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為了防止企業現金的流失,加強現金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現就企業臨時備用金的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2條 臨時備用金的定義。
臨時備用金是指因臨時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現金,具有一次性、時間較短的特點。
第3條 臨時備用金的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因企業業務需要暫支款,包括差旅費、臨時採購款、行政臨時事務借支等具有工作性質的一次性借支款。
2.臨時性活動的借支。
3.理賠等事故性質的借支。
4.押金等性質的借支。
5.因生活困難而需要的暫支款。
6.其他經批准的暫支款。
第4條 臨時備用金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現金、支票、其他銀行結算方式三種。
第2章 臨時備用金的申請審批與歸還
第5條 臨時備用金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1.個人提出申請,必須真實、詳細地注明借支事由、金額、歸還時間,屬員出差性質的必須注明出差事由及地點。
2.借支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就其借支事由的真實性、必要性進行審核。
3.各下屬單位的財務經理就金額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出納員對審批手續和前期借款清查審核。
(1)未轉正員工控制借支。
(2)經常性違反結算紀律的員工控制借支。
(3)根據事由控制借支金額的標準。
(4)其他財務制度要求控制的事由。
4.下屬單位總經理、主管副總對該單位的借支款進行總體監督。
5.超過規定金額的借款,必須按權限分別報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和Quattroporte審批。
6.借支範圍內而非業務需要的借支,無論金額大小,均須報企業財務總監進行審批。
第6條 臨時備用金的歸還。
1.歸還臨時備用金時,借款人可歸還現款,也可以報銷費用抵衝,還可從當月薪資中扣除。
2.出納員收到還款後,必須在《借款申請審批單》上加蓋收訖章,雙方必須在《借款申請審批單》“還款財務”聯和“還款收據”聯上簽字。
3.辦完還款和簽字手續後,出納員應將《借款申請審批單》的“還款收據”聯歸還給收款人。
第7條 進行會計核算時,可設置“備用金”科目。
第3章 臨時備用金的日常管理
第8條 以支票等銀行結算方式借款的,必須在銀行結算票據上簽收,並在《借款申請審批單》上注明票據號碼。
第9條 理賠、押金等性質的借支,在取得對方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後,方可辦理轉賬手續。
第10條 具體借支人為借支款項的責任人,因轉借或其他情況而沒有辦理相關財務手續的,財務部不予承認。
第11條 部門負責人為各種臨時備用金歸還的*9管理人,必須督促借款人及時辦理報賬歸還手續。
第12條 以現金方式借款的,一般情況下由借款人以現金方式歸還,或以本人因公發生的費用憑證報銷衝抵。
第13條 員工個人因生活困難等原因而需借款的,一律向工會申請,行政不予借支,並按原核定的歸還時間進行催收。
第14條 各下屬單位財務部結算科是臨時備用金的主管部門;出納員必須於每月5日前清理臨時備用金借款賬目,並以文字方式通知借款人。
第15條 需要臨時借款的一般在本單位的財務部借支。
第4章 違規操作的罰則
第16條 各下屬單位財務部未經批准私自擴大臨時備用金的使用範圍的,視情節輕重對其財務經理處以元以上的罰款。
第17條 出納員在審批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借支臨時備用金的,按借支金額的10%處罰,情節嚴重者直接除名。
第18條 各下屬單位財務經理、出納員無任何手續或白條抵庫,私自借支臨時備用金的,一律除名。
第19條 到期仍未及時收回臨時備用金借款的,也無法提供其他特批書面報告的,每發現一筆,對出納員扣罰元。
第20條 各級財務主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臨時備用金進行定期盤點(一個月不少於一次),因未及時盤點而出現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於臨時備用金的盤點損失,一律由相關責任人賠償;盤點盈餘,交本單位的財務部作掛賬處理;無法查明原因的,進行賬務處理,列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21條 臨時備用金超過歸定時間不歸還,每逾期1天按2‰計息,並在歸還借款時付清;因長期出差在外無法回借款地歸還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續借的,必須提出書面報告,並經部門負責人證明,報本單位總經理或主管副總批准後免於罰息。
第22條 若借款人拒不歸還所借的定額備用金(超過歸還時間一個星期),由出納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其當月薪資中扣收借款額和逾期利息。因此,人力資源部必須配合做好工作,如人力資源部未按通知作扣款處理,每次處罰元,造成損失的,由人力資源部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23條 若借款人員發生人事異動或離職,人力資源部未書面通知財務部確認清賬,造成借款無法收回的,由人力資源部承擔借款損失。
第24條 各下屬單位的財務部必須對借款人的借款信用進行定期評定,對於逾期還款或拒不還款的人員,嚴格控制後續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資格。對於有款未還仍借支的款項,由財務部經辦人員承擔借款損失。
第5章 附則
第25條 本辦法由企業財務部負責制訂、修訂,報財務總監審核,呈報Quattroporte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本辦法廢止時亦同。
第26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生效執行。此前與之相抵觸的制度規定自即日起作廢。
第1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為了防止企業現金的流失,加強現金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現就企業臨時備用金的管理製定本辦法。
第2條 臨時備用金的定義。
臨時備用金是指因臨時性的需要而借支的現金,具有一次性、時間較短的特點。
第3條 臨時備用金的使用範圍規定如下。
1.因企業業務需要暫支款,包括差旅費、臨時採購款、行政臨時事務借支等具有工作性質的一次性借支款。
2.臨時性活動的借支。
3.理賠等事故性質的借支。
4.押金等性質的借支。
5.因生活困難而需要的暫支款。
6.其他經批准的暫支款。
第4條 臨時備用金的支付方式主要包括現金、支票、其他銀行結算方式三種。
第2章 臨時備用金的申請審批與歸還
第5條 臨時備用金申請審批程序如下。
1.個人提出申請,必須真實、詳細地注明借支事由、金額、歸還時間,屬員出差性質的必須注明出差事由及地點。
2.借支人所在部門的負責人就其借支事由的真實性、必要性進行審核。
3.各下屬單位的財務經理就金額的合理性進行審核,出納員對審批手續和前期借款清查審核。
(1)未轉正員工控制借支。
(2)經常性違反結算紀律的員工控制借支。
(3)根據事由控制借支金額的標準。
(4)其他財務制度要求控制的事由。
4.下屬單位總經理、主管副總對該單位的借支款進行總體監督。
5.超過規定金額的借款,必須按權限分別報集團公司財務總監和Quattroporte審批。
6.借支範圍內而非業務需要的借支,無論金額大小,均須報企業財務總監進行審批。
第6條 臨時備用金的歸還。
1.歸還臨時備用金時,借款人可歸還現款,也可以報銷費用抵衝,還可從當月薪資中扣除。
2.出納員收到還款後,必須在《借款申請審批單》上加蓋收訖章,雙方必須在《借款申請審批單》“還款財務”聯和“還款收據”聯上簽字。
3.辦完還款和簽字手續後,出納員應將《借款申請審批單》的“還款收據”聯歸還給收款人。
第7條 進行會計核算時,可設置“備用金”科目。
第3章 臨時備用金的日常管理
第8條 以支票等銀行結算方式借款的,必須在銀行結算票據上簽收,並在《借款申請審批單》上注明票據號碼。
第9條 理賠、押金等性質的借支,在取得對方的正式發票或收據後,方可辦理轉賬手續。
第10條 具體借支人為借支款項的責任人,因轉借或其他情況而沒有辦理相關財務手續的,財務部不予承認。
第11條 部門負責人為各種臨時備用金歸還的*9管理人,必須督促借款人及時辦理報賬歸還手續。
第12條 以現金方式借款的,一般情況下由借款人以現金方式歸還,或以本人因公發生的費用憑證報銷衝抵。
第13條 員工個人因生活困難等原因而需借款的,一律向工會申請,行政不予借支,並按原核定的歸還時間進行催收。
第14條 各下屬單位財務部結算科是臨時備用金的主管部門;出納員必須於每月5日前清理臨時備用金借款賬目,並以文字方式通知借款人。
第15條 需要臨時借款的一般在本單位的財務部借支。
第4章 違規操作的罰則
第16條 各下屬單位財務部未經批准私自擴大臨時備用金的使用範圍的,視情節輕重對其財務經理處以元以上的罰款。
第17條 出納員在審批手續不全的情況下借支臨時備用金的,按借支金額的10%處罰,情節嚴重者直接除名。
第18條 各下屬單位財務經理、出納員無任何手續或白條抵庫,私自借支臨時備用金的,一律除名。
第19條 到期仍未及時收回臨時備用金借款的,也無法提供其他特批書面報告的,每發現一筆,對出納員扣罰元。
第20條 各級財務主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臨時備用金進行定期盤點(一個月不少於一次),因未及時盤點而出現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對於臨時備用金的盤點損失,一律由相關責任人賠償;盤點盈餘,交本單位的財務部作掛賬處理;無法查明原因的,進行賬務處理,列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第21條 臨時備用金超過歸定時間不歸還,每逾期1天按2‰計息,並在歸還借款時付清;因長期出差在外無法回借款地歸還的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續借的,必須提出書面報告,並經部門負責人證明,報本單位總經理或主管副總批准後免於罰息。
第22條 若借款人拒不歸還所借的定額備用金(超過歸還時間一個星期),由出納員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在其當月薪資中扣收借款額和逾期利息。因此,人力資源部必須配合做好工作,如人力資源部未按通知作扣款處理,每次處罰元,造成損失的,由人力資源部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23條 若借款人員發生人事異動或離職,人力資源部未書面通知財務部確認清賬,造成借款無法收回的,由人力資源部承擔借款損失。
第24條 各下屬單位的財務部必須對借款人的借款信用進行定期評定,對於逾期還款或拒不還款的人員,嚴格控制後續借款甚至取消借款資格。對於有款未還仍借支的款項,由財務部經辦人員承擔借款損失。
第5章 附則
第25條 本辦法由企業財務部負責制訂、修訂,報財務總監審核,呈報Quattroporte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後生效。本辦法廢止時亦同。
第26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生效執行。此前與之相抵觸的制度規定自即日起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