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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祖國統一強大

    各地的定義各不相同,有些地區採用的廣義上行政調解的含義,而有的地區則採用的狹義上的行政調解的含義。

    一般人為,行政調解應當是一種二元結構的制度模式:即包括行政機關對民事爭議的居間調解,也包括行政機關對一般行政爭議及行政複議中行政糾紛的調解。

    其中,對民事爭議的行政調解需要處理好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銜接關系,

  • 2 # 熱情明鏡2s

    (一)行政調解的範圍

    主要包括: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行政爭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依法由行政機關調解的民事糾紛。

    (二)行政調解的原則

    1.自願原則。充分尊重各方當事人意願,不得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方式或調解結果。

    2.合法原則。遵循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3.公平公正原則。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平等協商處理利益糾紛,體現公平正義。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一方時,與行政相對人的地位平等。

    4.注重效果原則。行政調解要提高工作效率,簡化調解程序,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實現定紛止爭、案結事了。

    (三)行政調解的流程

    根據案情複雜和調解難易程度,行政調解工作可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對於案情簡單、當場能夠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簡易程序,行政機關可以當場制作行政調解書,並交付當事人。案情複雜、當場不能解決的爭議糾紛適用一般程序。一般程序通常應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申請。行政調解可書面申請,也可口頭申請;可由一方當事人申請,也可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提出,但必須徵得各方當事人同意。

    2.受理。行政機關收到行政調解申請後,應及時決定是否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收到同一行政調解申請的,由具有相關管理職能的行政機關受理;屬於兩個以上行政機關有權管轄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調解申請的行政機關受理。

    3.調解。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調解後,應及時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遵循的程序及相關事項。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析並歸納各方爭議的焦點,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對當事人進行說服、勸導,引導當事人消除爭議,達成調解協議。行政機關主持調解工作時,可邀請當事人所在的基層組織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社會力量參加調解;重大、複雜、群眾關注度高的爭議糾紛,可邀請相關專家參加調解,保證調解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對爭議糾紛基本事實有異議的,行政機關可採取聽證、現場調查等方式調查取證。

    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機關應制作行政調解書。行政調解書內容包括當事人申請調解事項、查證的事實、調解結果、雙方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等;行政調解書應加蓋調解機關印章或行政調解專用章。對在規定時限內達不成調解協議或一方當事人不願意繼續調解的,行政機關應當制作終止行政調解決定書,並交付當事人。行政機關終止行政調解的,應依法作出處理或引導當事人通過行政複議、仲裁和訴訟等渠道解決。

    各級行政機關要根據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法定救濟權利的時效和行政調解工作實際,確定本地區、本系統行政調解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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