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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用戶8756258024158

    (一)預備檢驗階段

      受理鑒定是預備檢驗階段中由鑒定部門所做的一項準備工作,在受理委託單位送檢的鑒定時,向送檢人了解案件的發生、發現及偵察調查中的有關情況。了解案情的目的首先是為了確定案件的性質,決定是否應當受理鑒定;其次是明確筆跡物證與案件的關系,以便結合案情對遇到的疑難問題作出客觀科學的鑒定。在受理鑒定時一般應向送檢人員了解以下內容:

      (1) 發案情況,即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發現經過。

      (2) 偵察調查工作的開展情況,主要包括對作案範圍的判斷以及根據是什麼?嫌疑人嫌疑的根據是什麼?

      (3) 嫌疑人的情況,即了解嫌疑人的年齡、籍貫、職業、文化程度、社會經歷、個人愛好、平時表現等情況,便於確定其究竟有多大的偽裝能力。

      (4)物證的鑒定與查證情況,即了解送檢的筆跡物證是否經過其它部門檢驗,鑒定結論及依據如何?另外還要了解案件中的其它物證如紙張、書寫工具、手印、腳印等現場遺留痕跡物證的調查和鑒定情況如何?

      (5)明確鑒定要求,即向送檢人員了解要求鑒定解決什麼問題,必要時還可根據筆跡物證和樣本條件商定、修改鑒定要求。

      (二)查驗物證筆跡

      1、查驗物證筆跡是否清晰完整,有無檢驗條件。凡具有檢驗條件的雖然檢驗條件差些也要盡可能利用現有條件予以鑒定,而對那些字數很少又模糊不清確已失去檢驗條件的可以不予受理。

      2、了解物證筆跡原始狀況,主要是對那些直接書寫在某些物體上的字跡應了解它在現場上的原始狀態,如具體位置、傾斜方向、字跡大小以及使用什麼工具在何種物體上書寫的,物體表面狀況如何等,必要時應當對現場進行實地勘察。

      3、了解物證筆跡本身情況,對於支票、收條等證據應了解哪些是作案人字跡,哪些是無關人員字跡;對於照片、複印件類的物證筆跡材料更應向送檢人員了解其中的某些筆畫的連接、搭配及筆順關系,有的還需要確定哪些是無關痕跡等。

      4、了解物證筆跡在提取、拍照、包裝、運送過程中是否發生過變化及變化的程度和原因等。

      5、核對物證筆跡的數量和名稱並進行登記。

      筆跡鑑定是在司法鑒定中的一個常見情況,由於筆跡鑑定是具有法律效應的,因此,需要進行筆跡鑑定時,應當到司法機關指定的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合法的司法鑒定,有關費用的收取,應當與筆跡鑑定的難易程度有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有關規定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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