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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領取死者的死亡證明。

    如果死者在內地死亡須提供經過公證的死亡公證書。

    2.調查統計死者遺留的財產。

    包括死者名下的房地產物業記錄及價值、在銀行的存款本息和保險箱內的財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的股票和價值,以及死者所欠的債務。

    3.申報和交納遺產稅。

    按照死者死亡日期向香港稅務局遺產稅署申報死者遺產情況。將遺產詳細列表並由申請人宣誓呈報遺產署。

    根據香港法例規定,1982年初以後死亡的,其遺產未達二百萬,不用納稅; 遺產二百萬至二百五十萬交納10%的稅金; 遺產三百萬至三百五十萬交納14%的稅金; 遺產三百五十萬至四百萬交納16%的稅金; 遺產四百萬以上交納18%的稅金; 死者生前所住的寓所遺留給配偶的,可免交遺產稅; 死者對公共慈善機構的捐贈也可以免稅; 死者逝世前三年以內的全部饋贈(除海外饋贈外)都計算在其遺產內,需要交稅; 死者生前與他人共管的物業,雖然在死者逝世前已自動轉移給其共管人,都要交稅,只不過以財產購買時的出資比例而決定交稅數額; 死者已轉移的財產,如果仍保留控制權,也列入遺產的範疇; 死者在香港的所有債務,都從財產中扣除,然後決定稅額和稅率。

    死者的喪葬費限於扣除一萬港幣。 不動產的遺產稅,可以分八年繳納,每半年交一次,如果死者去世後十二個月內承辦人不向遺產稅署申報稅金和利息,可由遺產官視有無合理的拖延理由,而決定是否予以雙倍繳納的處罰。

    如果死者和遺產受益人在五年內相繼死亡,其物業及生意應繳的遺產稅可酌情減少。 遺產額在豁免交稅以下的,可獲得遺產稅署簽發豁免遺產稅證明書和明細表;如果遺產超過豁免交稅額,遺產稅署會發出繳稅通知書,申請人交妥遺產稅後,遺產稅署會簽發已交遺產稅證明書和遺產清單。

    在任何情況下,遺產稅署都可以向遺產管理人追收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入息稅或薪俸稅。

    4.向高等法院申請承辦和驗證。 (1)官方承辦人申請承辦遺產的條件:

    a.死者在香港既沒有,也沒有繼承人,但有遺產;b.死者在香港有遺產,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要求官方承辦人承辦;c.死者有遺產在香港,但沒有遺囑,而繼承人在十二個月內未提出申請承辦;d.死者沒有遺囑,但有遺產在香港,而居住在香港的繼承人未成年;e.如死者有遺囑,而執行人拒絕執行,也作為沒有遺囑處理;f.官方承辦人需作完整遺產帳目,把文件的副本提供給當事人,並可收取酬金(首一千元按5%收取,次四千元按2.5%,其餘部分按1%收取。

    ) (2)其他承辦人的條件。

    承辦人不得超過四人,如果由自然人申請辦理時只需一人;如果所承辦的遺產涉及未成年人的權益,或受益人只有在有生之年享有權益則承辦人不得少於兩人;但承辦者如果屬於信託公司,則可以單獨執行。 中,遺囑執行人死亡,則由遺囑執行人的遺囑執行人繼續執行其任務;如果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執行人先於立遺囑人死亡,或執行人拒絕執行,繼承人可以申請承辦,但需按遺囑執行。

    法院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委派承辦人,或認可承辦人。

    (3)承辦人的權力與責任:

    a.承辦人有權代替死者起訴;b.承辦人有權出售、轉讓、抵押死者的遺產;c.承辦人在忠誠辦事的情況下無需負責遺產的損失;d.承辦人可以收取酬金;e.承辦人為信託人的,如果購買遺產,受益人有權推翻,但如果所付價錢合理或受益人同意的除外;f.未領承辦而擅自處理死者遺產,應負與承辦人相同的法律責任。 天津律師:網頁鏈接 (4)向法院申請承辦的文件:a.申請人作為合法遺產管理人的宣誓,誓詞應證明死者的身份、繼承人是誰,死者有無遺囑,並保證依法執行;b.一位證人證明申請人與死者的關系的宣誓,內地申請人需提供證明申請人與死者關系的公證書;c.死者的死亡證明書;d.遺產稅已交納或予以免稅的證明原件,並附上經遺產稅署核定的死者遺產清單;e.如果申請人不是唯一的遺產受益人,遺產官有權要求提供一位或多位保證人,以保證承辦人按照法律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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