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
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指定醫院)
4、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是否有子女情況證明。
5、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
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
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
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
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送養方應出具下列材料:
(一)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二)生父母為送養人的: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2、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難的證明。
4、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5、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
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
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6、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簽定“收養協議書”。7、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單身、合影證件照各ニ張。
8、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9、生父母送養子女,必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單方送養。
主門十士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
2、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有無子
女、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證明。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指定醫院)
4、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或街道、鄉鎮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是否有子女情況證明。
5、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
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
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
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
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機關公證。
送養方應出具下列材料:
(一)監護人為送養人的: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二)生父母為送養人的:
1、夫妻雙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書。2、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難的證明。
4、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
5、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
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
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係的證明。
6、收養人與送養人雙方簽定“收養協議書”。7、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單身、合影證件照各ニ張。
8、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9、生父母送養子女,必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可以單方送養。
主門十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