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規定:
第六百七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
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條 礦井必須根據險情或者事故情況下礦工避險的實際需要,建立井下緊急撤離和避險設施,並與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等系統結合,構成井下安全避險系統。
安全避險系統應當隨採掘工作面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每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開展有效性評估。
第六百七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在事故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及時修訂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六百七十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
井工煤礦企業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
第六百七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援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不得挪用緊急避險設施內的設備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條 井工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採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應急救援預案;
露天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採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及排水設備布置圖、井工老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以及應急救援預案。
提供的上述圖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且至少每季度為救護隊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條 煤礦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
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
班組長應當具備兼職救護隊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情後第一時間組織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和應急基本知識培訓,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並簽字確認後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條 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後,現場人員應當進行自救、互救,並報礦調度室;
煤礦應當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涉險人員撤離險區,通知應急指揮人員、礦山救護隊和醫療救護人員等到現場救援,並上報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事故報告電話、值班人員發出警報後,必須在1min內出動救援。
第六百八十二條 發生事故的煤礦必須全力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工作,並報請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在通信、交通運輸、醫療、電力、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面提供保障。
一般規定:
第六百七十二條 煤礦企業應當落實應急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應急值守、信息報告、現場處置、應急投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安全避險設施管理和使用等規章制度。
主要負責人是應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六百七十三條 礦井必須根據險情或者事故情況下礦工避險的實際需要,建立井下緊急撤離和避險設施,並與監測監控、人員位置監測、通信聯絡等系統結合,構成井下安全避險系統。
安全避險系統應當隨採掘工作面的變化及時調整和完善,每年由礦總工程師組織開展有效性評估。
第六百七十四條 煤礦企業必須編制應急救援預案並組織評審,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與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製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
應急救援預案的主要內容發生變化,或者在事故處置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及時修訂完善。
第六百七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應急演練計劃、方案、記錄和總結評估報告等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2年。
第六百七十六條 所有煤礦必須有礦山救護隊為其服務。
井工煤礦企業應當設立礦山救護隊,不具備設立礦山救護隊條件的煤礦企業,所屬煤礦應當設立兼職救護隊,並與就近的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否則,不得生產。
礦山救護隊到達服務煤礦的時間應當不超過30min。
第六百七十七條 任何人不得調動礦山救護隊、救援裝備和救護車輛從事與應急救援無關的工作,不得挪用緊急避險設施內的設備和物品。
第六百七十八條 井工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採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以及應急救援預案;
露天煤礦應當向礦山救護隊提供採剝、排土工程平面圖和運輸系統圖、防排水系統圖及排水設備布置圖、井工老空區與露天礦平面對照圖,以及應急救援預案。
提供的上述圖紙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且至少每季度為救護隊更新一次。
第六百七十九條 煤礦作業人員必須熟悉應急救援預案和避災路線,具有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知識。
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自救器和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
班組長應當具備兼職救護隊員的知識和能力,能夠在發生險情後第一時間組織作業人員自救,互救和安全避險。
外來人員必須經過安全和應急基本知識培訓,掌握自救器使用方法,並簽字確認後方可入井。
第六百八十條 煤礦發生險情或者事故後,現場人員應當進行自救、互救,並報礦調度室;
煤礦應當立即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啟動應急響應,組織涉險人員撤離險區,通知應急指揮人員、礦山救護隊和醫療救護人員等到現場救援,並上報事故信息。
第六百八十一條 礦山救護隊在接到事故報告電話、值班人員發出警報後,必須在1min內出動救援。
第六百八十二條 發生事故的煤礦必須全力做好事故應急救援及相關工作,並報請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在通信、交通運輸、醫療、電力、現場秩序維護等方面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