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復費: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林計字【2006】503號文《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3、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於補償標準的20倍
森林植被恢復費: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財政部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新林計字【2006】503號文《關於進一步明確我區森林植被恢復征收標準的通知》規定:
(1)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5)宜林地、採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規劃區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2倍收取。對農民按規定標準建設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間暫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
2、林地補償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有林地補償基數按一等耕地(高產田),疏林地、灌木林地按二等耕地(中產田),宜林地按三等耕地(低產田)進行計算。
土地補償費一般為年產值的8倍計算。
3、林地安置補助費:自治區計委、財政廳新計價房【2001】500號《關於下發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土地管理行政事業收費標準的通知》、新政函【2010】323號《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以及新林資字【2011】161號《關於執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自治區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批覆〉的通知》的規定:
人均耕地在3.0畝以上,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為年產值的12-13倍計算。
林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不得低於補償標準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