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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文化遺產管理的需要方面,中國通常根據其重要性和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分類,將文化遺產分為國家級文化遺產、省級文化遺產、市縣級文化遺產等,相應地文物部門也有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劃分。這種分類方式只是出於行政管理方面的需要。
根據上述按照文化遺產的載體可見性或者是否具有實物形態的分類標準,文化遺產首先應該劃分為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
並不是所有的文化遺產都是單一的類型,有些文化遺產是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綜合,還有一些是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的雙重遺產。由於文化遺產存在及對其保護的主要原則是組成文化遺產要素的完整性和系統性,因此,我們不能把一-些複合型文化遺產中的物質和非物質部分分割來看待,因此,這類文化遺產屬於複合型的文化遺產。通常,屬於複合型的文化遺產有以下兩類:
1.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
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是同時具備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兩種條件的遺產。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最初由《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提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2年11月6日在第17次大會上正式通過子《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1976年,世界遺產委員會成立,並建立了《世界遺產名錄》。世界遺產包括世界文化遺產(含文化景觀)、世界自然遺產、世界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三類。《公約》的一大特色在於過去被認為是分立的自然與文化遺產,開始被視為相互依存的遺產並一起進行保存工作,這是將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兩者的價值合而為一。
2.工業遺產
工業遺產是在工業化的發展過程中留存的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總和。它不僅由生產場所構成,而且包括工人的住宅、使用的交通系統及其社會生活遺址等。它們見證了工業景觀所形成的無法替代的城市特色。工業遺產是物化了的人類工業文化。工業遺產價值的核心,在於它所承載的技術價值。在內容方面,狹義的工業遺產主要包括:作坊、車間、倉庫、碼頭、管理辦公用房等不可移動文物;工具、器具、機械、設備等可移動文物:契約合同、商號商標、產品樣品、招牌字號等記錄檔案。廣義的工業遺產還包括工藝流程、生產技能和與其相關的文化表現形式,以及存在於人們記憶、口傳和習慣中的非物質文化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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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分為了歷史紀念物、建築群、考古遺址三類,其中歷史紀念物是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彫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成分或結構的銘文、洞穴以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文化遺產的分類
文化遺產是指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其與自然遺產、文化與自然雙重遺產統稱為世界遺產。
考古遺址是指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建築群是指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以及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繫的建築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