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單位的規定。
一、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應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施工現場是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工程施工作業的特定場所,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全面管理,當然,施工現場的安全也應由建築施工企業全面負責。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保證生產安全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確保施工現場內人身和財產安全,包括:要保證設在工地現場的辦公室、工作棚、食堂等臨時建築的安全;保證在施工現場的附屬企業、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生站和其他臨時工程的安全;保證現場一切材料的存放安全;保證現場使用的危險品(炸藥、雷管、引線等)的安全等等。因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疏於管理,導致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由施工企業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負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實施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安全。分包單位應就施工現場的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工程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建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該設計中的安全項目應當符合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釋義】本條是關於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責任單位的規定。
一、建築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應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施工現場是建築施工企業從事工程施工作業的特定場所,由建築施工企業負責全面管理,當然,施工現場的安全也應由建築施工企業全面負責。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以及國家其他有關保證生產安全的規定,在施工現場採取維護安全、防範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確保施工現場內人身和財產安全,包括:要保證設在工地現場的辦公室、工作棚、食堂等臨時建築的安全;保證在施工現場的附屬企業、機械裝置、倉庫、運輸道路和臨時上下水道、電力網、蒸汽管道、壓縮空氣管道、乙炔管道、乙炔發生站和其他臨時工程的安全;保證現場一切材料的存放安全;保證現場使用的危險品(炸藥、雷管、引線等)的安全等等。因建築施工企業違反規定,疏於管理,導致施工現場發生安全事故的,要由施工企業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二、建築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統一負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安全實施統一管理,監督檢查分包單位的施工現場安全。分包單位應就施工現場的安全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單位應當在總承包單位的統一管理下,在其分包工程範圍內建立施工現場安全管理責任制,並組織實施。建築工程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項目由總承包單位負責編制。分包單位在總承包單位的總體部署下,負責編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該設計中的安全項目應當符合總承包單位施工組織設計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