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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八零後的寶爸

    《建設工程監理規範》內容包括總則,術語,項目監理機構及其設施,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工程質量、進度、造價控制及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工程變更、索賠及施工合同爭議的處理,監理文件資料管理,設備採購與設備監造,相關服務等。

    還有《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以及各種施工圖集(牆體構造圖集,屋面構造圖集、門窗圖集、樓梯圖集,鋼筋平法施工圖集等),安全文明施工規範圖集,包括現場安全文明施工牌子、標誌、各種機械、電箱等的布置,腳手架搭設等等

  • 2 # 王繼康531

    房屋建築工程監理規範

    一、總 則

    1、為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行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水平,製定本規範。

    2、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3、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應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並以書面形式與工程監理單位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工作的範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以及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併委託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範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4、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的範圍、內容和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5、在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範圍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涉及施工合同的聯繫活動,應通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

    6、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二、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一)一般規定

    1、 監理規劃應結合工程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內容、程序、方法和措施。

    2、 監理實施細則應符合監理規劃的要求,並應具有可操作性。

    (二)監理規劃

    1、 監理規劃可在簽訂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收到工程設計文件後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編制,並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 監理規劃編審應遵循下列程序:

    (1)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

    (2)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後由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

    3、 監理規劃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工程概況。

    (2)監理工作的範圍、內容、目標。

    (3)監理工作依據。

    (4)監理組織形式、人員配備及進退場計劃、監理人員崗位職責。

    (5)監理工作制度。

    (6)工程質量控制。

    (7)工程造價控制。

    (8) 工程進度控制。

    (9)安全生產管理的監理工作。

    (10 )合同與信息管理。

    (11 )組織協調。

    (12 )監理工作設施。

    4、 在實施建設工程監理過程中,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修改,並應經工程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准後報建設單位。

    三、監理實施細則

    1、對專業性較強、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應編制監理實施細則。

    2、 監理實施細則應在相應工程施工開始前由專業監理工程師編制,並應報總監理工程師審批。

    3、監理實施細則的編制應依據下列資料:

    (1)監理規劃。

    (2)工程建設標準、工程設計文件。

    (3) 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

    1、建築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

    2、建築地基基礎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2-2002)3、砌體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3-2002)

    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4-2002)

    5、屋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7-2002)

    6、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8-2002)

    7、建築地面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209-2002)

    8、建設工程監理規範(GB50319-2000)

    9、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範(GB/T50326-2001)

    10、防空工程施工技術與質量驗收標準規範

    11、屋面工程施工技術與質量驗收標準規範

    1.0.1 為規範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行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水平,製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1.0.3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前,建設單位必須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監理單位,並以書面形式與工程監理單位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合同中應包括監理工作的範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以及雙方的義務、違約責任等相關條款。

    在訂立建設工程監理合同時,建設單位將勘察、設計、保修階段等相關服務一併委託的,應在合同中明確相關服務的工作範圍、內容、服務期限和酬金等相關條款。

    1.0.4 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將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稱,監理的範圍、內容和權限及總監理工程師的姓名書面通知施工單位。

    1.0.5 在建設工程監理工作範圍內,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涉及施工合同的聯繫活動,應通過工程監理單位進行。

    1.0.6 實施建設工程監理應遵循以下主要依據:

    1、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標準;

    2、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

    3、建設工程監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設工程監理應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

    1.0.8 建設工程監理宜實施信息化管理。

    1.0.9 工程監理單位應公平、獨立、誠信、科學地開展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

    1.0.10 建設工程監理與相關服務活動,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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