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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約是國際航空法的最高級別。公約不是國家法之上的法律,由各締約國締結,對簽字國具有法律效力。中國批准了芝加哥體系、華沙體系、航空刑法體系三大體系共五個公約:1944年《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1929年“華沙公約”和1963年“東京公約”、1970年“海牙公約”、1971年“蒙特利爾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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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偉大哥6y8i
國際民航公約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秘書處三級框架組成,
1. 大會是國際民航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國組成。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一般情況下每三年舉行一次,遇有特別情況時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成員國向秘書長提出要求,可以召開特別會議。大會決議一般以超過半數通過。參加大會的每一個成員國只有一票表決權。
大會的主要職能為:選舉理事會成員國,審查理事會各項報告,提出未來三年的工作計劃,表決年度財政預算,授權理事會必要的權力以履行職責,並可隨時撤回或改變這種權力,審議關於修改《芝加哥公約》的提案,審議提交大會的其他提案,執行與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處理其他事項等。
2. 理事會是向大會負責的常設機構,由大會選出的33個締約國組成。
理事國分為三類:第一類是在航空運輸領域居特別重要地位的成員國,第二類是對提供國際航空運輸的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成員國,第三類是區域代表成員國。比例分配為10:11:12。
理事會每年召開三次會議,每次會議會期約為兩個月。理事會下設財務、技術合作、非法干擾、航行、新航行系統、運輸、聯營導航、愛德華獎八個委員會。每次理事會開會前,各委員會先分別開會,以便將文件、報告或問題提交理事會。理事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執行大會授予並向大會報告本組織及各國執行公約的情況;管理本組織財務;領導屬下各機構工作;通過公約附件;向締約各國通報有關情況,以及設立運輸委員會,研究、參與國際航空運輸發展和經營有關的問題並通報成員國,對爭端和違反《芝加哥公約》的行為進行裁決等。
3. 秘書處是國際民航組織的常設行政機構,由秘書長負責保證國際民航組織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秘書長由理事會任命,秘書處下設航行局、航空運輸局、法律局、技術合作局、行政局五個局以及財務處、外事處、此外,秘書處有一個地區事務處和七個地區辦事處,分設在曼谷、開羅、達喀爾、利馬、墨西哥城、內羅華和巴黎。地區辦事處直接由秘書長領導,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幫助締約各國實行國際民航組織製定的國際標準和建設措施以及地區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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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用戶9070181919845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通稱芝加哥公約。是指1944年12月7日於美國芝加哥訂立,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公約現有加入國約150個。中國為該公約締結國。1971年2月15日中國正式宣告承認該公約,1974年3月28日公約正式對中國生效。
根據公約規定:
(1)締約各國承認每一國家對其領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權;
(2)航空器必須具有一國國籍,任何締約國不得允許不具有締約國國籍的航空器在其領空飛行;
(3)國際航班飛行必須經締約國許可並遵照許可的條件,非航班飛行則無需經事先獲准即可不降停地飛入,飛經締約國領空;(4)締約國有權保留其國內載運權;(5)設立“國際民用航空組織”;(6)公約僅適用於民用航空器而不適用於國家航空器。“芝加哥公約”是有關國際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現行國際公約,被稱為國際民用航空活動的憲章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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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皓沐永遠
1.國際民航公約廣義上講包括《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公約)、
2.《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
3.《關於在航空器內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的公約》(東京公約)、
4.《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公約》(海牙公約)、
5.《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蒙特利爾公約),廣義上國際民航公約指國政府間簽訂的、規定各自在民用航空領域內的權利和義務的多邊條約。得到多數國家承認的現行國際民航公約。
回覆列表
目前國際民用航空法主要有三大體系五大公約,五大公約對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相互合作與協調起到很大的作用。五大公約包括:
1、芝加哥公約
2、華沙公約
3、東京公約
4、海牙公約
5、蒙特利爾公約
芝加哥公約體系:由《芝加哥公約》(即《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件以及與公約相關的《國際航班過境協議》、《國際航空運輸協定》組成。
華沙公約體系:華沙公約體系由《華沙公約》及修訂補充文件組成。
航空刑法體系:航空刑法體系包括《東京公約》(1963年)、《海牙公約》(1970年)、《蒙特利爾公約》(1971年)三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