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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少爺的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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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鬧鈴不響了
之所以要分析這個問題,除了介紹一些倉單質押的基本常識外,還是為了讓人明白二者之間的區別,避免混為一談。
在實務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對法律一知半解的人,憑著自己對法律問題的直觀理解,在各個場合上講著自以為是的行話,讓人聽了感覺象吃飯嚼著沙子,無法下咽。例如我早期接觸擔保行業時遇到一位領導,硬要在委託保證合同裡寫上保證期間為一年,而其真實欲表達的意思是擔保公司為債務人擔保的主債權期限是一年,而擔保公司與銀行簽訂的保證合同約定保證期間為從債務人履行債務期滿之日起兩年,無論我怎麼解釋保證期間的概念,但怎麼也說服不了這位領導,只好眼睜睜地看著他這麼瞎寫。倉單是倉儲保管人在接受倉儲物時向存貨人簽發的表示收到一定數量倉儲物的單據,是存貨人與倉儲保管人之間倉儲關系的證明文件,既是收到貨物的證明,又是憑以提貨的根據。倉單屬於以給付一定物品為內容的有價證券。《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存貨人交付倉儲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倉單。倉單的內容包括: (一)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 (三)倉儲物的損耗標準; (四)儲存場所; (五)儲存期間; (六)倉儲費; (七)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 (八)填發人、填發地和填發日期。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因此,倉單符合出質財產的基本要求:第一,代表一定的財產權利;第二,具備可轉讓性。由於倉單是一種權利憑證,屬於自付有價證券,因此倉單質押屬於《物權法》第十七章“質權”第二節權利質權中的一種質押類型。而存貨質押屬於第一節動產質權中的一種質押類型,這是二者最基本的區別。根據《物權法》有關規定,以倉單質押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而以動產質押的,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這是二者在設立要件上的區別。在倉單質押和存放在倉庫中的存貨質押中,雖然二者都需要第三方倉儲公司的介入,但倉儲公司在兩種質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前者倉儲公司僅作倉儲貨物的保管人,後者不僅要充當保管人,還要承擔對存貨進行流動性監管的責任和義務。
不一樣,
倉單質押是以倉單為標的物而成立的一種質權。它作為一種新型的服務項目,為倉儲企業拓展服務項目以及開展多種經營提供了廣闊的舞台。
存貨質押是指借款人以存貨作為質物向信貸人借款,為實現對質物的轉移占有,信貸人委託物流企業或資產管理公司等成為第三方企業,代為監管和存儲作為質物的存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