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規定
1. 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等設備或具有相應功能的組合設備。
3. 消防控制室應設有用於火災報警的外線電話。
4. 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5. 有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確定一個主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所有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並應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設備,各分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之間可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6. 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二、消防控制室內部布置
1. 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2. 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3. 設備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4. 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5. 與建築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並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
三、消防控制室設置要求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內首層或地下一層,並宜布置在靠外牆部位。
4. 消防控制室應採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5.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6. 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牆處應設防火閥。
7.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間,其頂棚和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
一、一般規定
1. 具有消防聯動功能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保護對象中應設置消防控制室。
2. 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消防設備應包括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消防專用電話總機、消防應急廣播控制裝置、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控制裝置、消防電源監控器等設備或具有相應功能的組合設備。
3. 消防控制室應設有用於火災報警的外線電話。
4. 消防控制室應有相應的竣工圖紙、各分系統控制邏輯關系說明、設備使用說明書、系統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值班制度、維護保養制度及值班記錄等文件資料。
5. 有兩個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時(控制中心報警系統),應確定一個主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應能顯示所有火災報警信號和聯動控制狀態信號,並應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設備,各分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之間可互相傳輸、顯示狀態信息,但不應互相控制。
6. 高度超過100m的建築中,除消防控制室內設置的控制器外,每臺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災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模塊等設備不應跨越避難層。
二、消防控制室內部布置
1. 設備面盤前的操作距離,單列布置時不應小於1.5m;雙列布置時不應小於2m。
2. 在值班人員經常工作的一面,設備面盤至牆的距離不應小於3m。
3. 設備面盤後的維修距離不宜小於1m。
4. 設備面盤的排列長度大於4m時,其兩端應設置寬度不小於1m的通道。
5. 與建築其他弱電系統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內,消防設備應集中設置,並應與其他設備間有明顯間隔。
三、消防控制室設置要求
1. 單獨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2.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應採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5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消防控制室開向建築內的門應採用乙級防火門,疏散門應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 附設在建築內的消防控制室,宜設置在建築內首層或地下一層,並宜布置在靠外牆部位。
4. 消防控制室應採取防水淹的技術措施。
5. 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
6. 消防控制室送、回風管的穿牆處應設防火閥。
7.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間,其頂棚和牆面應採用A級裝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裝修應採用不低於B1級的裝修材料。
8.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配電室、防排煙機房以及發生火災時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設備房應設置備用照明,其作業面的最低照度不應低於正常照明的照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