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愛吃黃桃的夏天

    肯定合理呀。

    你這是什麼單位,這麼仁慈,一年都用不了三十天事假,有什麼事要用這麼久的時間。

    三十天太多了,如果一個人,工作中,總是請假,那還幹什麼工作,不用幹了,這麼多事,不如辭職回家算了。

    每個星期都有休息時間,還要請假,不合理。盡量把自己的事情放到週末幹,不要占用上班時間。

  • 2 # 用戶2006932984699

    雙方協商確定即可。雙方協商確定的,時限長短法律沒有限制。事假,因私事或其他個人原因請的假。事假是沒有工資的。一年內休事假20天以內,且公司不扣除工資的,不能享受當年年休假。除了國家統一規定的產假外,各地一般都規定了獎勵產假,各地獎勵產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 3 # 愛著銘

    鑒於實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時制,工作人員一般不應再請事假。需要處理私事的,應安排到假期中進行,事假應先用年休假(或探親假)衝抵。若當年享受年休假後再請事假,其假期天數累計超過20天,則下一年不再享受年休假。確有特殊原因必須另請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

    2、勞動法假期規定中關於事假的工資待遇問題

    (1)、當年事假累計在30天以下(含30天)的,每天扣發本人日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加省職崗津貼的50% [日扣發基數=(月崗位工資、薪級工資 省崗省補)÷21天,下同];當年事假累計超過30天以上的,從第31天起停發本人工資。事假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不予扣發。

    (2)、職工當月請事假在半個月以上(含半個月)的,市定崗位補貼停止發放。

    (3)、職工當月事假1-15天,績效工資按50%計發,事假16天及以上,當月績效工資停發。

    生死不由人,對於親屬過世,單位是不得扣除其薪資的,若是工資被無故扣除的,並且職員在與單位簽署了勞動合同的,可以帶上該合同,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出希望得到救濟的請求。沒有籤合同,就只能向法院起訴。

  • 4 # 用戶2141474855586408

    公司規定每年病假不能累積超過一二個工作日,超過了的話,要有區級以上醫院的證明方可以按事假計算請假。

    但按事假請假,是全日無薪的。另外我們公司有一個OA系統,請假除了要交病假單之外,還要在OA上通過領導的審批。我的假條都交了,領導不給我批,這要怎麼算呢? 我現在已經懷孕了,手上沒什麼具體工作做,但有的時候要產檢,經常要請假。不知道公司日後可不可以用公司制度要求我離開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一大特色是雙方處於管理與被管理的狀態,所以用人單位可以制訂自己的規章制度。這一點,《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予以了承認:“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不過在以往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往往過分利用自己的這一優勢,制訂偏向於自己的制度,以至於勞動者的實際利益受到了損害。為了保護勞動者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制訂部分制度的權利作出了限制:“用人單位在製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同時該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簡單總結來說,用人單位設計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制度至少要做到以下三個要點: 一、制度內容合法; 二、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規模較小的可以通過全體職工討論); 三、制度應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不符合上述要點,單位的規章制度不能作為仲裁和法院的定案依據。具體分析你們公司的制度。首先,一年的病假不能超過一二天,超過的只能請事假,這屬於內容不合法。病假是給予生病員工停工醫療的權利,生病是不由人的主觀意願而轉移的。對病假設立年度上限,不符合病假本身的要求。相反,如果公司規定,事假一年不得超過一二天,這樣的制度內容就合法。因為事假是主觀意志決定的,可以請,也可以不請。其次,你們公司要求請假需要走OA審批流程。這是公司內部管理的需要,合情合理。但是病假有一定特殊性,在有醫院病假單的前提下,領導還不准許請病假,這是不合法。換句話說,如果醫生認為需要停工休息的,單位應當支持,同時,單位要求履行相關手續是允許的。再次,因為員工請病假過多不批,是否可以被辭退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你是懷孕女職工,還要受到第四十二條的限制:“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所以,單位以醫療期滿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是違法的。對於你們單位不合法的部分制度,你作為員工可以向單位提出,也可以向工會反映,由工會向單位管理人員提出。【返回頂部】【關閉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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