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
1施工平台
1)場地為淺水時,宜採用築島法施工。築島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築島面積應按鑽孔方法、機具大小等要求決定;高度應高於最高施工水位 0.5~1.0m。
2)場地為深水時,可採用鋼管樁
施工平台、雙壁鋼圍堰平台等固定式平台,也可採用浮式施工平台。平台須牢靠穩定,能承受工作時所有靜、動荷載。平台的設計與施工可按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1)鋼管樁施工平台施工質量要求:
①鋼管樁傾斜率在 1%以內;
②位置偏差在 300mm以內;
③平台必須平整,各聯接處要牢固,鋼管樁周圍需要拋砂包,並定期測量鋼管樁周圍河床面標高,沖刷是否超過允許程度;
④嚴禁船隻碰撞,夜間開啟平台首尾示警燈,設置救生圈以保證人身安全。
(2)雙壁鋼圍堰平台,應符合本規範 4.2.8 條的規定。
2 護筒設置
1)護筒內徑宜比樁徑大 200~400mm。
2)護筒中心豎直線應與樁中心線重合,除設計另有規定外,平面允許誤差為50mm,豎直線傾斜不大於 1%,幹處可實測定位,水域可依靠導向架定位。
3)旱地、築島處護筒可採用挖坑埋設法,護筒底部和四周所填粘質土必須分層夯實。
4)水域護筒設置,應嚴格注意平面位置、豎向傾斜和兩節護筒的連接質量均需符合上述要求。沉人時可採用壓重、振動、錘擊並輔以筒內除土的方法。
5)護筒高度宜高出地面 0.3m或水麵 1.0~2.0m。當鑽孔內有承壓水
時,應高於穩定後的承壓水位 2.0m 以上。若承壓水位不穩定或穩定後承壓水位高出地下水位很多,應先做試樁,鑒定在此類地區採用鑽孔灌注樁基
的可行性。當處於潮水影響地區時,應高於最高施工水位 1.5~2.0m,並應採用穩定護筒內水頭的措施。
6)護筒埋置深度應根據設計要求或樁位的水文地質情況確定,一般情況埋置深度宜為 2~4m,特殊情況應加深以保證鑽孔和灌注混凝土的順利進行。 有沖刷影響的河床,應沉人局部沖刷線以下不小於1.0~1.5m。
7)護筒連接處要求筒內無突出物,應耐拉、壓,不漏水。
2.2 泥漿的調製和使用技術要求
1 鑽孔泥漿一般由水、粘土(或膨潤土
)和添加劑按適當配合比配制而成。
②地質狀態較好,孔徑或孔深較小的取低限,反之取高限;
③在不易坍塌的粘質土層中,使用推鑽、衝抓、反循環回轉鑽進時,可用清水提高水頭(≥2m)維護孔壁;
④若當地缺乏優良粘質土, 遠運膨潤土亦很困難, 調製不出合格泥漿時,可摻用添加劑改善泥漿性能,各種添加劑摻量可按附錄C—1選取;
3 鑽孔施工
3.1 一般要求
1 鑽機就位前,應對鑽孔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
2 鑽孔時,應按設計資料繪製的地質剖面圖,選用適當的鑽機和泥漿。
3 鑽機安裝後的底座和頂端應平穩,在鑽進中不應產生位移或沉陷,否則應及時處理。
4 鑽孔作業應分班連續進行,填寫的鑽孔施工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鑽進情況及下一班應注意事項。應經常對鑽孔泥漿進行檢測和試驗,不合要求時,應隨時改正。應經常注意地層變化,在地層變化處均應撈取渣樣,判明後記人記錄表中並與地質剖面圖核對。
3.2 鑽孔灌注樁鑽進的注意事項
1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鑽孔,開孔的孔位必須準確。開鑽時均應慢速鑽進,待導向部位或鑽頭全部進入地層後,方可加速鑽進。
2在鑽孔排渣、提鑽頭除土或因故停鑽時,應保持孔內具有規定的水位和要求的泥漿相對密度
和粘度。處理孔內事故或因故停鑽,必須將鑽頭提出孔外。
4 清 孔
4.1 清孔要求
1 鑽孔深度達到設計標高後,應對孔深、孔徑進行檢查。
2 清孔方法應根據設計要求、鑽孔方法、機具設備條件和地層情況決定。
3 在吊人鋼筋骨架後,灌注水下混凝土
之前,應再次檢查孔內泥漿性能指標和孔底沉澱厚度,如超過規定,應進行第二次清孔,符合要求後方可灌注水下混凝土。
4.2 清孔時應注意事項
1 清孔方法有換漿、抽漿、掏渣、空壓機噴射、砂漿置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使用。
2 不論採用何種清孔方法,在清孔排渣時,必須注意保持孔內水頭,防止坍孔。
3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清孔,清孔後應從孔底提出泥漿試樣,進行性能指標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規定。灌注水下混凝土前,孔底沉澱土厚度應符合規定。
4 不得用加深鑽孔深度的方式代替清孔。
5 灌注水下混凝土
5.1 鋼筋骨架的制作、運輸及吊裝就位的技術要求
1 鋼筋骨架的制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第10 章的有關規定。
2 長樁骨架宜分段制作,分段長度應根據吊裝條件確定,應確保不變形,接頭應錯開。
3 應在骨架外側設置控制保護層厚度
的墊塊,其間距豎向為 2m,橫向圓周不得少於 4 處。骨架頂端應設置吊環。
4 骨架人孔一般用吊機,無吊機時,可採用鑽機鑽架、灌注塔架。起吊應按骨架長度的編號入孔。
5 鋼筋骨架的制作和吊放的允許偏差為:主筋間距±10mm;箍筋
間距±20mm;骨架外徑±l0mm;骨架傾斜度±0.5%;骨架保護層厚度±20mm;骨架中心平面位置20mm;骨架頂端高程+20mm,骨架底面高程±50mm。
6 變截面樁鋼筋骨架吊放按設計要求施工。
5.2 灌注水下混凝土時應配備的主要設備及備用設備
1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攪拌機能力,應能滿足樁孔在規定時間內灌注完畢。灌注時間不得長於首批混凝土初凝時間。若估計灌注時間長於首批混凝土初凝時間,則應摻入緩凝劑。
2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泵送機具宜採用混凝土泵,距離稍遠的宜採用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採用普通汽車運輸時,運輸容器應嚴密堅實,不漏獎、不吸水,便於裝卸,混凝土不應離析。
3 水下混凝土一般用鋼導管灌注,導管內徑為 200~350mm,視樁徑大小而定。導管使用前應進行水密承壓和接頭抗拉試驗,嚴禁用壓氣試壓。進
2 混凝土拌和物運至灌注地點時,應檢查其均勻性和坍落度
等,如不符合要求,應進行第二次拌和,二次拌和後仍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3 首批混凝土拌和物下落後,混凝土應連續灌注。
4 在灌注過程中,特別是潮汐地區和有承壓力地下水地區,應注意保持孔內水頭。
5 在灌注過程中,導管的埋置深度宜控制在2~6m。
6 在灌注過程中, 應經常測探井孔內混凝土面的位置, 及時地調整導管埋深。
7 為防止鋼筋骨架上浮,當灌注的混凝土頂面距鋼筋骨架底部 1m 左右時,應降低混凝土的灌注速度。當混凝土拌和物上升到骨架底口4m以上時,提昇導管,使其底口高於骨架底部 2m以上,即可恢復正常灌注速度。
8 灌注的樁頂標高應比設計高出一定高度,一般為 0.5~1.0m,以保證混凝土強度
,多餘部分接樁前必須鑿除,殘餘樁頭應無鬆散層。在灌注將近結束時,應核對混凝土的灌人數量,以確定所測混凝土的灌注高度是否正確。
9 在灌注過程中,應將孔內溢出的水或泥漿引流至適當地點處理,不得隨意排放,汙染環境及河流。 灌注中發生故障時,應查明原因,合理確定處理方案,進行處理。
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
1施工平台
1)場地為淺水時,宜採用築島法施工。築島的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規定。築島面積應按鑽孔方法、機具大小等要求決定;高度應高於最高施工水位 0.5~1.0m。
2)場地為深水時,可採用鋼管樁
施工平台、雙壁鋼圍堰平台等固定式平台,也可採用浮式施工平台。平台須牢靠穩定,能承受工作時所有靜、動荷載。平台的設計與施工可按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1)鋼管樁施工平台施工質量要求:
①鋼管樁傾斜率在 1%以內;
②位置偏差在 300mm以內;
③平台必須平整,各聯接處要牢固,鋼管樁周圍需要拋砂包,並定期測量鋼管樁周圍河床面標高,沖刷是否超過允許程度;
④嚴禁船隻碰撞,夜間開啟平台首尾示警燈,設置救生圈以保證人身安全。
(2)雙壁鋼圍堰平台,應符合本規範 4.2.8 條的規定。
2 護筒設置
1)護筒內徑宜比樁徑大 200~400mm。
2)護筒中心豎直線應與樁中心線重合,除設計另有規定外,平面允許誤差為50mm,豎直線傾斜不大於 1%,幹處可實測定位,水域可依靠導向架定位。
3)旱地、築島處護筒可採用挖坑埋設法,護筒底部和四周所填粘質土必須分層夯實。
4)水域護筒設置,應嚴格注意平面位置、豎向傾斜和兩節護筒的連接質量均需符合上述要求。沉人時可採用壓重、振動、錘擊並輔以筒內除土的方法。
5)護筒高度宜高出地面 0.3m或水麵 1.0~2.0m。當鑽孔內有承壓水
時,應高於穩定後的承壓水位 2.0m 以上。若承壓水位不穩定或穩定後承壓水位高出地下水位很多,應先做試樁,鑒定在此類地區採用鑽孔灌注樁基
的可行性。當處於潮水影響地區時,應高於最高施工水位 1.5~2.0m,並應採用穩定護筒內水頭的措施。
6)護筒埋置深度應根據設計要求或樁位的水文地質情況確定,一般情況埋置深度宜為 2~4m,特殊情況應加深以保證鑽孔和灌注混凝土的順利進行。 有沖刷影響的河床,應沉人局部沖刷線以下不小於1.0~1.5m。
7)護筒連接處要求筒內無突出物,應耐拉、壓,不漏水。
2.2 泥漿的調製和使用技術要求
1 鑽孔泥漿一般由水、粘土(或膨潤土
)和添加劑按適當配合比配制而成。
②地質狀態較好,孔徑或孔深較小的取低限,反之取高限;
③在不易坍塌的粘質土層中,使用推鑽、衝抓、反循環回轉鑽進時,可用清水提高水頭(≥2m)維護孔壁;
④若當地缺乏優良粘質土, 遠運膨潤土亦很困難, 調製不出合格泥漿時,可摻用添加劑改善泥漿性能,各種添加劑摻量可按附錄C—1選取;
3 鑽孔施工
3.1 一般要求
1 鑽機就位前,應對鑽孔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
2 鑽孔時,應按設計資料繪製的地質剖面圖,選用適當的鑽機和泥漿。
3 鑽機安裝後的底座和頂端應平穩,在鑽進中不應產生位移或沉陷,否則應及時處理。
4 鑽孔作業應分班連續進行,填寫的鑽孔施工記錄,交接班時應交待鑽進情況及下一班應注意事項。應經常對鑽孔泥漿進行檢測和試驗,不合要求時,應隨時改正。應經常注意地層變化,在地層變化處均應撈取渣樣,判明後記人記錄表中並與地質剖面圖核對。
3.2 鑽孔灌注樁鑽進的注意事項
1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鑽孔,開孔的孔位必須準確。開鑽時均應慢速鑽進,待導向部位或鑽頭全部進入地層後,方可加速鑽進。
2在鑽孔排渣、提鑽頭除土或因故停鑽時,應保持孔內具有規定的水位和要求的泥漿相對密度
和粘度。處理孔內事故或因故停鑽,必須將鑽頭提出孔外。
4 清 孔
4.1 清孔要求
1 鑽孔深度達到設計標高後,應對孔深、孔徑進行檢查。
2 清孔方法應根據設計要求、鑽孔方法、機具設備條件和地層情況決定。
3 在吊人鋼筋骨架後,灌注水下混凝土
之前,應再次檢查孔內泥漿性能指標和孔底沉澱厚度,如超過規定,應進行第二次清孔,符合要求後方可灌注水下混凝土。
4.2 清孔時應注意事項
1 清孔方法有換漿、抽漿、掏渣、空壓機噴射、砂漿置換等,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使用。
2 不論採用何種清孔方法,在清孔排渣時,必須注意保持孔內水頭,防止坍孔。
3 無論採用何種方法清孔,清孔後應從孔底提出泥漿試樣,進行性能指標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規定。灌注水下混凝土前,孔底沉澱土厚度應符合規定。
4 不得用加深鑽孔深度的方式代替清孔。
5 灌注水下混凝土
5.1 鋼筋骨架的制作、運輸及吊裝就位的技術要求
1 鋼筋骨架的制作應符合設計要求和本規範第10 章的有關規定。
2 長樁骨架宜分段制作,分段長度應根據吊裝條件確定,應確保不變形,接頭應錯開。
3 應在骨架外側設置控制保護層厚度
的墊塊,其間距豎向為 2m,橫向圓周不得少於 4 處。骨架頂端應設置吊環。
4 骨架人孔一般用吊機,無吊機時,可採用鑽機鑽架、灌注塔架。起吊應按骨架長度的編號入孔。
5 鋼筋骨架的制作和吊放的允許偏差為:主筋間距±10mm;箍筋
間距±20mm;骨架外徑±l0mm;骨架傾斜度±0.5%;骨架保護層厚度±20mm;骨架中心平面位置20mm;骨架頂端高程+20mm,骨架底面高程±50mm。
6 變截面樁鋼筋骨架吊放按設計要求施工。
5.2 灌注水下混凝土時應配備的主要設備及備用設備
1 灌注水下混凝土的攪拌機能力,應能滿足樁孔在規定時間內灌注完畢。灌注時間不得長於首批混凝土初凝時間。若估計灌注時間長於首批混凝土初凝時間,則應摻入緩凝劑。
2 水下灌注混凝土的泵送機具宜採用混凝土泵,距離稍遠的宜採用混凝土攪拌運輸車。採用普通汽車運輸時,運輸容器應嚴密堅實,不漏獎、不吸水,便於裝卸,混凝土不應離析。
3 水下混凝土一般用鋼導管灌注,導管內徑為 200~350mm,視樁徑大小而定。導管使用前應進行水密承壓和接頭抗拉試驗,嚴禁用壓氣試壓。進
2 混凝土拌和物運至灌注地點時,應檢查其均勻性和坍落度
等,如不符合要求,應進行第二次拌和,二次拌和後仍不符合要求時,不得使用。
3 首批混凝土拌和物下落後,混凝土應連續灌注。
4 在灌注過程中,特別是潮汐地區和有承壓力地下水地區,應注意保持孔內水頭。
5 在灌注過程中,導管的埋置深度宜控制在2~6m。
6 在灌注過程中, 應經常測探井孔內混凝土面的位置, 及時地調整導管埋深。
7 為防止鋼筋骨架上浮,當灌注的混凝土頂面距鋼筋骨架底部 1m 左右時,應降低混凝土的灌注速度。當混凝土拌和物上升到骨架底口4m以上時,提昇導管,使其底口高於骨架底部 2m以上,即可恢復正常灌注速度。
8 灌注的樁頂標高應比設計高出一定高度,一般為 0.5~1.0m,以保證混凝土強度
,多餘部分接樁前必須鑿除,殘餘樁頭應無鬆散層。在灌注將近結束時,應核對混凝土的灌人數量,以確定所測混凝土的灌注高度是否正確。
9 在灌注過程中,應將孔內溢出的水或泥漿引流至適當地點處理,不得隨意排放,汙染環境及河流。 灌注中發生故障時,應查明原因,合理確定處理方案,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