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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威天龍158

    內容如下

    1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類,包括1899年海牙第1公約、1907年海牙第1和第2公約。根據這幾項公約,各締約國承擔了"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和"盡量避免訴諸武力"的一般性義務,並確定以斡旋、調停、國際調查委員會和國際仲裁等方式達到這一目標,這對限制傳統國際法上的"訴諸戰爭權"做出了重要貢獻。

    ②戰爭開始和中立國權利與義務類,包括1907年海牙第3、第5、第6和第13公約。第3公約在歷史上第一次正式確立了宣戰制度,規定不宣而戰是非法的;第6公約規定了戰爭開始時對敵國商船的保護制度;第5和第13公約詳細、具體地編纂了中立國及其人民在陸戰和海戰中的權利與義務的法規和慣例。

    ③戰爭法規類,上述兩類以外的條約都屬於此類。這類條約是海牙公約的主體部分,從陸戰、海戰、空戰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戰手段和方法,並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戰鬥員、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其中最重要的是1907年海牙第4公約及其附件。該公約包含了戰爭法規的基本原則和具體規範,其內容乃至措詞與1899年海牙第2公約及其附件幾乎完全相同,本擬以前者取代後者,但由於1899年海牙公約的一些締約國未簽署和批准1907年海牙公約,所以兩者並存。兩項公約的序文都載明一項重要條款:在本公約中所沒有包括的情況下,平民和戰鬥員仍受那些"來源於文明國家間製定的慣例、人道主義法規和公眾良知的要求"的國際法原則的保護和管轄。這就是著名的"馬爾頓條款",它對於戰爭法規的效力具有重要意義。後來許多戰爭法條約都重申了這一內容。

  • 2 # yanxi05

    海牙公約是由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為協調和統一各國的有關產品責任方面的規範,海牙公約於1964年成立特別委員會準備起草,1973年10月2日開始正式簽字,海牙公約1978年10月1日生效,法國、荷蘭、盧森堡、娜威、南斯拉夫等國家已經批准該公約。

    海牙公約公約共22條,主要是有關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衝突規範,海牙公約同時對“產品”、“損害賠償範圍”和“產品貴任主體”海牙公約也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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