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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欽弟吶

    第一,人臉識別技術本身存在局限性和由易獲得性造成的濫用風險。只要不是百分百精準,就意味著技術本身存在風險;同時,人臉識別技術也是非常容易獲得的,但技術水準參差不齊,人臉識別技術因門檻低易濫用而具有很大的風險性。

    第二,對於個人信息的保護和數據治理,公共部門既是數據治理的監管者,又是數據的應用者。雖然政府在很多領域具有更強的權威性,推廣起來更高效,但公共使用的邊界是什麼,技術治理的公共倫理又是什麼?

    第三,從技術的長遠發展來講,其應用怎樣才能普惠公眾?這可能需要訂立新型社會契約。沒有契約,任何企業、任何人、任何地方只要存在可能就能夠部署人臉識別技術,採集的數據還能夠作為其他用途,這其中的風險非常大。

    考慮這三點後,我們可以從三方面著手。一是相關技術的部署方和相關企業的利益相關方、受益人的責任,並且這種責任是要面向不確定性的開放後果的責任,要通過哲學上、倫理上的考量,一定程度上體現在法律裡面。

    二是要通過設計來保護一般使用對象、被監測對象的權利。比如對人臉數據的加密技術或者遮蔽技術。

    現在,人臉識別技術已經開始打破皮膚表面和表面下的環節,通過熱敏識別,在戴口罩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人臉識別,這意味著在技術上已經能夠越過體表識別體內的血液循環,包括靜脈曲張甚至甲亢都有可能識別。因此,需要加入相關的加密技術來保密數據;如果沒有,又沒有相關的法律和倫理規範,技術就不能“跑”這麼快。

    第三,我們不要忘記非技術性解決方案。在依靠大量技術手段時,同時要看到更多的人,包括老年人、少年兒童等需要特殊保護和關照的群體,應該提供一些技術手段之外的非技術手段來滿足這些人的需要。

  • 2 # 墨塵言布袋

    人臉識別的現實約束條件是人們反對神比較多,現場的商家也比較反感這種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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