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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九方思維

    為加強公章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公章的正確使用,特制訂本管理規定:

    一、單位公章實行保管、鑑印、登記專人負責制,由秘書處負責統一管理。

    二、單位公章不准攜帶外出,如確因特別情況需要攜章外出辦事,必須事前取得辦主要領導批准,並由公章專管人員持章方可外出鑑印。

    三、本辦各處室(中心)因工作需要須加蓋公章時,根據以下情況分別處理:正式文件,根據擬稿單上辦主要領導簽字,加蓋公章;因公出國批件,應憑辦主要領導批准的出國審核件加蓋公章;外華人來華邀請函,在分管領導簽字同意後加蓋公章;其他文件應經辦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簽字同意,並由鑑印人員登記備案後方可蓋章,如發生辦領導不在又急需用章的情況,可以先電話請示,其後補辦相關手續。

    四、為本辦人員個人作必要證明要求加蓋單位公章時,按上述要求辦理。

    五、妥善保管印章。公章專管人員離崗時,必須將印章鎖好確保安全。專管人員外出,由秘書處負責人指定他人代管,雙方辦理交接手續。

    六、公章管理人員在用章時應該主動把好三關:一是做好用章事由與文書資料內容相符性的審核。二是親自持章,防止非申請事由的資料混雜用章。三是對責任主體有疑問的用章,及時請示有關領導。

    七、本規定由秘書處負責解釋和實施。

  • 2 # 前進的路上沒有坦途

    一、總則

    1、為加強公司印章管理,規範公司印章的刻制、發放、保管、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3、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公文、信函、授權委託書、證件、證書、財務報表、統計報表及對外簽署的合同、協議及其他須用印章的文本等。

    二、印章的刻制、啟用

    (一)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總經理批准,由辦公室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印章的啟用

    1.新印章啟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啟用應報總經理批准,並下發啟用通知,注明啟用日期、發放單位和使用範圍。

    三、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類印章必須有專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由財務專人保管。

    2.印章保管須有記錄,注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啟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公司級印章不能隨意帶出公司,確因工作需要外帶時,由用章人提出申請,填報外借申請單,經部門負責人和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部派專人妥善攜帶印章與用章人一起外出蓋章,用完後安全帶回。

    4、公章外借必須當天返回,如確實無法返回的,需公司總經理批准。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5、印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時,須由財務部負責人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6、印章保管員離職時,須辦理分管印章的移交手續後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7、 印章專管人員要堅持原則,遵守保密規定,嚴格照章用印。未按批准權限用印或用印件內容有誤的,印章專管人員不予用印;經辦人拒絕印章專管人員審核用印內容的,印章專管人員可拒絕用印並報告其所在印章管理部門負責人處理。

    8、印章專管人員不得擅自用印,一經發現,嚴肅處理,並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責任。

    (二)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三)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匯報,配合查處。

    (四)印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六)印章停用時須經總經理批准,由財務部將停用原因、時間通知公司各部門,並及時將停用印章送辦公室封存或銷毀,建立印章上交、存檔、銷毀的登記檔案。

    (七)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及公司其他印章所用印的文件、資料、附件資料及印章籤批單作為用印憑據由印章專管員留存,經整理後按相關制度交公司辦公室歸檔。

    四、印章使用

    (一)使用範圍如下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發文、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公章;

    2.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

    3.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業務合同、項目協議、授權書、承諾書等用章都須先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公司總經理批准,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後方可蓋章。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印章管理員有權拒印。

    3. 禁止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空白文件上蓋公章。如遇特殊情況時,必須經總經理同意,而且公章使用人應在《公章使用登記表》上寫明文件份數,在文件內容實施後,應再次進行核准登記。公章使用人因故不再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時,應將文件、資料退回,辦理登記手續。在使用預先蓋章的空白文件、資料過程中,公章使用人應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四、相關責任

    1、嚴禁未經批准私自刻制公章,否則無論用於何種目的,都要嚴肅追究法律責任。

    2、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行政和經濟責任,觸犯刑律者,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五、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解釋並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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