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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摘貳貳

    1、消防應急燈和安全疏散指示燈必須備有兩個電源,即正常電源和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備用電源一般由自備發電和蓄電池供給,如採用蓄電池時,其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小於200min。

    2、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標誌的照度不應低於0.5lx,使之充分地照亮走道、樓梯及其他疏散路線。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備發電機房,以及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部位,亦須保證正常照明的照度。

    3、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宜設在太平門的頂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1M以下的牆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標誌間距不宜大於20M。消防應急照明燈和安全疏散指示燈應設玻璃和其他不燃燒材料制作的保護罩。

    4、疏散樓梯間應用明顯標誌標明所在部位和層數,使樓內人員及時了解自身所處的位置,以利於安全疏散。

    5、用於消防疏散的應急照明燈宜設在牆面上、出口的頂部或頂棚上(適用於消防雙頭應急照明燈,消防應急吸頂燈,消防應急筒燈/射燈等)

    6、雙頭消防應急照明燈,多見安裝在消防疏散通道或安全逃生出口的門框

    上方或牆面上方,樓梯拐角處等位置,距離地面2.2米左右的位置安裝,

    較長距離的疏散通道應該按照消防部門的指導,或者根據應急燈具在實際

    的使用場所的光照亮度,以適當增加燈具的布燈密度,合理的設置安裝。

    7、應急疏散指示標誌燈或安全出口指示燈的安裝距離不應大於20米。

    8、在工程設計中,為了方便平時維護與管理,消防應急照明最好按層以專用饋電回路供電。

    9、在火災狀態下,靠近地面的煙少、氧氣多,人疏散的本能反應是彎腰或匍匐前進,因而局部高照度照明比高位安裝帶來的均勻照度更為有效。所以應提倡低位安裝,即在靠近地面或在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應急照明。

    10、應急燈均以放電狀態出廠,使用前必須進行20小時的充電,才可進行放電。

    11、使用中的應急燈具應定期進行性能檢查,每半個月或一個月通過連續開關試驗,以檢查電路轉換及電池的應急功能,並進行放電,以延長電池使用壽命。同時可以使用ifire消防寶進行應急照明的維護保養,確保在發生火災時能正常使用。

    12、做好配電線路的防火保護,暗敷時敷設在非燃燒體結構內,保護層厚度不小於30mm;明敷時穿金屬管,並在鋼管外面刷防火塗料或採用其它防火措施;線路採用防火電纜或耐火電纜、電線。

    13、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採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識。

    14、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誌,對於袋形走道,不應大於1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於1.0m,其指示標識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消防安全標誌》GB-13495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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