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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
(1)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收養登記。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2)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證明或經過公證。
2、審查
審查是收養登記的中心環節。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後,要對當事人的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審查的內容包括:
(1)收養人提交的證明材料是否齊全、有效;
(2)收養人、送養人、被收養人的條件是否符合中國法律的規定;
(3)收養人的收養目的是否正當,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4)是否有買賣兒童或變相買賣兒童的行為;
(5)是否有其他違反法律的行為。
3、登記
(1)凡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受理登記申請之次日起30日內,為申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2)對不符合民法典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4、公告
(1)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
(2)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收養辦理流程是:
1、收養人與送養人達成協商一致,並可以訂立書面收養協議;
2、雙方親自到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
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