結構形式有單柱式、雙柱式、懸臂式、門架式和附著式(安裝於其他結構物上)。標誌通常設置在駕駛人員最容易看到的位置。有的標誌要求有一定的前置距離,即在看到標誌後有採取必要行動的時間。安裝於路邊的標誌牌下緣至路面的高度一般為120~250厘米,門架式和懸臂式標誌的高度要滿足淨空要求,一般在450厘米以上。 [編輯本段]照明標誌、發光標誌和反光標誌 照明標誌的照明方式有三種: ①內部照明,利用標誌面板後的光源通過半透明材料照亮標誌圖案或底板; ②外部照明,安裝專用燈,均勻照亮標誌面板; ③其他設備,如用整形發光管制成標誌圖案。發光標誌一般用熒光材料製成。反光標誌的反光膜,用透明樹脂(包括粘合劑)、玻璃微珠、反光金屬等材料製成,或將玻璃珠壓入塑料中製成。當汽車大燈射向反光標誌時,反光膜能將光線定向反射回來,使駕駛員在夜間能看清標志。反光膜的反射亮度、色度、耐候性、粘著性、拉伸強度、耐溶劑性等性能都要符合要求。 [編輯本段]可變信息標誌 公路上的行車環境由於天氣(如霧、雪、暴雨、結冰)、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颱風、坍方)、交通事故等影響,可能發生變化。可變信息標誌能將行車環境的變化及時告知駕駛人員。可變信息標誌上儲存多種信息,控制人員可根據公路上發生的情況,通過遙控裝置手動或自動顯示其中的某種信息。 改變信息的方法有三種: ①底色選擇,是通過在路線圖上不同底色的顯示,表示高速公路和地面街道交通擁擠的程度,以及已調節匝道交通耽誤的程度。漏光式標誌採用的即是底色選擇法,底色為黑色(不發光)時,信息不顯,底色為白色(發光)時,信息出現。底色選擇可採用電子開關或機械的方法。用電子開關選擇底色是用電路控制的選擇方法。用機動濾色轉塔選擇底色是一種機械選擇方法。 ②信息面板選擇,是從若干信息面板中用機械方法挑選一種要顯示的內容。可分為:滾動面板選擇,是把一些信息儲存在柔性透明的滾筒上(如公共汽車目的站標誌);旋轉面板選擇,是把三種信息畫在旋轉的三菱柱的三塊面板上;可逆轉面板選擇,是在平板的兩面儲存信息,平板可以翻轉。 ③字符格式選擇,最常用的是燈泡矩陣形標誌,用電路控制方法使矩陣中規定的燈泡發光,構成各種字符。也可用機械方法選擇,即採用由很多金屬小圓盤組成的磁性矩陣組件,金屬小圓盤在接收到正確極性的脈衝信號後位置便翻轉,每個金屬小圓盤的正面為發光的反射面,反面為暗黑的底色,從而構成各種字符。纖維導光標誌是一種節省能源的新型標誌。導光纖維作為光反射介質,使光線通過內反射到達纖維另一端的小燈泡而發光,纖維小燈泡可以構成任何需要的字符。如果在光源和導光纖維系統之間加上濾光器,則可顯示彩色字符。 [編輯本段]標誌的顏色、形狀的規定 (1)警告標誌的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形狀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 注意行人-矢量交通警告標誌 (2)禁令標誌的顏色為白底、紅圈、紅槓、黑圖案,圖案壓槓。其中解除禁超車、解除限制速度標誌為白底、黑圈、黑槓、黑圖案,圖案壓槓。形狀為圓形,讓路標誌為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3)指示標誌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 (4)指路標志的顏色除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牌外,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形狀除地點識別標誌外,均為長方形和正方形。 里程碑、百米樁和公路界碑均屬指路標志。里程碑設在國道上時顏色為白底、紅字;設在省道上時顏色為白底、藍字;設在縣、鄉道上時顏色一律為白底、黑字。公路界碑的顏色不分道路性質,一律為白底、黑字。 輔助標誌是附設在主標誌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分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編輯本段]各種標誌設置的位置警告標誌 位置與公路的計算行車時速有關。在農村山區公路,一般應設在距離危險地點20~50米的地方。禁令標誌 一般應設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車標誌外均應成對設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終點和橋梁的兩端。 指示標誌 多用於城市道路和高等級公路,一般公路使用較少。 指路標志 在一般公路上常用的有地名、分界、指向等標誌和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碑。地名標誌設在城鎮的邊緣處;分界標誌設在行政區劃 、管養路段的分界處;指向標誌設在距離叉路口30~50米處。 [編輯本段]標誌設置方式及有關規定設置方式 (1)柱式(包括單柱式和雙柱式);(2)懸臂式;(3)門式;(4)附著式。 有關規定 柱式標誌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於25厘米,標誌牌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80~250厘米。 懸臂式標誌的下緣距路面的高度,一、二級公路淨高為5米,三、四級公路淨高為4.5米。標柱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於25厘米。 交通標誌將向符號化、統一化、高亮化、節能化、輕型化發展,新材料、新結構、省能源的新型標誌如太陽能標誌、激光標誌和全息標誌的研究正受到重視。
用文字或符號傳遞引導、限制、警告或指示信息的道路設施。又稱道路標志、道路交通標誌。設置醒目、清晰、明亮的交通標誌是實施交通管理,保證道路交通安全、順暢的重要措施。 在古羅馬時代,從羅馬到加普亞的軍用大道上設有里程碑和指路牌。中國在公元 3世紀魏文帝時曾採用銅表記裡。不過在汽車大量使用以前,道路標誌的種類和數量都是不多的。隨著汽車數量的增加和公路運輸的發展,交通標誌的種類和數量逐漸增多,但各國都採用自己設計的標誌。1908年,在巴黎召開的首屆國際道路會議上,曾提出統一交通標誌的議題,但未達成協議。以後,在歐洲、美洲、非洲多次召開會議,討論地區性或世界性的交通標誌統一問題。1968年,聯合國公布《道路交通和道路標誌、信號協定》作為各國製定交通標誌的基礎。從此各國的交通標誌在分類、形狀、顏色、圖案等方面逐漸向國際統一的方向發展。 交通標誌有多種類型,可用各種方式區分為:主要標誌和輔助標誌;可動式標誌和固定式標誌;照明標誌、發光標誌和反光標誌;以及反映行車環境變化的可變信息標誌[編輯本段]主要標誌和輔助標誌主要標誌 可分為四種。 ①指示標誌;通常為圓形和矩形,藍底白色圖案。用於指示車輛和行人按規定方向、地點行駛。如直行、左轉、右轉、停車、繞行等。 ②警告標誌:通常為等邊三角形(或菱形),黃(白)底黑(紅)邊,黑色(或深藍色)圖案。用於警告駕駛人員注意前方路段存在的危險和必須採取的措施。如預告交叉口、道路轉彎、鐵路道口、易滑路段、可能落石路段、不平路面、合流交通等。 ③禁令標誌:通常為圓形,白底紅邊,紅斜槓黑色圖案。是根據街道、公路和交通量情況對車輛加以禁止或適當限制的標誌。如禁止通行、禁止停車、限制速度、限制重量、限制寬度等。 ④指路標志:通常為矩形,藍(綠)底白字和白色圖案。用於指示市鎮村的境界,目的地的方向、距離,高速公路的出入口、服務區和著名地點所在等,並沿途進行各種導向。如國道編號、里程碑、百米樁、分界碑、指路牌、地名牌,以及高速公路出入口、加油站、修理站、停車場等的指示牌。輔助標誌附加在主要標誌上起補充說明作用。可分為表示車輛種類、表示時間、表示區間範圍和表示距離等四種。輔助標誌不能單獨設立。 輔助標誌 附設在主標誌之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分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編輯本段]可動式標誌和固定式標誌 可動式標誌一般用於臨時性施工現場,用畢後即可拿走。固定式標誌為永久性標誌,按結構形式有單柱式、雙柱式、懸臂式、門架式和附著式(安裝於其他結構物上)。標誌通常設置在駕駛人員最容易看到的位置。有的標誌要求有一定的前置距離,即在看到標誌後有採取必要行動的時間。安裝於路邊的標誌牌下緣至路面的高度一般為120~250厘米,門架式和懸臂式標誌的高度要滿足淨空要求,一般在450厘米以上。 [編輯本段]照明標誌、發光標誌和反光標誌 照明標誌的照明方式有三種: ①內部照明,利用標誌面板後的光源通過半透明材料照亮標誌圖案或底板; ②外部照明,安裝專用燈,均勻照亮標誌面板; ③其他設備,如用整形發光管制成標誌圖案。發光標誌一般用熒光材料製成。反光標誌的反光膜,用透明樹脂(包括粘合劑)、玻璃微珠、反光金屬等材料製成,或將玻璃珠壓入塑料中製成。當汽車大燈射向反光標誌時,反光膜能將光線定向反射回來,使駕駛員在夜間能看清標志。反光膜的反射亮度、色度、耐候性、粘著性、拉伸強度、耐溶劑性等性能都要符合要求。 [編輯本段]可變信息標誌 公路上的行車環境由於天氣(如霧、雪、暴雨、結冰)、自然災害(如地震、洪水、颱風、坍方)、交通事故等影響,可能發生變化。可變信息標誌能將行車環境的變化及時告知駕駛人員。可變信息標誌上儲存多種信息,控制人員可根據公路上發生的情況,通過遙控裝置手動或自動顯示其中的某種信息。 改變信息的方法有三種: ①底色選擇,是通過在路線圖上不同底色的顯示,表示高速公路和地面街道交通擁擠的程度,以及已調節匝道交通耽誤的程度。漏光式標誌採用的即是底色選擇法,底色為黑色(不發光)時,信息不顯,底色為白色(發光)時,信息出現。底色選擇可採用電子開關或機械的方法。用電子開關選擇底色是用電路控制的選擇方法。用機動濾色轉塔選擇底色是一種機械選擇方法。 ②信息面板選擇,是從若干信息面板中用機械方法挑選一種要顯示的內容。可分為:滾動面板選擇,是把一些信息儲存在柔性透明的滾筒上(如公共汽車目的站標誌);旋轉面板選擇,是把三種信息畫在旋轉的三菱柱的三塊面板上;可逆轉面板選擇,是在平板的兩面儲存信息,平板可以翻轉。 ③字符格式選擇,最常用的是燈泡矩陣形標誌,用電路控制方法使矩陣中規定的燈泡發光,構成各種字符。也可用機械方法選擇,即採用由很多金屬小圓盤組成的磁性矩陣組件,金屬小圓盤在接收到正確極性的脈衝信號後位置便翻轉,每個金屬小圓盤的正面為發光的反射面,反面為暗黑的底色,從而構成各種字符。纖維導光標誌是一種節省能源的新型標誌。導光纖維作為光反射介質,使光線通過內反射到達纖維另一端的小燈泡而發光,纖維小燈泡可以構成任何需要的字符。如果在光源和導光纖維系統之間加上濾光器,則可顯示彩色字符。 [編輯本段]標誌的顏色、形狀的規定 (1)警告標誌的顏色為黃底、黑邊、黑圖案,形狀為等邊三角形,頂角朝上。 注意行人-矢量交通警告標誌 (2)禁令標誌的顏色為白底、紅圈、紅槓、黑圖案,圖案壓槓。其中解除禁超車、解除限制速度標誌為白底、黑圈、黑槓、黑圖案,圖案壓槓。形狀為圓形,讓路標誌為頂角向下的等邊三角形。 (3)指示標誌的顏色為藍底、白圖案。形狀為圓形、長方形和正方形。 (4)指路標志的顏色除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牌外,一般道路為藍底、白圖案。形狀除地點識別標誌外,均為長方形和正方形。 里程碑、百米樁和公路界碑均屬指路標志。里程碑設在國道上時顏色為白底、紅字;設在省道上時顏色為白底、藍字;設在縣、鄉道上時顏色一律為白底、黑字。公路界碑的顏色不分道路性質,一律為白底、黑字。 輔助標誌是附設在主標誌下,起輔助說明作用的標誌。分表示時間、車輛種類、區域或距離、警告、禁令理由等類型。 [編輯本段]各種標誌設置的位置警告標誌 位置與公路的計算行車時速有關。在農村山區公路,一般應設在距離危險地點20~50米的地方。禁令標誌 一般應設置在需要限制或禁止的地方,除禁止停車標誌外均應成對設置在限制或禁止路段的起終點和橋梁的兩端。 指示標誌 多用於城市道路和高等級公路,一般公路使用較少。 指路標志 在一般公路上常用的有地名、分界、指向等標誌和里程碑、百米樁、公路界碑。地名標誌設在城鎮的邊緣處;分界標誌設在行政區劃 、管養路段的分界處;指向標誌設在距離叉路口30~50米處。 [編輯本段]標誌設置方式及有關規定設置方式 (1)柱式(包括單柱式和雙柱式);(2)懸臂式;(3)門式;(4)附著式。 有關規定 柱式標誌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於25厘米,標誌牌下緣距路面的高度為180~250厘米。 懸臂式標誌的下緣距路面的高度,一、二級公路淨高為5米,三、四級公路淨高為4.5米。標柱內緣距路面(或路肩)不得小於25厘米。 交通標誌將向符號化、統一化、高亮化、節能化、輕型化發展,新材料、新結構、省能源的新型標誌如太陽能標誌、激光標誌和全息標誌的研究正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