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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2893556951317591

    1、文化業,指經營文化活動的業務,包括表演、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1)表演,指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指通過電台、電視台、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3)其他文化業,指經營上列活動以外的文化活動業務,如各種展覽、培訓活動,舉辦文學、藝術、科技講座、演講、報告會,圖書館的圖書和資料借閱業務等。

    2、體育業,指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

      對文化優育業適用稅目的稽查,應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比照文化業徵稅。經營遊覽場所的業務指公園、動物園、植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2)有線電視臺收取的“初裝費”,屬於“建築業”稅目徵稅範圍;廣告的播映屬於“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徵稅範圍。

      (3)以租賃方式為文化活動、體育比賽提供場所,不屬於文化體育業稅目的徵稅範圍,而應歸入“服務業——租賃業”稅目的徵稅範圍。

      (4)文化業、體育業與娛樂業原本屬於同一稅目,文化體育是新稅制改革時從“娛樂業”中分解出來的新稅目,兩者之間相互關聯,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交叉。如文化體育業的遊覽與娛樂業的游藝,體育業與娛樂業中某些體育項目的交叉等。

  • 2 # 用戶4305331312407580

      文化體育業是指經營文化體育活動的業務。其具體的徵稅範圍包括以下兩大類:  

    1、文化業。包括:  (1)表演:進行戲劇、歌舞、時裝、健美、雜技、民間藝術、武術、體育等表演活動的業務;  (2)播映:通過電台、電視台、音響系統、閉路電視、衛星通信等無線或有線裝置傳播作品以及在電影院、影劇院、錄像廳及其他場所放映各種節目的業務。  (3)其他文化業:各種展覽、培訓活動、文學、藝術、科技講座及演講、報告會、圖書、雜志、報紙及其他資料的借閱業務等。  (4)遊覽場所的業務:公園、動(植)物園及其他各種遊覽場所銷售門票的業務。  

    2、體育業。包括舉辦各種體育比賽和為體育比賽或體育活動提供場所的業務。但以租賃方式為體育比賽提供場所的業務,不屬於體育業徵稅範圍,而是屬於服務業徵稅範圍。  文化體育業稅目適用3%的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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