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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看出狹義上的法律中的事實有三種類型:即自然現象、主體行為和社會事件,自然現象作為法律中事實,乃是因為一方面,人類的生活和活動離不開與自然對象的聯繫;另一方面,法律規則對於人與自然對象的關系也多所關注。
某些自然現象的產生,往往導致人類交往關系的變化;並且某些自然現象的出現,也必然會引致法律上主體權利與義務關系的變化。
一般來說,法律事實經常在以下幾種意義上被使用:
1.構成要件說。該說把法律事實等同於完全的法律規定(或完全法條)中的構成要件。如梅仲協先生所講的:“某種特定事實,發生某種特定效果者,我們稱之為法律內容;當事人所完成的法律關系及其它事故,謂之法律事實。所完成之法律有直接緊連於法律之命令或禁令者,或依據權利授與之方式者,其因而獲之結果謂之法律效果。”這種觀點把法律事實的一種分類當成是法律事實的全部。用大陸法系的法律技術來衡量,它屬於法律中的法律事實模型,是判斷生活事實是否是法律事實的標準。
2.因果關係說。該說認為,“法律事實者,發生法律現象之原因也。法律事實與法律現象既處於因果關係,則凡法律事實有使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法律現象亦必隨之而有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狀態”。也即法律事實就是“由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情況或現象。”也就是說,正如法律規範並不調整人類的所有活動一樣,並不是所有的事實都會與法律規範發生聯繫,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出現,只有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的法定事實才是法律事實,那些與人類生活無直接關系的純粹的客觀現象就不是法律事實。
3.法律規範之事實說。該說認為,道德、宗教規範所支配者就是道德或宗教事實,而為法律規範所支配之事物即為法律之適用對象,人們稱其為法律事實。這種法律事實實際上是把法律看成是社會關係的調控器,認為只要能納入法律調整和控制範圍的事實都可稱之為法律事實。它是把法律事實與宗教、道德等規範控制的事實進行比較後而得出的結論。
4.實證法之規範說。該說認為,“所謂法律事實當指實證法所規範之生活事實,從而法律事實之主要特徵應有:(A)具體性,(B)事實性,亦即法律事實所指稱者,本來或一直是發生於或繼續存在於具體案件中之事實或狀態”。
5.法律適用的前提說。該說認為,“法律事實是由法律所規定的,被法律職業者證明,由法官依據法律程序認定的‘客觀’事實。”即法律事實就是指經法官認定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這種觀點結合法律適用過程中所運用的三段論推理,認為在三段論中,法律規範是大前提,法律事實是小前提,判決就是法官運用法律規範對法律事實進行推理所得出的結論。
6.綜合說。該說認為,以上五種關於法律事實的觀點反映了研究法律事實這一概唸的兩個角度,這五種觀點都含有對法律事實認識的真理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